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公司商标授权书范本1
甲方:(转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将所经营的《塞北雄风》杂志的商标权以及主办权转让给乙方。(《塞北雄风》即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前在鄂尔多斯市及周边地区发行的《鄂尔多斯商情》《一代天骄》。)
第二条费用
甲方同意《塞北雄风》商标所有人变更为乙方,变更商标给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转让金额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此次《塞北雄风》商标权和主办权的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
第四条转让形式
本次《塞北雄风》商标权和主办权转让为永久性转让。
第五条主办权转移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塞北雄风》的主办权正式转归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和收益由乙方享有。
在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之前以乙方名义申请的《塞北雄风》鄂尔多斯市 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所有手续甲方均事前同意,此项目批准下来的专项基金全部由乙方用于《塞北雄风》杂志。
第六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之前没有授权任何第三人可以使用本商标;
2.甲方保证在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之前没有因《塞北雄风》商标权和主办权产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或纠纷,没有以该商标质押,如有任何纠纷一切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
3.甲方保证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之后《塞北雄风》商标权的申请主体、刊号的申请主体、主办方必须是乙方,在申请过程中如需甲方提供资料和协助的,甲方必须全力配合,否则视为违约;
4.甲方保证在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后的最新一期《塞北雄风》中以整版的篇幅公告此次转让,公告的内容以乙方提供的材料为准,甲方必须签字盖章;
5.甲方保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与本次商标权转让有关的一切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拖延;
6.甲方保证不在该商标的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7.甲方若有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的行为,自愿向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乙方为此导致的一切实际损失和可预见范围内的利益。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之后《塞北雄风》的商标权以及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承受;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乙方保证对《塞北雄风》工作人员妥善安置;
4.乙方保证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之后的债权债务纠纷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5.乙方保证对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签订过程中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6.乙方若有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的行为,自愿给予甲方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甲方为此导致的一切实际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以向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
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执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变更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的内容。
第十条生效
本商标使用转让使用授权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____年___月___日
正规公司商标授权书范本2
授权人(许可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被许可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作为第32类 注册商标 的合法所有人,兹授权“______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我司持有的第______号“____”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范围如下:
1、使用期限:本许可授权书签发之日起的商标有效期间,即第____号“____”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截至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2、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被许可方无权再许可他人使用;
3、被许可方可在以上注册商标证书核准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4、有关以上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被许可方有权自行处理;
5、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注册商标制造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要求。
特此授权!
授权人: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公司商标授权书范本3
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是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_________,我司为该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 ____年___月___日,我司与贵司签订了《委托加工 协议书 》,由贵司为我司避雷器产品提供OEM生产加工事宜。
因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________有限公司依法使用我司注册商标,用于避雷器产品的生产制造。
授权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年___月___日止。
授权范围:限于避雷器产品的生产。
特此授权!
