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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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英国法律传统的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 英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经过多种因素的融合和长期的冲突。这里应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与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下面从来源、形成过程及特征等方面来分析英国的法律传统。 (一)从来源上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卷2,P11)首先是日耳曼因素。日耳曼人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在西欧,日耳曼法占据主导地位,它体现的主要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与原始民主制的遗风。从某种意义上讲,日耳曼因素奠定了英国法律传统的基质。其次是罗马因素。一般认为普通法系是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不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英国,罗马法的影响也不例外”[2]。再次是基督教因素。伯尔曼认为,起始于11世纪的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起源。教皇革命中形成的教会法与后来的世俗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体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会力量……正是这种社会力量的多元性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及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3]。 (二)从形成过程上看,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到通行全国的普通法的过程。伴随着英国法律制度形成的是英国社会的封建化过程。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把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引入到英国,从而在英国社会中形成了封君——封臣、领主——佃户间一定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的原始契约关系。在封建法中,封君和封臣各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封建化过程中形成的庄园法与封建法一样,也体现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有向领主服劳役、交租税等方面的义务。同时法律(相当程度上是古老的习惯法)也在多方面保护农民的利益
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是以案例判案的。狭义上英国是没有宪法的,但广义上有。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发展道路。目前施行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律制度,仍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苏格兰的法律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许多特征,属于混合性质的法律制度,但其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仍为英国议会。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渊源有4:①自13世纪《大宪章》起至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为止长达 600多年间所颁布的包含宪法内容的大量制定法,较重要的便达100多件;②长期积累下来的有关保护公民基本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通法判例;③宪法惯例,诸如政府的集体进退和大臣的个人责任、首相的选定和职权、反对党的重要地位等;④著名学者和法官的著作,例如早期的A.菲茨赫伯特(1470~1538)和布拉克顿,17、18世纪的科克和布莱克斯通,19世纪的W.巴哲特(1826~1877),20世纪初的A.V.戴西(1835~1922),以及晚近的W.I.詹宁斯等人的著作。按照现行宪法原则,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其特点是:①英王为联合王国和某些英联邦国家的名义元首,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统治的象征,形式上主持议会开幕和任命首相及其他重要官员等。②议会实行两院制,上议院为贵族院,属于荣誉性质,现有议员1000多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只有少数议员;下议院普选产生,掌握实际立法权。进入20世纪后,一直由两个资产阶级大党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控制。③由掌握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组织政府,从多数党议员中任命约100人组成政府,其中的20人左右为高级大臣,组成内阁负责决定政策,向议会提出法令草案。政府与首相共进退。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提案,政府即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首相的职权无明文规定,权力较大。④三权分立原则不严格,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阁员;一身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上议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没有司法部;其检察系统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⑤与某些原属英帝国殖民地、现已独立的国家组成英联邦,作为控制和影响这些国家、维持其传统联系的工具。