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 ,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科技期刊变更刊期 和出版增刊,由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受 ...
对于公开检索的学术型出版物,至少需要5篇文章才可视作完整的一期。. 按照《ISSN手册》规定,一个ISSN只能分配给一种连续出版物。. 一旦期刊变更刊名,必须重新申请ISSN。. 同一刊名有若干个媒体形式,或不同的语种版本,那么需要为每一种版本各提交一份 ...
科技期刊变更刊期和出版增刊,由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受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刊期变更为周刊的,须依创办期刊程序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四、关于申报时间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 ,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科技期刊变更刊期 和出版增刊,由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受 ...
对于公开检索的学术型出版物,至少需要5篇文章才可视作完整的一期。. 按照《ISSN手册》规定,一个ISSN只能分配给一种连续出版物。. 一旦期刊变更刊名,必须重新申请ISSN。. 同一刊名有若干个媒体形式,或不同的语种版本,那么需要为每一种版本各提交一份 ...
科技期刊变更刊期和出版增刊,由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受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刊期变更为周刊的,须依创办期刊程序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四、关于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