商标及字样: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正规公司商标授权书范本4
品牌使用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品牌使用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品牌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_______)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淘宝、拍拍、亚马逊等电子商务网站。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只限于乙方的销售 渠道 内许可使用。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 说明文 字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八、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一、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十二、合同生效以双方签字日期为准。在执行日期逾期10天后。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在3天内若不采取 措施 补救,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三、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
十四、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
十五、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十六、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十七、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议的解决:
十九、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二十、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二十一、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正规公司商标授权书范本5
甲方:____先知先觉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____迎客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____先知先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迎客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就乙方获得甲方代理的“H&MOUTLETS、ZARAOUTLETS等甲方公司代理的国内外快时尚品牌授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归属关系。
2.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代理的“H&MOUTLETS、ZARAOUTLETS等甲方公司代理的`国内外快时尚品牌授权委托”品牌。
3.甲方有权力,也有义务参与乙方的品牌授权工作指导。
4.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品牌授权委托使用协议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授权品牌,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确定。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本协议书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7. 其它
品牌授权企业:(盖章)被授权企业:(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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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还是自己写的好,以下提供相关参考: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第三十八条第(2)项修改为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三十八条第(3)项相应的作为第(4)项。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浅谈商标翻译中文化信息的处理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商标翻译中文化信息的处理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关键词:商标翻译;文化传递;消费者文化心理;产品促梢
