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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海关商品归类错误风险及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一般概述
海关商品归类作为一项重要的海关业务制度,它不是从商品学意义上对国际贸易的商品所进行的学科方而的分类,而是以明确国际贸易货物专属的商品编码为目的的。海关商品编码承载了关税和非关税政策的各项信息。近年来,海关的出入管理工作在内容上呈不断扩大的现象,征管税收仅仅是传统任务,除此之外,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数据统计以及查缉非法运输行为等海关任务,均与进出口商品归类活动紧密相关联,商品归类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海关各项进出口业务的核心和基础,在海关监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商品归类是指进出口货物在通关过程中海关准确确定代表该进出口货物的唯一商品编码的行为。其归类的依据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为主要指导,然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最后按照品目注释、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方而的有关行政裁定、决定等条件,进而来明确进出口货物唯一的商品编码。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关在商品归类中具有唯一权威部门的地位。
准确的商品归类,有助于保证对进出口货物按照法定税率计征关税,保证海关审价的科学合理和统计数据的精准,也为海关加强后续管理,打击伪、瞒报品名、价格等非法运输、违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增加,我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配额、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管理措施,在相关的公告中都是将所涉及的商品归入适当的商品编码,从这个层而上讲,海关商品归类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这对海关“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有着特别的意义。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仅是海关的一项专业的技术性的工作,更是一项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工作。
二、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风险类别
(一)出于逃避关税目的引起的低报价格风险
实践中,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关税,往往会人为的低报商品价格,导致申报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甚远的情况。例如: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深圳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隶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青蟹”,共计23票,涉及货值5.97万美元,归入税号03062499(关税税率14%、增值税税率13%),原产地为“孟加拉国”,申报单价均为FOB 3美元/公斤。机场海关对该货物征收保证金并予以放行。审计核实,2014年6月至10月期
间,海关估价系统(3期)“价格资料库”显示,深圳海关进口原产于孟加拉国的活母青蟹(黑铁蟹),在规格相符的情况下,均价为CFR6.73美元/公斤。该企业申报进口的青蟹价格低于上述货物价格平均幅度为51%。另据海关查获资料显示,原产于印度的1-3千克玛瑙原石,A级的价格是2.5美元/千克,B级的价格是1.5美元/千克;马达加斯加产玛瑙原石(BROKEN P工ECES)1-3千克、3-6千克、6-10千克和10-20千克的价格分别是0.7美元/千克、1.1美元/千克、1.4美元/千克和1.7美元/千克,可见玛瑙原石的价格随着重量的增加而升高。而某关区进口玛瑙原石的主要企业进口申报价格均在0.3-0.5美元/千克之间,与市场行情存在较大差幅,与海关掌握价格之间相差50%以上。
调查发现,我国海关在执行规范申报方而对各个进出口企业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其中一部分海关在强制性要求方而执行较好,以退单和改单作为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报关单的处理方式;然而一部分海关在强制性要求方而过于松懈,导致错误申报率居高不下而规范申报率普遍较低。上述案例中的归类错误,其海关在后续查验中虽有对其中一票报关单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但在企业提供资料未能排除低报风险的情况下,该关一直未对该票货物启动磋商程序并实施估价,也未启动价格核查程序。由此,会滋生及助长个别企业“能通关就行”的侥幸和敷衍心理,企业的低报价格风险更高。
(二)对新的商品归类原则理解不清导致的误归风险
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报)的通知》序号15-09-2011议题的决议中关于传感器的商品归类有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将传感器视为有关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应优先按具体列名来处理;第二,将传感器的基本特征明确体现出来的,应按照与其感测对象相对应的有关测量装置的零件或者整机来进行归类,不再具体考虑该类“传感器”是使用在发动机、汽车、检查设备、自动控制设备、机床抑或是DCS控制系统等规定。
例如: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河南某集团公司等28家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隶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69票各类传感器487项,涉及货值362万美元,税款490万元,该关接受申报并征税放行。审计核实,该关将上述进口传感器均归入相应设备的零配件税目项下。其中,443票“温度传感器”归入税号902590009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7%);5票“热电偶”归入税号9033000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7%);21票“光电传感器”等申报税号9031900090(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申报进口的487项各类传感器存在归类错误,温度传感器应归入税号9025199090(关税税率8.4%,增值税税率17%),热电偶传感器应归入税号90251990(关税税率8.4%,增值税税率17%),光电传感器等应归入税号90318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经初步核算涉及少征税款70.68万元,其中关税60.41万元,增值税10.27万元。
商品归类时,某些特殊项下商品有的是专用于所列机器的零件,而很多具有独立功能的商品应按具体列名归类,而非作为零件类商品就低归入其项下。实践中,个别企业在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时,大多只根据报关实用手册、税则子目注释等条款进行主观意义上的判断,而对其他的相关归类依据则掌握的不够明确。所以,当所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在其参考的依据中没有具体列明时,尤其是当规则的规定与进出口商品的行业概念两者间存在较大偏差时,企业往往会凭主观判断或故意人为的归入低税项目,给人以理解不清导致的非主观故意的误归风险。
(三)违法成本低导致的故意规避监管证件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关打击非法运输力度的加强,伪报品名及夹藏夹带等非法运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缓解。然后,通过伪报商品归类而企图规避监管证件,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却呈增长态势。
