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出版单位不得给采编人员下达发行任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发行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限定于免费内部交流,不得进行征订发行等各类经营性活动并收取任何费用。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守规定,形成规范有序的发行工作机制。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 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 第三十四条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 ...
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 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规定后,要对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进行一次清理。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还有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
不得公开发行、陈列. 文件原文.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 ...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 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 第三十四条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和非 ...
各有关内部发行报刊须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发行、违规公开征订。向境外发行或交流内部发行报刊,须经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复制
报刊出版单位不得给采编人员下达发行任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发行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限定于免费内部交流,不得进行征订发行等各类经营性活动并收取任何费用。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守规定,形成规范有序的发行工作机制。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 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 第三十四条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 ...
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 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规定后,要对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进行一次清理。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还有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
不得公开发行、陈列. 文件原文.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 ...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刊登涉及内部 发行出版物的出版、活动消息。 第三十四条 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和非 ...
各有关内部发行报刊须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发行、违规公开征订。向境外发行或交流内部发行报刊,须经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