论文摘要:商标是商品的形象代表,不仅可以体现商品的价值,同时还能折射出其丰富的历史文化意蕴。译者在进行商标翻译时必须了解掌握本国与他国的民族文化差异,既要注意文化信息的传递,使异域文化在译入语中再现,又要迎合消费者的文化心理以达到产品促梢的目的。
商标是商品的形象代表,好的商标名犹如好的产品质量,同样能达到促销目的。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有着企业“黄金名片”之称,是企业走向国外市场的“金护照”。商标不仅可以体现商品的价值,同时又能折射出其丰富的历史文化意蕴。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文化积淀丰富。如“孔府家酒”、“杏花村”等就有很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在商标上,也显现出浓郁的东方文化色彩。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形象,常被用来比喻尊贵吉样和美好的事物,因此也经常出现在商标名中。比如“龙牌”酱油,“喜得龙”服饰等。“杜康””酒商标使人不由自主地想起曹操的诗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小糊涂仙”酒则使人联想起郑板桥的“难得糊涂”。这些富有诗意和文化内涵的商标反映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极为耐人寻味。商标的文化内涵对企业商品的宣传、推销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进行商标翻译时,译者经常会遇到文化信息处理的问题。这时译者该如何处理商品广告中商标的翻译呢?既然商品广告的目的是促销,其商标的翻译也应该能起到促销的作用。由于各民族存在着许多文化差异,将一种文化中的商标翻译成另一种文化中的商标时,有时很可能产生令人尴尬的结局甚至意想不到的恶果。怎样才能克服和跨越商标广告传译中的文化障碍呢?
在进行商标的选用和翻译时必须了解掌握本国与异国的民族文化差异,既要注意文化信息的传递与对等,在译人语中找到准确的词语使异域文化在译人语中再现,又要迎合消费者的文化心理以达到促销目的。具体来说,在进行汉语商标翻译时,对其中所蕴含的文化信息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尽量传达原商标的文化内涵
语言学家注重商标译名的语言学特性,要求译名响亮悦耳、易记,词法简洁,有积极的联想寓意,与原名有联系(如音似)更佳。因为品牌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所以译者倾向于保留商标名原名的特点以保护其价值,音译类译法往往成为译者的第一选择。许多商标名是姓氏名或新造词,本身并无太多含义,就可以采用音译法。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保留原商标名的语言形式特征,以达到价值保存或品牌名“洋化”、“异化”的效果。如将“MOtorolS"译为“摩托罗拉”," Elizabeth Arden”译为“伊丽莎白·雅顿”," Mentholatum”译为“曼秀雷敦”," Est-ee Lauder”译为“雅诗兰黛”等,这些品牌特意向读者传递一种“异国情调”,满足了人们追求异国情调的心态,因此它们在中国的销售都很好。同样,一些中国品牌也可以直接采用音译法保留其中国特色。如安踏( ANTA )、利郎(LILANG )、拼牌(PIN)等。
但音译法也有弊端,对于那些文化内涵丰富的商标名,如果采用音译法,就是单纯强调原名的语言形式特征而牺牲其丰富语义,可能使译名过于单调、苍白而缺乏人文内涵,有时甚至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长虹”以其汉语拼音CHANGHONG作为附注商标,但CHANGHONG在外国人眼里没有任何含义。“爱妻牌”洗衣机(广东产)这个商标给懂汉语的人以美好的印象。丈夫买回这个牌子的洗衣机,标志着丈夫深爱自己的妻子,一心要免除妻子洗衣的劳苦,妻子每次看到或使用这台洗衣机时便会联想到丈夫对自己的爱,因此这一品牌的洗衣机深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如果将其译成AiQiWashing Machine,商标名变成了一个冷冰冰的符号,汉语里“爱妻”的丰富寓意在外国消费者心里则荡然无存。再如,将中国名酒“杜康”翻译成英语一般按发音译为Dukang,英语国家读者看到英语商标Dukang时,只会把它与酒联系起来,而不会想到中国历史上酿酒的高手“杜康”,也不会像中国人那样把“杜康”与“好酒”联系起来。“芳芳”牌化妆品在国外的商标被翻译为“FangFang",而fang在英文中是指“毒蛇的尖牙”,谁敢把有毒的东西往身上抹?如此一来,芳芳化妆品的销售在国际市场受挫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就要采用变通的方法,有时可采用意译法,尽力传达原商标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比如,“杜康”的音译Dukang作为商标,文化信息没有完全对等。