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阿拉伯语:,英语:Halaal,halāl,halal),阿拉伯语原意为“合法的”。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 北京的清真饮食文化论文,欢迎阅读。
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继隋朝之后的大一统王朝,共历二十一帝,享国二百八十九年。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 浅析唐代的饮食文化论文,欢迎阅读。
一、何为“清真饮食”
“清真饮食”,指符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符合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按这种教义和风俗习惯进行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其实,“清真饮食”这一叫法并非阿拉伯语的音译,也非伊斯兰教传入伊始就有,而是中国文化与伊斯兰教教义长期融合的结果,是中国特有的。阿拉伯语中则把伊斯兰教食品称为“哈俩(HALALI)”,该词借鉴于犹太教的Kosher[1]一词,意为“合法的”,意指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食品。
公元6世纪,南朝刘义庆的《世说新语》中最早出现了“清真”一词――“清真寡欲,万物不能移也”。这以后,直至清朝,“清真”一词频频出现在文人墨客的诗词歌赋中,用以表示“纯真雅洁、朴素自然”之意。例如,唐代李白《五古?避地司空原言怀》中有“所愿得此道,纵然保清真”的佳句,用以表达自己素朴淡泊的尚“清”理想;宋代陆游《园中赏梅》中有“阅尽千葩百卉春,此花风味独清真”的吟诵,用以赞美梅花纯洁质朴的品格;清代薛雪的《一瓢诗话》中有“文贵清真,诗贵平淡”之句,以表明文章贵在真实自然……自元代起,中国的伊斯兰教学者及宗教职业者渐渐使用“清”“真”“净”等字来形容礼拜寺。明洪武元年(1368),“清真”被作为一个词,用以表示与伊斯兰教有关的事物。明末清初的伊斯兰教汉学家王岱舆更是在其《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中用“纯洁无染之谓清,诚一不二之谓真”对“清真”一词进行了纯伊斯兰式的阐释。随后,诸多伊斯兰教学者纷纷在“清真”一词的原有词义基础上,对其进行伊斯兰化的阐释,使其成为中国穆斯林的一个专用术语。中国的清真饮食,在具备阿拉伯-伊斯兰饮食文化标准应有因素的同时,也在烹饪技术等方面参照并吸收华夏饮食文化的经验,从而形成了兼有两种文化体系特色的独特饮食品种,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严格的禁忌性、历史的悠久性、鲜明的地域性、品种的多样性和食用的广泛性等方面。
二、北京清真饮食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通常意义上的“北京菜”实际上由山东菜、清真菜和宫廷官府菜三部分构成。清真菜作为北京菜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其历史非常悠久:唐永徽二年(651),第一个阿拉伯使者会见唐高宗,打开双方互通有无的大门;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中首次出现“回回”一词,泛指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元朝时,“回回”大量涌入北京,后人有“元时回回遍天下”之说,饮食市场上开始出现清真食品。当时的清真食品,主要是临街设摊,或走街串巷,提篮小卖;明朝时,北京清真饮食的专业厨行正式形成;清朝后期,开始出现清真菜馆;民国时期,清真菜已经成为非常完善的餐饮风味,是京式菜系重要的一支;1956年底,清真小吃店进行调整改组,实行公私合营,最终合并为校场口小吃店、大栅栏小吃店、南来顺小吃店等17个规模较大的清真小吃店。笔者曾在《北京档案珍藏展图录》一书中看到过一组由西城区档案馆收藏的《建国初期前门大街和大栅栏商业街调整规划图纸》档案,档案形成于1957年,反映的正是当时对前门大街和大栅栏两条商业街上包括清真小吃店在内的所有店铺进行调整的情况。正是经过如此经年累月的发展,才逐渐形成了今日集质地脆嫩、口味醇厚、汁浓不腻、原汁原味等诸优点于一体的北京清真菜系。
由于北京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辽金以来就云集了天下各方各族人士。因而,多种饮食文化在北京都有所体现,而清真饮食又极善于博采众长,吸收其他风味菜肴的烹调技法。因此,为适应不同顾客的不同需求,北京的`清真菜在传统清真菜的基础上兼收并蓄,融汇了九州各地不同风味菜肴之精华:从蕴含着西域风情的油炸馓子,到透露着游牧民族率真性格的涮羊肉,再到浸透着江南细腻温情的八宝莲子粥……可谓包罗万象;从讲究气势排场的全羊宴,到百吃不腻的锅贴羊杂,再到实惠经济的焦圈、豆汁……可谓应有尽有,可以说,它照顾到了从朱门绣户到白屋寒门各阶层的问顾者,做到了丰俭由人、应付裕如。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北京市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约25.6万人,主要分布在教子胡同、马甸、大兴、密云等。作为中国的首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每年有许多全国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在北京举办,这些活动都有力地促进了北京餐饮业的发展。而且,作为中国吸纳游客最多的旅游城市之一,北京的餐饮业也因旅游业而受惠。