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档案的移交单位、形成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2、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产权证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3、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管理证明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4、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单位:凭政府部门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5、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该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与本馆签订《利用档案保密协议》后,可利用相关档案。
6、业主个人:凭房产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介绍信、业主产权证明、利用者本人身份证
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7、公、检、法、仲裁机构:凭本单位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8、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凭档案移交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或产权单位的介绍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证明,可利用相关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