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期刊变更名称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持《出版许可证》的市属及以下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2)已经其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变更刊期。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期刊变更名称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持《出版许可证》的市属及以下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2)已经其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变更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