例如,热交换器是一种使两种材料热量交换的'装置,这种装置内有一股热流体(热的气体、蒸汽或液体)与一股冷流体在两条平行的通路中流过,但两者流向通常相反。两条通道由一层薄薄的金属壁隔开。这样既可使热流体冷却,同时又将冷流体加热。根据2012版税则及税则注释的解释,热交换装置应归入税号8419.50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5%,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而现场在实际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将热交换器错误按照“机动车辆用散热器”归入税号8708.9190(出口退税率17%,出口无监管证件)。天津某公司曾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机油散热器”,申报货值为7008美元,申报税号为8708.9190,后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商品内部有两个回路,作用是用低温的水冷却另一回路上的高温机油,属于金属制热交换器,因而该商品应按热交换装置归入税号8419.5000.90,存在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需补办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企业申报不实的行为我国海关相关法律已明确赋予了海关具有实施处罚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却出现海关在认定进出口企业是否是主观故意导致归类错误等方而的工作中困难重重。一方而由于传统意识一直以“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是海关的责任”为主导,另一方而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和错误归类的责任归属方而尚没有统一的说法和明确的界定,均导致进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存在侥幸的心理,即使发生归类错误,只需要补足应缴税费而不需承担其他责任。如此之低的违法成本,势必助长企业的违规气焰,往往将申报商品人为故意归入无贸易管制以及较低税率的商品编码。
另有个别企业在海关核实申报商品的具体属性时,以故意提供不实资料的行为来误导海关审单员做出错误的认定,一旦被关员发现归类错误时,则辩解为对海关相关归类原则没有十足了解,并要求直接更正商品编码。此类行为一方而不利于增强和提升进出口企业的守法意识,另一方而由于缺乏对错误商品归类负而后果的担忧,更会滋长进出口企业在商品申报时的随意性以及盲目性心理,反过来进一步制约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模糊申报包装形式及构成原料的就低归类风险
存在个别商品在主要成分上极其相近,商品归类中,通过包装形式的不同而应分别归入不同项下。例如:3213.9000项下商品与3206.4290项下商品,前者是艺术家、相关专业学生以及美工广告者所使用的制成色料、颜料、调色料以及类似的产品等,多数呈片状或者制成的管装、小罐装、瓶装、扁盒装及类似的形状和包装。而后者是非零售包装,主要为桶装或袋装。部分企业模糊申报商品包装形式,将应归入税号3213.9000项下(进口关税率10%)商品就低归入税号3206.4290项下(进口关税率6.5%)。如天津某公司于某年4月间申报进口“黑色膏”1票,申报税号3206.4290,其包装形式申报为零售包装,与3206.4290项下商品的通常包装形式不符。从申报品名中可以判断此商品为膏状颜料,税号3213.9000项下商品成分形态类似,存在模糊申报商品包装形式的风险,从而达到低税的目的。
此外,海关有关归类原则中明确了对于个别特殊商品因生产原料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在商品归类时需提供商品详细的成分含量来以此确定应归入的税率。例如:葡萄酒依据其酿造原料的不同而分别归入2204和2205项下,其中2204项下为纯葡萄汁酿造的酒,或在其中添加少量酒精,进口关税率为14%至30%;2205项下为添加植物成份或香料的葡萄酒,进口关税率为65%。如天津某公司申报进口“原装进口香奈精选歌海娜神索玫瑰红葡萄酒J.P.CHENET"10368升,价值3.4万美元,申报税号2204.2100(2L及以下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进口关税率14%),由于规格中未注明葡萄汁含量为100%,且品名中含有“玫瑰”,该商品可能添加了玫瑰香料,经审核发现该商品应归入2205项下。
此二类属于个例。对于该类特殊商品的归类问题,部分企业往往通过模糊申报的方式来达到就低归类的目的。企业往往以对个别规则理解不清,掌握不全为由,人为的模糊申报商品类别。近期,海关在风险信息中对此已经做出风险提示的前提下,又出现了新的风险企业。
三、海关商品归类错误的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循商品归类的步骤和顺序
实践中,在海关商品归类时需要按照特定的顺序和实施步骤。首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先根据资料落实商品品名和信息,并翻阅海关网页或者税则书来查询商品的HS编码。其次,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归类商品的编码没有较大把握的J清况下,可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天以前,到所属的直属海关申请需要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该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则发放《决定书》。第三,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拟将进出口的商品不属于海关相关的注释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裁定的明确规定时,则需要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请。最后,在通关环节由海关进行最后的归类审核,经审核,海关认为申报商品正确的,则予以放行;否则,需要重新界定商品的编码,并需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对申报的报关单尽J决进行修改。通关环节的归类审核,是目前海关实施的商品归类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一个环节。
(二)防比人为的“伪报、瞒报”错误
伪报是指上报的情况不属实,捏造假情况向上汇报。而瞒报是指不能将该报的情况如实上报,而是有所保留、有选择的上报。在海关商品归类中,为防比及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需要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商品归类的责任。首先,在对管理相对人“如实申报”的责任作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归类错误是由于技术本身原因引起的还是管理相对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其次,在明确了如实申报的条件和标准后,即可对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由此,一方而可以强化相关管理人如实申报的意识,另一方而可以杜绝和减少有关责任人不完整申报、模糊申报、伪报瞒报等逃避如实申报的法律义务。
(三)坚持如实申报的标准及原则
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报关业务需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的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事宜的活动。由此明确了在海关商品归类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为此,海关须加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冲关的心态,在商品归类时须提供规范准确齐全的相关资料,加大对货物申报不符问题的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避免产生清关延误。
(四)依照法规处置不如实申报行为
英国的海关法规定:填报归类编码的法律责任是由进出口商承担的,如果进出口商委托有关代理部门代为报关,则进出口商依然需对商品归类负有直接的责任。如果归类税号发生错误,进出口商将被罚款,并应承担由归类错误所造成的货物连带延期及扣押所带来的相关损失。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处置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时,也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均应当承担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放行以及扣押等相关利益损失。与此同时,要明确区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相关商品归类申报时是主观人为过错,还是过失行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最好能够从有关法律上对管理相对人的错误归类责任做出类似的明确规定,一方而不仅可以有效的规范管理相对人进出口申报的责任意识,另一方而还可以显著的降低海关的商品归类的相关风险,进而提升通关能力以及海关的工作效率。
(五)有效利用海关风险管理平台