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较重要的有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家事法和公司法等,学者分类并不一致,统称为私法,并分别被视为独立的部门法。法律上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胎儿的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法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信托、破产等内容。地产法最受重视,历史上规定十分复杂,1925年制定的一系列财产法令对此作了重大改革。例如,原来的终生地产、限嗣继承地产和一般可继承地产等统一成后者一类;实行地产所有权的统一登记;取消地产权无限制地扩及地上和上空的硬性规定;作出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规定。信托关系原属衡平法调整,现归入财产法。它区别于一般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一经受托,即享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权力。关于信托的成立、其内容的限制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契约法迄今仍散见于许多法令和判例。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英国契约法不是列举各类契约,分别作出规定,而只就契约关系的一般原则作规定,至于各类契约的具体调整办法则以判例为准。英国在法律上否认无偿赠与契约,而且规定单方契约只对一方有效;重视契约的书面形式;各种有关法令明文规定许多类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例如海上保险契约、担保契约等。近年,由大公司提出书面“范约”(即定式合同)供顾客签认的办法逐渐流行。非法契约的范围比其他国家为广,某些不符公共政策的契约,例如一方承诺不在英国境内或超过合理距离的区域内从事某项商业的契约,也视为非法。承认所谓“契约失效”(frustration)说,即允许法院应契约一方的请求,以存在该当事人事先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为理由,宣布原契约无效。由于股票、汇票、有价证券等日益成为契约标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数目增加,规定详细。侵权法在英美法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侵权行为受害人可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受害人应另提侵权之诉。只要是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权利,均属侵权行为。过失侵权又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由法院根据情况来确定。受害人有过失者,采取责任分担制。家事法原来的封建色彩很浓。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到现代才逐步取消。例如,到19世纪末,法律才赋予妻子以订立契约和保有奁产的权利,以及承认其继承、受赠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为独立财产。按照1973年婚姻法的规定,婚龄为16岁,结婚仪式要求较严格。离婚理由大幅度放宽,感情破裂原则已为法律所正式承认。除离婚外,法律还规定有分居制度。公司法19世纪30年代起便出现某些有关公司问题的制定法。1948~1976年陆续颁布过几个综合的公司法,但有的问题仍规定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中。区分营利公司和非营利社团。营利公司又划分为私公司和公公司,前者股票不得上市,股东不得超过50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公司;后者股票可上市,股东人数不受限制,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分两类: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具有不同的过问公司业务的权利。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自愿解散公司,均应指定清算人。刑法大部分内容沿袭自封建专制时期,原来的特点是没有统一法典,主要依据判例;缺乏总则规定,没有统一的罪名与刑罚;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罪名庞杂,刑罚残酷。19世纪以后,逐渐有所变化,但并未作根本改革。100多年来,刑法方面出现了大量制定法,已成为定罪判刑的主要依据;但大多是判例法的汇编,比较枝节零碎,类似于1861年《侵犯人身法》和1968年《盗窃法》那样比较集中地规定某类罪行的单行法,为数不多,而且大都不是单纯的刑事法令,而兼属或主要属于行政管理和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内容也几乎都只限于分则。最近数十年来,有些总则性问题,如犯罪构成、故意罪发展阶段和刑事责任原则等,在理论上已逐渐有所概括,有的已在法令中作了明文规定。犯罪除制定法所规定的罪名外,还有以判例为依据的普通法罪名。罪行的分类除依犯罪客体不同划分为叛逆罪、妨害公共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罪等以外,最重要的分类是依罪行的轻重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的不同划分为可诉罪和简易罪。前者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刑事罪,后者大致相当于违警罪。过去所作的叛逆罪、重罪和轻罪的划分已经取消,除小部分轻罪外,一律归入可诉罪。刑罚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残酷刑罚,如火刑、肢解、苦役流放、鞭笞等已经先后取消;现行刑罚的特点是:①法定刑多样,有规定绝对确定刑的,有只规定法定最高刑的,也有只规定刑种而不规定幅度的;②刑种繁多,以监禁和罚金为主要的刑罚,特别是明定罚金可以代替监禁;③近年大量适用不剥夺自由的刑罚方式,如缓刑、缓期监禁、附条件释放、社会监督劳动等,把对犯人的惩罚和矫正工作转移给社会。