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 1999 〕 11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8项子项) 3.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宋心蕊燕帅)国务院60个部门昨天集体“晒”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其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设立条件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1.出版新的报纸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 ...
本指南适用于出版新的期刊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六、审批数量 有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七、办事
期刊 事项变更审批(核) 服务对象:期刊出版单位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 1999 〕 11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8项子项) 3.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宋心蕊燕帅)国务院60个部门昨天集体“晒”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其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设立条件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1.出版新的报纸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 ...
本指南适用于出版新的期刊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六、审批数量 有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七、办事
期刊 事项变更审批(核) 服务对象:期刊出版单位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