海关风险监控平台一方而能够为领导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职能部门提供业务处理途径,为关区现场各作业环节提供风险预警提示和处置指引;另一方而海关风险监控平台能够对业务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快速甄别和主动提示各业务环节风险,以便于对风险进行处置并监测风险处置结果。通过预设的重点商品清单,展示各类商品的分月、分关别(或监管场)进出口总值。并能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将一段时间内特别关注的重点敏感商品设定为重点监控对象,可以快速方便的监控到重点敏感商品在各口岸进出口量的动态变化,使关区风险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进而提高海关的通关效率和水平。
(六)积极培训商品预归类报关员
我国海关明确规定,从事预归类的企业必须有5人以上数量,并取得预归类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才能具备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的资质。考虑到商品归类较强的技术性以及专业性,因此,不管是在预归类人员的资质考核中还是在实际通关的过程中,进出口商品的预归类都是重点和难点。在实际通关中,该环节的正确率仅为88. 9%,总体偏低,预归类人才已成为社会紧缺人才之一。所以,积极培训商品预归类报关员一方而可以缓解海关人力资源紧张与进出口企业预归类需求的大幅增长之间的矛盾,另一方而可以提升进出口企业办理预归类手续的速度和效率,更是提升正确的商品归类并降低归类风险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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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海关的商品编码是从国外引进的,中国海关又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所以有一些商品在国内外的税目上不太一样,这时候就需要协调一下了,如果总国外进口一种产品,假设税号是72021000,咱们的税书中没有这个税号,可能归入类似税目,72099000,这就是协调制度,拿它作为征税和退税的依据,而且是进出口国家双方认可的。
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至第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一)完整《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的“不包括”项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二)系统《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三)通用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四)准确《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三、《协调制度》的发展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归类司司长朝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哪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做到与《协调制度》无关,产业和贸易的高速发展促使WCO必须及时地对《协调制度》进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一)《协调制度》的影响面越来越广1987年,《协调制度》最初的缔约国仅有32个,而截止目前,实际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进行分类。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已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二)《协调制度》本身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三)《协调制度》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拓展如前所述,《协调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但由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因此逐步加强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并通过发放建议书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在这些新的领域,《协调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各缔约方的会议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为附约所列的化学品确定适当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某一种化学品的编码一旦确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上列出该化学品的编码。《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协调制度》,并参与了对《协调制度》的制订工作。1987年,我国海关将《协调制度》译成了中文,并开始着手对原中国海关的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根据《协调制度》进行转换。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国海关又根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一、中国海关对《协调制度》的运用及其发展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使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运用《协调制度》规则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我国的影响。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一)在完全采用《协调制度》各个版本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商品分类体系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对《协调制度》采取了直接适用的方式,分别按时实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协调制度》。我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的载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号列被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转换而来,其内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国会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和我国税收、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对《税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协调制度》的发展。此外,WCO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我国也将其完全翻译过来并据此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本国增列的子目逐步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二者共同构成了对《税则》的有效补充。(二)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协调制度》予以充分扩展《协调制度公约》第三条“缔约国的义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在本国的税则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目录更为详细的货品分类细目,但这些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项下增列和编号。”因此,我国海关采用的《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7、8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同时,还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对部分税号增设了第9、10位附加代码。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日益繁多,我国商品编码的数量也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250个增加到了2011年的超过10000个。(三)建立了系统的《协调制度》管理和执行机构主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三部分组成,其具体职责为:1、国务院:制定《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2、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3、海关:负责对《目录》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对《税则》的具体执行工作。