诉讼法不论民事刑事,诉讼程序都比较复杂繁琐,往往成为法官左右诉讼和律师上下其手的工具。至今没有统一的诉讼法典,其规定散见于各种法令和判例。民事诉讼按标的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由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召集陪审团的情况已大大减少,目前只限于某些侵权之诉,方得要求陪审,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召集陪审团。大量民事争议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繁复,当事人如无律师代理,难以进行诉讼。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方式较多,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法院还可以发布禁令(如命令不得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地役权等)或履行令(如命令拆除建筑物等)。刑事诉讼主要特点是: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划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除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外,法律上还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职权决定,某些简易罪可以按起诉程序审决,某些可诉罪可以按简易程序审决;还有一些罪案则两种程序均可适用。凡以起诉程序审决的案件必须经治安法院预审同意,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审理,而且必须召集陪审团,所以又称陪审程序。对简易罪,治安法院也可以只定罪,然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治安法院判刑有一定限度。刑事法院庭审采辩论制,法官只主持法庭辩论,就法律问题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和根据陪审裁断适用法律,判处刑罚。事实的认定是陪审团的职责。重视口证,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并且可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和充分的辩论。上诉方式除一般的上诉外,可以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以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如调审令、禁审令和履行职务令等进行审判监督。证据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留了不少形式主义的规定,特别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有较严格的要求。民事证据的可靠性只要大于对方证据即可;刑事证据的可靠性则必须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方予采纳。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长期一仍旧制,保留许多封建传统。律师划分为初级律师(solicitor,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或译出庭律师)两大类。初级律师直接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或郡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不与当事人接触,只接受初级律师的延请,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还可申请英王授为皇家大律师,其地位最高,在法庭上享有某些特权。律师组织具有浓厚的中世纪行会气息。高级律师理事会、初级律师协会和伦敦四大律师学院(包括林肯、内殿、中殿、格雷律师学院)基本控制着律师的培养、职称授予和行业纪律。英国法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律(见资本主义法)。据英国书刊反映,英国的制定法杂乱繁多,判例成卷累牍,为了汇编简化,1965年曾成立法律编纂委员会,拟订了某些法典草案,但均未获通过,工作进展一直很缓慢。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法院体系应否进一步简化,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规模应否扩大,律师制度应否改革,治安法官应否专业化等,一直在争论中,特别是民事争讼日益增加,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层出不穷,法官和律师供不应求,监狱开支浩繁。如何减少争讼和预防犯罪,是英国多年来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下面是我整理的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分享。
论文摘要: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中不存在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但是存在着大陆法系物权、债权概念所指向的对象,正如我国《民法(略)有物权这一概念,但即使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也无人怀疑我国民法中存在物权一样。 英美法中不存在以“物权法”作为名称的制定法,但是客观地存在着物权法这一法律部门,正如我国《物权法》颁行之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物权法这(略)样。 正是基于这些事实,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的物权法进行解读成为了可能。 解读首先从“物”与“property”这两个术语的关系开始。通过对英美法系的pro(略)类体系的考察发现,“property”与“物”并不(略)。在英美法中,property包括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了债权。当然,在英美法系的著述中,property也在另一层含义、即与contract相对的含义上被使用。(略)property这个术语强调的是财产的对世性(in rem nature),以区别于合同债权的对人性(in personam nature)。但无论是在上述何种语境下使用property,其范围都……