我们不妨用希腊酒神的名字Bacchus作“杜康”酒的英语商标,这样,文化信息的对等无疑比“杜康”要好得多,因为Bacchus会使西方人产生更多有关好酒的联想。“芳芳”不如译成" Fragrance(芳香)”,效果要好得多。它使不同文化背景的消费者对同一产品产生相同或相似的认识,因此也达到了翻译的目的。中文商标“皇朝”葡萄酒,英文译名是“Dynasty",不仅使人一下就联想到古老而神秘的东方国度酿造了数百年的陈年好酒,还会让人禁不住诱惑想去品尝一下美酒的味道。“飞鸽”牌自行车有令人喜爱的英文商标“Flying Pi-geon,它是和平的象征,而Flying更是把自行车的特点表现得活灵活现。
二、优先考虑消费者文化接受心理,服务于商品推销
音、形、意等只是商标的表层符号,而真正能深刻影响读者的是其精神、文化、审美等深层次需要,如马斯洛提出的归属与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高级需要。因此,商标译名应在音美、形美及意美的基础上揭示产品的价值、功能与特点,译名应符合其品牌形象定位,迎合读者在文化、审美及消费心理方面的需求,做到与译语文化及其价值体系有亲和力等。
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指出:“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具有意义。”在这一个国家被认为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到了另一个国家其含义可能会完全相反。比如,在我国“蝙蝠”这个词给人美好的联想,因为“蝠”与“福”同音,因此在我国有“蝙蝠”牌电风扇,但是“蝙蝠”的英文bat却是吸血鬼的意思。又如,如果将“双羊”牌高档羊绒被的商标名译成英文Goats,销路不可能会好,原因在于英语中goat这个词除了本意“山羊”外,还有“色鬼”之意。配上这样的英文商标,无论这种羊绒被的质量有多好,英语国家的人也不会愿意把它铺上床的。凤凰在中国古代传说中是百鸟之王,汉语中的“凤凰”有“祥瑞尊贵”之意,许多商品的商标或图案喜欢用凤凰作标记。但是在英语文化中“凤凰”指“神话中生活在沙漠里的一种鸟,每500一600年自焚,并于灰烬中重生”。“凤凰”牌自行车的商标若直译为Phoe-nix,势必使人产生“死而复生、死里逃生”等不吉利的联想,英语文化受众难以从心理上接受这一英译商标。中国一男子内衣商标为“紫罗兰”,但是其英文名不能用“pansy,因为在英文中“pansy”指无大丈夫气概的男人或搞同性恋的男人,这样,大多数西方男性消费者是不会喜欢这个品牌的。还有一些实例:“西子”香皂如果译成Shitze Toilet Soap,Shitze与英文词shits泻肚子)同音;“普科”牌手电筒如果译成Puke Flashlight, Puke与英语词puke呕吐)同形,都可能造成不好的商标译名,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如果译者过分拘泥于音译或直译,不仅难以传递汉语原文寓意,有时还会译出不良的英语词形引起英语读者的误解。在音译与意译法无法照顾到受众文化接受心理的时候,要优先考虑受众心理,服务于商品推销的目的。
商标翻译者可以采用借译或改译的方法,迎合读者在文化、审美及消费心理方面的需求,这种方法也叫“音义结合法”。“音义结合法是传达商标神韵的有效手段。又称为谐音取义,即并非严格按照音译,而是取与原商标名发音大致相近的谐音,赋予译名实际意义,利用汉字所蕴含的多义文化信息,诱导接受信息者产生种种联想和遐想,起到跨文化营销的理想效果”。如“雅戈尔”服饰商标借译为Younger,英文意思是“更年轻”,译名富有神韵,给人一种“穿上它会更年轻”的美好暗示。“乐凯”胶卷,其汉语商标叫起来朗朗上口,易识易记,音译成“Lucky",增添了受众国的文化信息,词美意好,诱导接受信息者购买“Lucky",起到跨文化营销的理想效果。又如,与“长虹”商标的纯音译不同,“海信”采用了改译的方法,注册了“HiSense”的英文商标,它来自high sense,即“高灵敏、高清晰”的意思,这非常符合其产品特性。同时,high sense又可理解为“高远的见识”,体现了品牌的远大理想,具有全球战略眼光。
有时宁愿用一个无具体意义但不带任何负面效应的品牌名。即生造一个音韵性质较好且在多种文化中无明确含义,因此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商标名。例如索尼(SONY),不论是中文名还是英文名,都没有具体的内涵,不会带来任何负面效应。当然,此类译名在使用之初常会遇到困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会得到消费者的认知和接受。
三、译名要因地域而异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禁忌语。如果我们把商品投人市场时,商标的翻译违背了当地的禁忌语,就会造成不堪想象的后果,因此我们要做好调查研究,对同一商品在不同文化地区采用不同的'译名,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