此外,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北京作为我国的国际交往中心,设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大使馆,跨国公司总部、分支机构或驻京办事处等。其中,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信仰的国家就多达四十多个。国际交流和商务往来的不断升温,刺激着北京餐饮业的迅速发展,从而形成了非常可观的消费空间。仅《北京餐馆指南》《中国清真美食地图》《中华老字号》等书中收录的清真餐馆就多达500多家。其中,一些老字号的清真餐饮企业深受顾客的喜爱,如:被誉为“京城清真餐饮第一楼”的鸿宾楼饭庄,是北京唯一一家天津风味的清真饭庄,清咸丰三年(1853)创办于天津,1955年迁到北京李铁拐斜街,1963年迁到西长安街。郭沫若在一次用餐后,对鸿宾楼赞不绝口,题藏头诗一首:“鸿雁来时风送暖,宾朋满座劝加餐。楼台赤帜红于火,好汉从来不畏难。”诗的每句首字联起来即“鸿宾楼好”。鸿宾楼的菜肴多达数百种,其中颇具代表性的“鸡茸鱼翅”“红烧牛尾”“扒驼掌”等一直广受食客喜爱。
在过去,北京餐饮业被称为“勤行”。“勤行”除了包括上述各种高、中、低档的实体餐饮店外,还包括一种专门承办民间宴席的“厨行”。当时,北京城内并不缺乏好的清真餐饮店,可在新中国成立前有一条规矩:清真饭馆只应散客,不接宴席,婚丧嫁娶的流水席要由当时北京城内的二三十家厨行世家承办,这些厨行世家主要分布在牛街、德胜门、王府井等地。厨行都没有实体店面,而是在办事人的家里露天搭建简易帐篷,应办事人之需摆出几桌到几十桌不等的席面。当时厨行界有一行规,叫“不串片儿”即牛街的厨子不往北,德胜门的厨子不往南,各处的厨子不轻易跨区做买卖。一般而言,每个厨行的常备菜点有150道左右,这些菜点全靠厨行世代口耳相传,强记硬背。 由于清真菜在用料做法上有很多禁忌要求,因此,这种流动家宴对主厨的考验很大,从订料、备料到砌灶烹饪,主厨事必躬亲。一般而言,清真宴上的菜品上桌顺序依次是:压桌、扣菜、汤菜、炒菜。通常“从落座到起座,一起清真宴就只有20多分钟,这一拨人吃完,紧接着就要换下一拨人。一起宴席一般要上二三十道菜,主厨要连续做出蒸、炖、炸、扣、炒等菜品,几乎连说话的时间都没有。如果要同时开10桌以上的宴席,对菜量的要求还很大。所以,需要厨师准备充分且精神集中,否则是无法应对的。”[2]
随着社会的变迁,城市里平房大院儿越来越少,各类大型的清真餐饮店纷纷办起了酒席,北京的“厨行”日渐式微,如今只留下了“厨子舍”一家。为了保留这门手艺,厨子舍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其第五代传人舍增泰收了女儿和侄子为徒,想要培养“厨子舍”第六代传人。但是,毕竟如今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外界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厨行也许不会再恢复昔日的盛景,也许最终将归为一份珍贵的平民记忆,但是这不影响它曾经的辉煌,也不影响人们对其背后蕴含的行业精神及平民文化的认同。而这种精神与文化内质是可以透过人们的情感共鸣,渗透到社会和日常生活之中,从而被代代相传的。因此,从这个层面而言,作为行业的厨行衰落了,但是作为北京清真饮食文化和城市文化一部分的厨行文化却仍然朝气蓬勃,焕发着生命力。
三、意蕴丰富的“清真餐饮”
曾有很多学者主张,饮食文化可以作为一个界定“我族”与“他族”的外显标志。但笔者认为,饮食文化实际上会随着场景和赋意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固定作为一个民族或者族群区别于他族的外显标志。很多人习惯用清真饮食作为区别“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外显标志,但实际上不同身份、角色的人出于不同的原因,或许会有着相同的饮食选择。穆斯林、民族信仰者、普通居民均会出于对角色、身份、利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将食用清真饮食作为日常生活的常态,从而使得“惯用清真饮食”这一行为不具有划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意义。因此,食物及其附带的饮食行为只能被视为是主体表达观念意识和心理状态的重要媒介,而非将“我族”与“他族”进行区别的特定标志。
“清真餐饮”看似是一份被经营的生意,但其中浸润着的却是满满的人情,而用这份“人情”创造与书写出来的,则是城市历史与城市文化。北京清真饮食是北京城市历史的一部分,也是城市文化延续和发展的一部分,它通过所用食材和制作技艺的传承得以保留,并将其中蕴含的智慧与精神通过人为的力量得以传递,从而激起人们的情感共鸣。因此,当一些“老字号”因城市发展规划等原因被迫搬迁时,很多人宁愿费一些周折、花一番工夫,也要重新找到它们。因为,这些“老字号”不仅仅满足了食客们的食欲,也能够帮助人们重新找回对城市的味觉记忆,使他们安心地融入城市生活。正因为如此,当昔日风靡一时的厨行在社会变迁与城市发展的历程中,不可避免地走向衰微时,会有那么多“老北京”感到不舍与难过。或许,约翰?S?艾伦说得没错:“无需生活在食物匮乏状态下的人是幸运的,对他们而言,简简单单的食物就是潜在的美好回忆的来源。应当谨记,各种力量,个体的、集体的都参与塑造我们与食物相关的记忆。或许这样能帮助我们把糟糕的事抛在一边,而创造更多关于美食和美好时光的记忆。”[3]
注释及参考文献:
[1]白仲俭.北京老字号传奇[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1993.
[2]杨永和口述,马景海整理.北京清真菜谱[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
[3]约翰?S?艾伦.陶凌寅译.肠子,脑子,厨子:人类与食物的演化关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