Although the German conc(omitted)henrechte and Forderungsrechte does not exist in common l(omitted)es, it has the counterpart in their laws。 Similarly, there is no statute law titled Law of Real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but the lega(omitted)imilar to the law of real right in civil law countries do exists thereof。 Upon these facts, it is feasible to make (omitted)n real right law in common law from an angle of civil law。 This paper st(omitted)review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erm“S。。。
目录:
摘要 第4—7页
Abstract 第7—9页
导论 第14—25页
·问题的提出 第14—15页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15—17页
·文献的使用 第17—18页
·研究框架及基本观点 第18—25页
第1章 物权法与财产法:名实之辩 第25—72页
第1节 “物”与“财产(property)” 第25—50页
·“Real property”与“不动产” 第27—30页
·“Personal property”与“动产” 第30—41页
·财产分类结构的区别及思考 第41—48页
·小结 第48—50页
第2节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 第50—59页
·英国1925 年《财产法》 第51—56页
·《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之“财产法”编 第56—58页
·美国其它州的《财产法》 第58—59页
·小结 第59页
第3节 财产法与物权法:一个位阶问题 第59—64页
·问题的提出 第59—60页
·英美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第60—62页
·作为法律名称的财产法和作为法律部门的财产法 第62—64页
·关于财产法中的通则性内容 第64页
第4节 财产概念的必要性 第64—72页
·有利于新类型财产的保护 第65—68页
·财产的垄断性 第68—69页
·余论:关于财产法总则 第69—72页
第2章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第72—112页
第1节 问题的提出 第72—76页
·英美法中有没有所有权? 第72—73页
·英美法中是否存在一物一权原则? 第73—75页
·英美法中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如何? 第75—76页
·小结 第76页
第2节 保有体制:从不动产的所有到持有 第76—79页
第3节 地产权:持有人所拥有的对象 第79—82页
第4节 Fee simple:英美法所有权的回归 第82—92页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发展简史 第83—84页
·Fee simple:术语释义 第84—88页
·Fee simple 之内容及限制 第88—90页
·从所有权的视角考察fee simple 第90—92页
第5节 “Ownership”在英美不动产法中的真实含义 第92—97页
第6节 如何理解英美法中的“双重所有权” 第97—101页
第7节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第101—112页
·物一权原则在英美法中的体现 第101—102页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图 第102—103页
·终生地产权 第103—104页
·租赁地产权 第104—106页
·地役权、获益权和限制性约据:非占有性用益物权 第106—109页
·英美法中的担保物权:以mortgage 为核心的考察 第109—112页
第3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债权之分 第112—161页
第1节 考察的标准及问题的确定 第112—114页
第2节 从租赁合同到租赁地产权 第114—116页
第3节 信托中受益人权利性质的转化 第116—123页
·用益的产生及受益人的权利 第116—120页
·受益人权利的对抗力的提升 第120—121页
·衡平地产权对抗效力的后续发展 第121—123页
·小结 第123页
第4节 限制性约据的物权化 第123—133页
·限制性约据的功能 第124—125页
·普通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提升 第125—129页
·衡平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进一步提升 第129—133页
第5节 英美法债权物权之区分带来的启示 第133—141页
·物权债权之区分是一种客观需要 第133—135页
·何种权利适合成为物权? 第135—138页
·对抗力并不能完全揭示物权的特性 第138—140页
·完整地认识权利 第140—141页
第6节 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契据交付 第141—161页
·问题的明确及术语的界定 第142—143页
·从采邑授予到契据交付:英美法“物权行为”的前世今生 第143—147页
·契据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同质性:以合意为标准 第147—153页
·关于无因性:形似还是神似? 第153—156页
·两个启示 第156—161页
第4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第161—207页
第1节 物权法定原则之基础 第162—169页
·通说及争议 第162—166页
·看不见的手: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践基础 第166—169页
第2节 Fee tail 和settlement:物权法定的英美法注释 第169—184页
