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 ...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二、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 …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8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 ...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二、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 …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8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