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请需要先办6期以上的杂志,一般是用丛刊、协作出版、书号形式、光碟号形式、增刊形式、内部准印证形式。. (千万不要用国际刊号)。. 要求期发行量如消费经济类在20000份以上、技术经济类5000以上、学术类1000以上(不能底于500份),我国目前有几百 ...
申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时应提交:ISSN申请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的复印件(网络版期刊需提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以及期刊样本等相关材料。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设立条件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收到新刊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将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知期刊主办单位。获批准创办的期刊,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配发CN。
一般申请需要先办6期以上的杂志,一般是用丛刊、协作出版、书号形式、光碟号形式、增刊形式、内部准印证形式。. (千万不要用国际刊号)。. 要求期发行量如消费经济类在20000份以上、技术经济类5000以上、学术类1000以上(不能底于500份),我国目前有几百 ...
申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时应提交:ISSN申请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的复印件(网络版期刊需提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以及期刊样本等相关材料。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设立条件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收到新刊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将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知期刊主办单位。获批准创办的期刊,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配发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