·Fee tail 的产生及内容 第169—172页
·Settlement:fee tail 的高级形态 第172—175页
·Fee tail 及settlement 的制度缺陷 第175—176页
·土地流动性的解放:对fee tail 和settlement 的限制 第176—181页
·物权法定:一个轮回中的规律性事实 第181—184页
第3节 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英美法中的体现 第184—192页
·从物权的种类考察 第184—187页
·从物权的内容考察 第187—192页
第4节 一个大陆法系特色的问题:如何认识信托中的权利 第192—205页
·从信托的起源进行考察 第195—196页
·从定序授予中终生地产权人的地位考察 第196—199页
·从英国1925 年立法目的的实现途径考察 第199—203页
·结论 第203—205页
第5节 余论:物权体系的封闭性和开放性 第205—207页
第5章 英美法中的公信原则 第207—247页
第1节 公信原则之核心要素 第207—210页
·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 第207—209页
·公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 第209—210页
·小结 第210页
第2节 英国的产权登记:绝对公信力 第210—220页
·英国不动产登记的双轨体系:以产权登记为中心 第210—212页
·产权登记制度下的产权及负担 第212—215页
·绝对的公信力 第215—218页
·优先利益的存在是否构成对公信力的侵蚀 第218—220页
第3节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公信力 第220—242页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运作机理 第221—228页
·契据登记之公信力来源 第228—238页
·美国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例外及其说明 第238—240页
·小结 第240—242页
第4节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第242—247页
·问题的相似性 第242—243页
·可无效产权 第243—244页
·占有人的无权处分 第244—245页
·结论 第245—247页
第6章 结论:比较法价值的时代性 第247—250页
参考文献 第250—269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第269—270页
后记 第270—272页
工程风险论文发表论文范文
摘 要: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定和施行中也许发作的不确定性事情给当事人带来的丢失或利益。公司怎么承当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变成公司有必要注重的疑问。阐述了现在工程合同存在的几个首要疑问,然后就存在的疑问有对于性提出了应对风险的战略。
关键字:
工程 工程合同 风险 操控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3-157-02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定和施行中也许发作的不确定性事情给当事人带来的.丢失或利益。公司怎么承当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变成公司有必要注重的疑问。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合同是修建公司承揽工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指工程项目顺畅施行和有效管理的首要手法,是合同两边在工程施工进程中的最高做法准则。因为修建工程具有规划大、工期长等特色,合同的风险也是不容忽略的,为了最大极限地削减风险的发作,下降风险发作时发作的本钱,确保工程合同两边和利益,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也是贯穿悉数施工进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为了极好地做到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操控,就要对工程合同存在的疑问进行科学的剖析,然后才干有对于性地作出应对战略。
1 工程合同管理存在首要疑问
1.1 缺少满足的法令知识,合同签定不标准
合同签定的不标准首要包含合同的不谨慎和存在缝隙。因为修建工程的特殊性,客观上请求合同条款详尽紧密,尽也许做到面面俱到。在实践作业中,合同两边因为法令意识淡漠或缺少合同管理的经历,订立的合同束缚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景象常常发作。比方有些建造项目为了逃避也许承当的职责,不选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选用一些克己的、不标准的文本进行签约,避实就虚,转嫁工程风险。加上在合同编写进程中运用含糊言语,以至于呈现了解偏差的状况,呈现疑问的时分,两边势必会相互推卸职责,致使工程胶葛,严峻的还会致使合同终究难于施行。而有些合同条款存在缝隙或缺点。比方在合同的违约职责条款,合同一方为了下降违约职责或是怕伤及感情,往往对违约职责不多作规定,这么一旦违约事情发作,就没有有关的合同条文作依据追查违约方的违约职责。
1.2 忽略合同的严肃性,违反合同的公平性的准则
签定合同的两边,经济法令地位是对等的,没有主从关系。自觉施行合同条款,悉数施行合同职责,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尽的职责。但在实践作业中,一些合同当事人忽略合同的严肃性,违反合同的等价有偿准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合同两边这些自私做法,晦气于合同的正常施行,终究致使工程经济胶葛的发作,严峻的还会危害消费者的终究利益。
1.3 违反法令法规签定合同
有些合同两边为了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法令意识淡漠,不吝违反法令法规签署一份象征性的合同,其实这么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两边的权力和利益是不受到法令的维护,合同的施行与否也不受法令的束缚和维护。这么的合同风险是显而易见。
1.4 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
