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 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 ...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 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 ...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 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 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 ...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 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 ...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 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