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唐律确实又做到了将一切违礼不孝行为都纳入制裁范围,《唐律疏议·杂律》“不应得为”条规定: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
《唐律 疏议》“杂律”中有对“不应得为”的具体规定,其言“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 ...
所谓不应得为条,就是指位于《唐律·杂律》中的第450条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唐律》对许多犯罪都做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如关于警卫、关禁方面的犯罪归入《卫禁律》,关于官员的职务犯罪 ...
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今列此不应犹不当也,唐律承于汉,辑证云诵不祥之辞,当即非所宜言,然则此律之由来久矣。 并引用了《汉书》中记述的“不当得为”的三个例证与《尚书大传》中汉人郑玄的注释进行对照,确认“不当得为”为汉律原文:
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徐燕斌. 【摘要】: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 ...
从《唐律》的规定来看,适用“不应得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法律无明文而适用“不应得为”的。例如,按照法律规定,亲人去世“匿不举哀”,不举办丧事的,要依法治罪。但如果后来又补办了丧事,这种情况,就应当按照“不应得为”予以处罚。二是未遂而 ...
关于“不应得为”条,一个必然的追问是:唐律中是否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得为”条的存在是不是确证了唐律中没有罪刑法定?对此,黄老师指出,罪刑法定主义是近代西方的法律思想,其背景乃是人权保障和三权分立的观念。
三、“不应得为”条的刑罚 按照《唐律》和《唐律疏议》的规定,不应得为而为之会导致一定后果:“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1]在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笞四十和杖八十是两个固定的刑度,还是《唐律》为不应得为犯罪而设立的两个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在笞四十和杖 ...
四、“不应得为”条的影响.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面对“杂犯轻罪,触类弘多”而“金科玉条,包罗难尽”的矛盾,为了弥补成文法条的不足而做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对这一规定的作用,学者们多给予较高评价,如刘俊文认为“一切违反封建价值观念之 ...
但是,唐律确实又做到了将一切违礼不孝行为都纳入制裁范围,《唐律疏议·杂律》“不应得为”条规定: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
《唐律 疏议》“杂律”中有对“不应得为”的具体规定,其言“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 ...
所谓不应得为条,就是指位于《唐律·杂律》中的第450条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唐律》对许多犯罪都做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如关于警卫、关禁方面的犯罪归入《卫禁律》,关于官员的职务犯罪 ...
唐律不应得为在杂律,今列此不应犹不当也,唐律承于汉,辑证云诵不祥之辞,当即非所宜言,然则此律之由来久矣。 并引用了《汉书》中记述的“不当得为”的三个例证与《尚书大传》中汉人郑玄的注释进行对照,确认“不当得为”为汉律原文:
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徐燕斌. 【摘要】: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 ...
从《唐律》的规定来看,适用“不应得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法律无明文而适用“不应得为”的。例如,按照法律规定,亲人去世“匿不举哀”,不举办丧事的,要依法治罪。但如果后来又补办了丧事,这种情况,就应当按照“不应得为”予以处罚。二是未遂而 ...
关于“不应得为”条,一个必然的追问是:唐律中是否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得为”条的存在是不是确证了唐律中没有罪刑法定?对此,黄老师指出,罪刑法定主义是近代西方的法律思想,其背景乃是人权保障和三权分立的观念。
三、“不应得为”条的刑罚 按照《唐律》和《唐律疏议》的规定,不应得为而为之会导致一定后果:“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1]在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笞四十和杖八十是两个固定的刑度,还是《唐律》为不应得为犯罪而设立的两个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在笞四十和杖 ...
四、“不应得为”条的影响.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面对“杂犯轻罪,触类弘多”而“金科玉条,包罗难尽”的矛盾,为了弥补成文法条的不足而做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对这一规定的作用,学者们多给予较高评价,如刘俊文认为“一切违反封建价值观念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