一些建造项目不注重合同管理体系的建造,以为签合同仅仅走过场,合同仅仅形式和铺排,签定合同之前对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价,也没有严厉的签定合同的程序。有些则是在合同施行进程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司为了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无视合同的存在,随意施工,终究致使工程质量的不尽善尽美,违反了签定合同的初衷。别的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请求很高的作业,需求有高素质、有专业知识,能掌控大局的人来担任。有些施工单位则是随意指定人员来担任这项作业,这是对这项工程的极不负职责的。
1.5 合同签定后在也许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通常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物资报价改变致使的风险,比方通货膨胀,物料物价上涨或降价等。若合同没有拟定应对办法,必然会形成合同两边中的一方经济丢失;还有因为合同两边对物价的估量方法不同,对报价调整的应对办法有别;合同一方的诺言或经济状况等也许形成合同施行艰难,致使合同风险;政治风险比方国家制止开垦山林、制止破坏农田等等也许会致使合同的终止、建造场所的破坏、工程延期等带来工程合同风险,往往使得承包商这一方遭受丢失。
2 工程合同风险的应对办法
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对添加收益、削减丢失非常首要。假如可以经过对风险的辨认、猜测与剖析来判别风险的来历和因素,就能最大极限防止合同风险的发作或下降风险发作时给公司带来的丢失,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临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操控和管理。
2.1 严把合同签定关,合同签定要标准化、谨慎化
在合同签定前要进行严厉的检查。首要包含:施工项目是不是合法,业主的批阅手续是不是齐备健全;合同是不是契合法令法规,是不是完好无误。合同是不是采纳了国家标准文本;合同两边职责和权益是不是有失偏颇,两边怎么制约;合同完不成时的法令职责以及补救办法。
摘 要:合同条款的了解尽量共同,防止发作岐义。签定工程合一起,应挑选恰当的发包方法,合同文本应尽也许选用由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两边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色来起草。合同文本有必要是两边志愿的实在表达
关键词:工程风险论文
合同条款的了解尽量共同,防止发作岐义。签定工程合一起,应挑选恰当的发包方法,合同文本应尽也许选用由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两边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色来起草。合同文本有必要是两边志愿的实在表达,做到文字表达谨慎,不运用不置可否、含糊不清词语。
2.2 对合同施行动态管理,严厉依照合同条款施行
在工程合同施行进程中,严厉依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非常首要,只要按合同施工才干最大极限下降合同风险。合同依法签定后,树立合同施行的确保体系,确保合同施行进程中的平时作业有序地进行,对合同的施行进行动态管理,使工程项目的悉数合同事情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合同的顺畅实现。建造单位严厉依照合同条款,分化合同事情,对各个标的做好事前、事中、过后操控。了解合同条款,找出合同施行中也许呈现的薄弱环节,提早拟定预防办法,下降风险的发作,提高合同的履约率。2.3 活跃交流,争夺对合同风险化解时机
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施行中,假如两边都能认实在行合同、施行自个的职责,合同施行得比较顺畅和满足,合同两边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氛围,对合同中的一些隐性风险进行协商和解说,并作为合同的抵偿文本保留下来,使合同得以顺畅施行。这么就能使一些正本对自个晦气的条款得到化解,将也许呈现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
2.4 加强合同改变和索赔管理
因为工程合同的施行周期长,耗资大,所以在合同的施行进程中,不可防止地依据实践状况进行合同改变,在合同改变中,改变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改变,因而工程改变在合同索赔中所占的比例也最大,合同改变就意味着索赔的时机,用索赔和反索赔来抵偿或削减丢失,是施工单位选用的风险对策之一。这就请求合同管理人员仔细剖析合同,清晰两边职责,对合同两边的来往文件、材料、图纸、帐目等进行搜集整理,密切注意合同施行中每一事情的具体进程,以作为工程改变、工程索赔的根本依据,寻觅索赔时机,经过索赔和反索赔到达下降风险、抵偿丢失的目的。
2.5 决断采纳经济办法
从经济观念上说,采纳经济办法发作的费用比承当风险实践丢失要合算得多。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有些作业,为防止违约承当风险,可选用添加经济投入的方法削减风险。比方大幅度添加人员,添加了机械设备,添加班次,添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薪酬、奖金或加班费用等。虽然在经济上添加了开销,但确保了施工进度,确保了公司诺言,防止了风险的发作。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一经签定,即变成合同两边的最高做法准则,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和两边的切身利益有关。因而,了解和把握与工程合同有关的法令法规,是要操控和防备工程合同风险的首要条件。其次,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签定完善的施工合同是操控合同风险的首要确保。在施行合同的进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对工程风险进行剖析和操控,在作业实践中,既要坚持按合同条款施行,又可以依据实践状况和合同两边的实在志愿灵敏变通,才干实现合同两边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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