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注册税务师杂志栏目设置: 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注册税务师杂志收录情况: 1、期刊收录:中国知网、维普、万方收录期刊。 2、数据:MARC数据,DC数据 3、图书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 注册税务师杂志订阅方式: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 图书、报纸、期刊 (即杂志) 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 〕 151 号) 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
问: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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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 图书、报纸、期刊 (即杂志) 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 〕 151 号) 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
问: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