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期刊不得刊登有关非正式期刊、报纸和其它内部的出版物的广告;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做广告。 第三十二条 凡公开发行的期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 第三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 ...
向境外发行或交流内部发行报刊,须经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内部发行报刊,必须验证出版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出版许可证已过期的,不得承接印刷复制业务。
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 …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正式期刊不得刊登有关非正式期刊、报纸和其它内部的出版物的广告;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为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图书做广告。 第三十二条 凡公开发行的期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期刊名称的商标注册。 第三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 ...
向境外发行或交流内部发行报刊,须经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内部发行报刊,必须验证出版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出版许可证已过期的,不得承接印刷复制业务。
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 …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