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无无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主体 省委宣传部 行使层级 省级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71-81050724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71-81050762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二、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管理我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该建立健全对往来款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往来资金的监督和管 理 每笔往来款在发生之前,单位应该考虑此笔往来款在何时才能收回,应付账款在何时才能 偿还,往来账款发生 ...
申请内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申请事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重庆行政杂志电子版、《重庆行政》杂志(期刊)大全。CNKI提供最全的重庆行政杂志(期刊)电子版、重庆行政杂志在线阅读、杂志订阅、电子杂志下载、杂志文章阅读、下载等服务。
他们可以帮你用增刊号的形式,或安排某杂志合办的方式。这一般是新办杂志的过度。 5) 打主管单位本身杂志的主意,捆绑在一起的方法,待市场培养较好后再创刊一种是A、B卷形式将A卷为《要办的杂志》, B卷为原来的主管单位杂志,定价不变还是原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无无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主体 省委宣传部 行使层级 省级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71-81050724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71-81050762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二、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管理我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该建立健全对往来款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往来资金的监督和管 理 每笔往来款在发生之前,单位应该考虑此笔往来款在何时才能收回,应付账款在何时才能 偿还,往来账款发生 ...
申请内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申请事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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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以帮你用增刊号的形式,或安排某杂志合办的方式。这一般是新办杂志的过度。 5) 打主管单位本身杂志的主意,捆绑在一起的方法,待市场培养较好后再创刊一种是A、B卷形式将A卷为《要办的杂志》, B卷为原来的主管单位杂志,定价不变还是原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