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涉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涉及很多的专业诀窍。 例如,在一个涉及假冒商标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方销售假冒品的账面流水是1000万元,权利人通过非诉讼途径拿到500万元的赔偿。 但若通过诉讼途径,权利人是绝对拿不到这个赔偿数额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王丽娟.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从萌芽到成为经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已经经历了大约300年。.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发展成为代表产品品质、决定商品信誉和商标信誉的标志。. 在这一历史 ...
说明:本文删节版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此为原始版本内容摘要: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关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符合其构成要件,并认清其与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关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采信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2-02 刑事责任年龄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司法机关审理 刑事案件的基本职责,特别是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年龄的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执法检查 生产销售 罚款 违法行为 假冒 公安局 商店 假酒 【出 处】 《民主与法制》2004年 第17期 60-60页 共1页 【收 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擅自设立出版单位,假冒、伪造出版单位出版报刊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权依据【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中国法院网讯 (沈林) 12月20日下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蔡某伟、胡某等7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网络假冒国家期刊非法经营案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涉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涉及很多的专业诀窍。 例如,在一个涉及假冒商标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方销售假冒品的账面流水是1000万元,权利人通过非诉讼途径拿到500万元的赔偿。 但若通过诉讼途径,权利人是绝对拿不到这个赔偿数额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假冒注册商标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王丽娟.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从萌芽到成为经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已经经历了大约300年。.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发展成为代表产品品质、决定商品信誉和商标信誉的标志。. 在这一历史 ...
说明:本文删节版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此为原始版本内容摘要: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关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符合其构成要件,并认清其与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关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采信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2-02 刑事责任年龄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司法机关审理 刑事案件的基本职责,特别是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年龄的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执法检查 生产销售 罚款 违法行为 假冒 公安局 商店 假酒 【出 处】 《民主与法制》2004年 第17期 60-60页 共1页 【收 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擅自设立出版单位,假冒、伪造出版单位出版报刊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权依据【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1年3月19日修订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中国法院网讯 (沈林) 12月20日下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蔡某伟、胡某等7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网络假冒国家期刊非法经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