例如,在中国和日本“4”是一个禁忌语,人们普遍认为“4”即“死”,而“8”“9”和“6”人们却特别钟爱。不要把用“666”作商标的商品出口到英国,因为“666”在《圣经》里象征魔鬼。上海生产的“三枪”牌内衣,是名牌产品,“三枪”翻译成英语是Three Guns。如果将Three Guns牌内衣出口到日本、哥伦比亚及北非地区,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因为“三”在这些国家表示“积极”的意思。但是,在乍得、贝宁等地,则不能将“三枪”翻译成Three Guns ,因为在乍得像“三”这样的奇数表示“消极”的意思,在贝宁,“三”含有“巫术”的意思。
在对英语国家推销产品时,不要把“白象”方便面的商标译为White Elephant,因为英语中white e1-ephant是“大而无用的东西”。也不要把中国传统出口产品“帆船牌”地毯的商标译为“Junk",因为英语中junk除了“帆船”之意外还有“垃圾破烂”的意思。
商标的作用就是让消费者能对商品的种类及特色一目了然,商标本身就是一则最为简洁有力的广告,给消费者的感性认识更为直接,更容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其目的之一是诱使潜在的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兴趣,激发其购买欲并使其采取购买行动。因此,与其他翻译不同的是,商标翻译不应单纯地以“忠实原文”、“形式对应”为衡量标准,而应立足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译名不但要能较好地体现产品的特色,使原商标承载的信息的多重意义及功能最大限度地通过翻译体现出来,还应该考虑到消费者的文化接受心理和审美心理等,依据具体语境,灵活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翻译。
一、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奢侈品商标翻译的影响
奢侈品主要来自西方国家,由于中西方语言文化之间的差异,中西方的人们对同一语言信息的理解也可能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同样,深为某一群体喜爱和欣赏的信息未必另一文化群体会青睐。因此,好的译者在奢侈品商标翻译过程中必须将中西方文化差异对奢侈品商标翻译的影响考虑在内。
1.1、思维方式差异的影响
罗素曾说过若把中国文明和欧洲文明进行比较后不难看出,中国文化的大部分内容在希腊文化中也是可以找到的,但人类文明中的另外两个元素:犹太教和科学,在中国文明中是找不到的。事实上,中国是一个缺乏宗教的国家,不仅上层社会中没有宗教,对于全体人民而言,也同样没有。罗素的话不无道理,在一定程度上说,古代中国人没有宗教,也没有科学,原因在于中西方思维方式的不同。中国是阴阳意象思维,只关心现象世界是具体“怎么样”,关心事物的功用,是经验感性的思维,造成了中国无宗教,无科学的文化性格。这种思维方式是经验总结式的思维方式,停留在现象表面的思维方式,即意象的思维方式。西方是因果逻辑思维,更关心现象世界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关心事物的抽象本质,是超验理性的思维,造成了西方有宗教,有科学的文化性格。这种思维方式是注重因果逻辑的思维方式。因此,在进行奢侈品品牌翻译时就要考虑这一差异。比如,法国的服装品牌Chanel有着众多西方奢侈品品牌的一些共同特点,一个是以其品牌的创始人的姓氏命名的,另一个是以其产品的高质量和独特性而闻名的。这反映了西方人的逻辑分析思维方式,也就是他们在创造品牌和接受品牌时,更多的是考虑产品本身的质量和特点。而中国人的直觉感性思维方式导致中国人在接受和认可品牌时,不仅考虑产品本身的质量和特点,同时也会考虑品牌名称给人带来的感觉。Chanel品牌的常见中文翻译有两种:“夏奈尔”和“香奈儿”。笔者认为后者更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因为“香奈儿”既保留了洋品牌的神秘色彩,同时又给人以遐想的空间。
1.2、审美意趣差异的影响
美,其实是人的一种心理感觉。美感是审美主体在对审美客体的观察中,通过以直觉为起点的知、情、意心理因素的综合性心理活动,而产生的情理交融的精神性愉悦。“美”是对应事物的“真”、“善”和谐统一所产生的情感理想状态,这对于中西方民族来说是统一的。但中西民族的美感心理结构是不同的,中国人更多表现为美善统一,西方人更多表现出美真统一。也就是说,中国人的审美在情,美善统一,心物和谐;西方人的审美在形,美真统一,形式和谐。中国人都喜欢吉祥、如意,不管做什么事,都希望图个吉利。因此,奢侈品要想打进中国人的生活圈子,对商标的翻译就一定要符合中国人的审美观,尽量使用具有美好内涵而又高雅别致的词汇。比如,法国化妆品牌LANCOME的中文译名为“兰寇”就顺应了中国消费者的审美情趣。LANCOME这一名称来自于法国中部的一座城堡LANCOSME。由于这座城堡周围种植了很多玫瑰,充满了浪漫的意境,于是玫瑰花就成了兰寇品牌的象征。中文译名“兰寇”二字均是对植物的命名“,兰”可以给人兰草一般高贵的芳香感,香气清幽而淡雅,让人情不自禁地迷恋和沉醉在其香气里。“寇”则让人联想到含苞待放的豆寇花,继而联想到体态优美、妩媚多姿的少女,会让中国消费者产生绝美的联想。这么高端又上档次的译名,怎会不让广大女性消费者心动呢?不难看出,在中国,译者在对奢侈品牌进行翻译时,只有使用有那些有内涵又符合中国消费者群体审美心理的译名才能使这些商品备受青睐。只有当译名点成功地燃了消费者内心对美的追求欲望,并与消费者的审美意趣近乎一致时,才能彻底激起他们内心的购买欲,并将欲望付诸为行动去购买,从而为从事奢侈品经营的商家们带来一笔笔丰厚的利润,同时为企业塑造品牌形象。