为提高商品归类管理水平,海关总署还在北京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并在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分中心(简称“一办四中心”),负责全国海关的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同时,海关总署还借鉴世界海关组织的作法,成立归类技术委员会和科学分委会,开展归类研究,解决归类疑难问题,在归类工作体系中引入专家决策机制,积极发挥专家在归类决策中的作用。(四)《协调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得到拓展《协调制度》最初在国内主要被用于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然而,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宽广。近年来,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和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目前,我国有19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而这些都必须以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为基础。此外,作为《京都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把税号改变标准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标志了协调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正式适用,从而进一步开拓了《协调制度》在我国新的应用领域。(五)努力运用《协调制度》维护本国利益由于《协调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因此,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协调制度》上得以体现,这也就是所谓的“《协调制度》的本国政策性倾向”,各国在WCO归类技术议题上的争议,往往都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背景。我国海关自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参加了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的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游戏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与本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近二十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回顾《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大大便利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也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统计为准,因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及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二)促进了进出口管理的规范统一,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协调制度》已成为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和贸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协调制度》目录制定并向外公布的,如:进出口关税、进口代征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环保证、商检证等等均已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形式体现,使政府管理拥有了统一规范的语言,保证了关贸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知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三)大大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成为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各项工作的统一基础,较好地克服和避免了对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工作应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所需相互转换而对工作效率造成的影响(1992年前,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分别使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为海关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2012年版协调制度)主要修订原因介绍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即一个审议循环)。2009年6月召开的WCO理事会第113/11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四审议循环的相关修订意见,标志着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束。根据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果,《协调制度公约》各成员国将于2012年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 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5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将从5052个增加到5205个。这次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53个章的产品。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的原因和考虑主要为以下几种方面: (一)因应世界粮农组织的要求,为加强《协调制度》在国家及地区层面粮食安全及早期预警的应用,以使其更符合FAO粮食安全计划的统计需求,提升HS面向国家及地区的粮食安全分析的适用性,对1-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 主要包括: 1、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贸易量大的农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三章多个子目项下为挪威海鳌虾、冷水小虾及对虾增列子目;在第三章多个子目项下为主要淡水鱼品种(罗非鱼(tilapias)、鲶鱼(catfish)、鲤科鱼(carp)、鳗鱼(eels)、尼罗河鲈鱼(Nile perch) 、黑鱼(snakeheads)),增列相应子目等。 2、为在国民生产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家禽类商品增列子目。例如,为鸭、鹅、珍珠鸡等增列; 3、为种植用种子增列子目。种子是农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其产值每年达到数十亿美元,所以需将种植用的种子与食用的种子区分开来。在第十、十二章中增列了种子的子目。 4、为油、脂及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品目15.01项下为猪油分列子目;在品目15.02项下为牛羊油脂分列子目。 5、为部分地区涉及粮食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为蛤、鸟蛤及舟贝增列子目,在品目07.09项下为巴姆巴拉豆、木豆的产品增列子目等。希望此举能提供准确的贸易统计数据,改进对地区粮食情况、营养情况的分析,更好地评估生产及供应情况,通过统计农业及渔业获得产品,估算地区的生产是否能达到适当的营养需求。 6、根据贸易实际分列新的产品种类及具有潜在重要性的经济产品。例如,为除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新增品目03.08,同时受这些产品品目结构调整的影响,又对第十六章相关注释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为第九章部分调味香料产品分列“已磨”及“未磨”子目。 (二)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如:修订“免疫制品”的定义,对涉及品目30.02的相关章注进行修订;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并在第27章、第38章新增或修改相关的章注释; (三)因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如根据我国提的议案,为“登机桥”新增了子目8479.71和8479.79;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针对目前卫生用品根据其材料归类存在归入多个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现归类争议的情况,为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并新增章注释。根据美国所提议案,为蔓越橘果及蔓越橘汁在子目2008.90及2009.80项下增列子目;根据哥伦比亚提议,在品目17.01项下为非离心甘蔗糖分列子目并新增或修订第17章子目注释。 (四)因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 主要包括:1、《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公约,为便于监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增子目2903.71至2903.75;2、根据《鹿特丹公约》中新增的化学物质名单,再次对《协调制度》进行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及杀虫剂增列子目,如为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新增子目2908.92;在税目29.31下,分别为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和三丁基锡化合物拆分新子目2931.10及2931.20。 (五)因应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需要,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列子目。例如,为“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单列子目2939.44。 (六)因应贸易界和《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的商品品目(年贸易总额低于1亿美元)和子目(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予以合并或删除。 (七)因应《协调制度》规范统一的需要,为了减少混淆、正确理解应用《协调制度》,通过类注及章注或子目的重新修订对某些品目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如子目4706.93的条文“半化学浆”修改为“用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为英法文不一致的原因修订第21章“水果”的表述(对中文无影响)。新增第42章注释,以明确“皮革”的定义,并修订子目4202.11、4202.21、4202.31、4202.91条文。《协调制度》改版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较广,相应的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调整也会较多,商品税号会发生删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影响是肯定会存在的。例如,仅农产品中的鱼类调整,涉及8个品目的调整,而我国2010年这几个品目的进出口贸易量达1126,491万美元(进口245803万美元,出口880688万美元);涉及十几个税号的婴儿尿布、尿布衬里等卫生用品的调整,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量达86,739万美元(进口16,220万美元,出口70,519万美元)。由于较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涉及到企业实际的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及企业同时也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会影响到通关的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次《协调制度》修订,建议企业以及报关行业等提前关注和了解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修改情况,参加海关举办的相关培训,尤其对于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况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缩短适应期。当然,为减少《协调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确定的转换原则是税号的改变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保持同步,但对于2012年即将实施的关税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仍会根据我国的承诺认真地履行,不因这次修订而作大的调整,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性。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商品税号及税号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到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是否有发生变化;尤其对于有协定税率的商品,更应了解相关国家在税则转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出口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变化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届时可能不会在2012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海关为推动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的相关举措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及时准确地翻译并执行WCO对《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是我国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的需要,也是保证我国经济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授权,为了保证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前的翻译、转换等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开展,从2009年8月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组织政策法规司、综合统计司以及全国海关的归类专家组成课题组,全面开展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工作。经过二年多的时间,课题组工作完成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转换工作,目前正紧锣密鼓的开展海关内部、相关部委及行业协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2012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为了保证2012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应用和以此为基础的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则》顺利有效实,海关总署已出版发行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培训系列教材并组织转换归类专家录制了培训讲座,培训内容重点介绍2007年版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转换内容,其中包括转换的结果、商品转移的情况、转换的相关背景及新增商品相关知识介绍等。各企业可联系当地报关协会,咨询培训教材和培训讲座的征订。为了便于企业了解改版的情况,海关总署在互联网站上开辟相关介绍、咨询专栏。企业可在该平台上,咨询了解相关商品的变化,也可咨询所在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或北京归类办、上海、天津、大连、广州归类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以上信息来源:海关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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