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6月23日消息,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期刊社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且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出报刊〔1999〕1145号关于“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 ...
引导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增强版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意识,与境外出版发行企业互利互惠开展合作。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6月23日消息,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期刊社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且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出报刊〔1999〕1145号关于“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 ...
引导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增强版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意识,与境外出版发行企业互利互惠开展合作。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