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期刊出版单位申请文件 无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2.根据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变更刊期 的必要。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持《出版许可证》的市属及以下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2)已经其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变更刊期。
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 ...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 ...
服务指南编号:27002-006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期刊变更出版单位、业务范围及主管主办单位材料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期刊出版单位申请文件 无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2.根据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变更刊期 的必要。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持《出版许可证》的市属及以下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2)已经其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变更刊期。
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 ...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 ...
服务指南编号:27002-006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期刊变更出版单位、业务范围及主管主办单位材料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