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 ...
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是否能够作为执行依据,我们不妨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
2004年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 ...
在功能上,有个别判决体现出合宪性解释的意味;部分判决展现出多样化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样态,但在应用上存在盲目性;大多数判决中,和宪法同时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范与相关宪法条文内容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对宪法规范的援引意义很有限,不过少数
上述答复时常被当事人作为法律依据提出来,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各地法院基于对最高院答复的不同理解,面对这种状况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应对。 1.不认可答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衢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中认为:
来源:王建国 行政诉讼案例 2021.01.26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摘要: 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 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 ...
纵观全文,似乎并未明示或暗示要求山东法院可以或者应当依据宪法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 …
[24] 台湾学者林益山在其著的《国际私法新论》中,在参考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例与台湾的有关规定后,认为互惠原则要求,“该外国承认我国法院判决之效力者,我国始可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之效力。惟此种相互承认以条约、法令、习惯法或惯例为之,均无不可。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 ...
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是否能够作为执行依据,我们不妨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
2004年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 ...
在功能上,有个别判决体现出合宪性解释的意味;部分判决展现出多样化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样态,但在应用上存在盲目性;大多数判决中,和宪法同时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范与相关宪法条文内容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对宪法规范的援引意义很有限,不过少数
上述答复时常被当事人作为法律依据提出来,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各地法院基于对最高院答复的不同理解,面对这种状况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应对。 1.不认可答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衢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中认为:
来源:王建国 行政诉讼案例 2021.01.26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摘要: 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 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 ...
纵观全文,似乎并未明示或暗示要求山东法院可以或者应当依据宪法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 …
[24] 台湾学者林益山在其著的《国际私法新论》中,在参考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例与台湾的有关规定后,认为互惠原则要求,“该外国承认我国法院判决之效力者,我国始可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之效力。惟此种相互承认以条约、法令、习惯法或惯例为之,均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