1.3、价值观念差异的影响
价值观念是文化中最深层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事物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由于中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因此而造成了他们价值观念上的不同。比如,欧美国家更重视个人主义。而由于儒家思想长期对中国的影响,在中国,中庸之道、谦虚、不重竞争和团结等则更受重视。并且,中国人很重视“面子”。“面子”文化是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之一。事实上,面子文化对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行为有着极深的影响。很多中国消费者把奢侈品当作他们身份及品位的象征,并因此而产生购买行为。因此,译者在把奢侈品品牌翻译成中文时,要尽量使用能代表一定身份地位并具有积极语义的词语。比如,瑞士的手表品牌Piaget一直遵循着“精湛技术,时尚创作”的品牌风格,每一件作品中都将精湛的工艺与无限的创意融入其中,将腕表与珠宝的精湛工艺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其中文译名为“伯爵”(欧洲国家对贵族的称乎),这既突出了该品牌高端的技术和时尚的创意,又会让消费者感觉到其浓浓的贵族韵味。这一译名牢牢地抓住了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奢侈品时的心理,满足了他们的虚荣心,也将“伯爵”其成功地打入了中国人的“面子”市场,成为一张象征身份的“黄金名片”。
1.4、词语文化内涵差异的影响
语言既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又是人类思维的工具和文化载体。因此,有些词语在中西方文化中蕴藏着迥异的文化内涵,能让人们联想到特殊的信息。例如,西方人对狗情有独钟,他们不但将狗视为宠物,还认为狗是人的忠实朋友,对狗倍加爱护。从英语的下列词汇中可以看出:“Heisaluckydog”(他是个幸运的人),“Lovemelovemydog”(爱屋及乌),“Everydoghashisday”(凡人皆有得意日),它们都含有褒义。而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人们对狗是贬多褒少。在汉语词汇中也多含贬义,如“狗腿子”、“狼心狗肺”等,多表示“龌龊”、“厌恶”、“鄙视”等含义。在西方文化中有爱狗的传统,而中华民族则崇敬龙。比如,在中国就有“生龙活虎”、“龙腾虎跃”等这样的词汇,其中“龙”的含义都是褒义的。“龙”在我国历史上还曾被作为帝王的象征,而在西方文化里“龙”的含义恰恰相反,根据《圣经》里面的描述“,龙”是恶魔,是象征邪恶和恐怖的动物。法国的珠宝奢侈品牌Boucheron的中文译名宝诗龙就很好的诠释了其品牌风格“古典优雅、精细考究”,也是很好地利用了“龙”这一汉语词汇的文化内涵的一个典范,从而使中国消费者对该品牌一见钟情。德国汽车品牌BMW的中文译名“宝马”同样利用了词语的文化内涵。在中国文化中,宝马有日行千里之意,象征着该品牌车经久耐用。中国消费者很容易将汽车性能与宝马的特性联系在一起,从而爱上该品牌。再有,汽车品牌“Hummer”(“悍马”)也将中华文化的特点考虑在其品牌汉译中。“Hummer”的英语意思是“蜂鸟”。在西方文化中,蜂鸟的翅膀被视为需要一直不停的拍动才能飞行的物体,一旦停止煽动就会很快的死亡。因此被人们视为一种永不停歇、顽强不屈的崇高精神。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蜂鸟却没有西方的那种文化蕴含,自古以来就赋予“千里马”一种吃苦耐劳的高贵品格。根据汉英语言文化的差异,译者并没有把“Hummer”译为“蜂鸟”,而是巧妙地将其译成为“悍马”。“悍”字容括了其持久耐用的特点,而“马”字又会让中国消费者联想到驰骋千里的骏马。这样的译名既体现了该品牌浓厚的中国文化信息,也让其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二、奢侈品商标翻译原则
根据“功能对等”原则,为了消除文化差异从而准确地再现源语文化,译者在进行奢侈品商标翻译时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努力创造出既能体现原文语义又展现原文文化特色的译作。由于不同的语言象征着不同的文化特点,译者要最大限度地将源语文化进行还原。第二,当意义和文化不能同时兼顾时,译者应优先舍弃形式对等。通过在译文中改变原文的方法对原文的语意和原文化特色的还原。第三,当形式的改变还是无法还原原文的意思或反映出其文化特质时,可以采用“重创”(实际就是将源语文章的文化内涵用译语的词汇来阐述和说明的一种翻译方法)的方式来解决文化上的差异,使源语和目的语达到意义层面上对等的效果。
三、结束语
