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期刊/期刊社查询 媒体名称: 验证码: * 点击获取 媒体名称 单位 地址 刊号 类别 联系方式 记者站 操作 网站链接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主办 中宣部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
服务指南编号:27002-006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期刊变更出版单位、业务范围及主管主办单位材料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期刊变更名称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期刊/期刊社查询 媒体名称: 验证码: * 点击获取 媒体名称 单位 地址 刊号 类别 联系方式 记者站 操作 网站链接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主办 中宣部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
服务指南编号:27002-006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期刊变更出版单位、业务范围及主管主办单位材料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期刊变更名称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