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宣佈廢止。. 第一条 为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85 日文化部出版局发布)第一条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 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 ...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已失效)细则,失效,版权,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条例已 频道 豆丁首页 社区 ...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 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 尊重 ...
关于文字抄袭的数量问题,《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第一: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第二: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3、关于发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出版合同》的通知 加入时废止 中国承诺修改版权制度,包括《著作 ...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宣佈廢止。. 第一条 为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85 日文化部出版局发布)第一条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 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 ...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已失效)细则,失效,版权,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条例已 频道 豆丁首页 社区 ...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 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 尊重 ...
关于文字抄袭的数量问题,《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第一: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第二: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3、关于发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出版合同》的通知 加入时废止 中国承诺修改版权制度,包括《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