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激励研究生多出创新性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成果基金(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基金”),主要奖励研究生所取得的优秀学术科研成果。第二条 创新成果基金的申请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章 奖励范围第三条 凡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属于下列范围可获得创新成果基金的奖励:(一)被SSCI、SCI或EI收录(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二)在SSCI、SCI、A&H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三)被ISTP收录或在CSSCI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第四条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或有正式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属于奖励范围。第五条 如果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多个数据库收录,不重复奖励,按照1篇计算。第六条 研究生在全国“挑战杯”等全国性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奖励或取得其它突出的学术创新成果,经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审批,可获得一定的奖励。第四章 申请程序第七条 研究生在每月上旬可以通过研究生院网页上的信息录入系统,如实输入所取得的学术成果情况,并打印一份《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基金申请表》。第八条 学术创新成果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研究生应将《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基金申请表》和下列材料交到研究生院复审:(一)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论文),其中被检索或收录的学术论文应提供由校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或收录证明;(二)全国性课外科技作品竞赛获奖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第九条 研究生院复审通过后,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放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术规范,提供的资料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提供虚假资料,所有奖励取消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管理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