在奢侈品商标的翻译中,中西方由于思维方式、审美意趣、价值观念和词语文化内涵等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文化差异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译者想要跨越文化差异,使中国消费者接受并喜爱商标的译名,就必须依据文化差异进行适度的、灵活的调整来解决。根据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译者应力图实现最自然和贴切的文化信息对等,充分把握原语和目的语文化内涵。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对中西方文化进行对比,从而了解文化上存在的差异并在翻译时进行调整,最终在目的语中找到对等的语言表达方式。
关键词:商标;音译;意译;移译;原则
引言
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涌入国内市场,同时又有更多的国内产品打入世界市场。商标是企业宣传和推销产品的利器,也是消费者认识或购买商品的向导,其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因此研究商标的翻译方法,提高商标的翻译质量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笔者结合商标的特征及自己对商标翻译的研究,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对商标翻译适用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一、翻译方法
1、来源于专有名词(如:“张小泉”剪刀、Philips 电器);
2、来源于普通名词(如:“海鸥”相机、“playboy ”服饰);3、来源于臆造词汇(如:“乐凯”胶卷)。对于第一类商标一般采用音译。如“Philips-菲利浦”;第二类则常用意译法,如“pearl –珍珠”;第三类可用音译也可用意译。以上方法只是一般规律,针对一个特定的商标到底应采用那一种译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实际效果而定。大致来看,商标翻译可采用四种方法:
1、音译法(transliteration );
2、意译法(free translation );
3、音义结合法(combining transliteration and free translation);4移译法(transference )。
(一)音译法
音译法即根据译入词的发音规律将愿意的文字拼写出来的翻译方法。有相当一部分商标,尤其是专有名词和臆造词的商标往往是不具备任何语意的,而只是作为一个标识符号来用。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主要不在传递名称本身的语意信息,而是创造赏心悦目的美感,再现原文的音韵之美,或体现商标所蕴涵的异国情调。要实现这一类翻译目的,用音译法当属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例如:“Audi”(汽车)、“Hilton”(香烟)、“Coca-Cola”(饮料)分别译为“奥迪”、“希尔顿”和“可口可乐”;国内产品“茅台”(酒)、“康佳”(电器)、“上菱”(电梯),则分别译成“Mao Tai”、“Konk”、“Shang Ling”。这些商标自身都不具备任何意义,意译不仅符合译入语的发音习惯,而且也符合作为商标应简洁明快的特征,不失为商标名称翻译的佳作。
(二)意译法
意译法是从意义出发,将原文的大意表达出来。用意译法有时会更加地体现商品的功能和品质。如国产的“皇朝”葡萄酒、“永久”自行车、“太阳神”口服液;进口的“Blue Ribbon”啤酒、“Crow”汽车、“International”收音机等等。对这类品牌的翻译若仍用音译法的话,不仅会大大破坏原文的意境美,难以达到原文吸引消费者的效果,而且还有可能因字数过多导致不便记忆。而使用意译则能有效再现原文的意境,同时又能避免译文冗长的问题,是一种更为可行的翻译方法。例如美国一种香烟商标“Good Companion ”,若意译为“良友”,则简洁并使人产生亲切感。中国商标也是同样道理。
(三)音、意译结合法
对于原无实际意义的商标,按照译入语的发音规律进行音译,同时在措辞上又能考虑到译入语的文化和消费者的心理接受特点,富裕译文一定的实际意义,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到了音义兼顾,这种音译意译结合的方法是商标翻译中又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这不仅从形式上再现原名称的发音美,在内容上也能体现产品的特征。
(四)移译法
移译法是将原文原封不动地移到译文中去。相对于前面提到的几种译法,这应是最简单的一种。在英语中,某些商标是由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产品构成成分等词语构成,因为名称过长不符合商标特征而取其首字母缩略形式。在汉语中若取原文的音译或意译,会同样出现名称过长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用移译法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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