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亟需补漏完善“司法强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将“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分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年出台以后,“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被视为防止“血拆”的制度进步。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期赴部分省区调研发现,“司法强拆”的执行过程中依然状况不断,一些地方仍出现暴力对抗、自焚或其它人身伤亡等现象。多位基层法院干部和相关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司法强拆”之所以在一些地方遇到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亟需补漏。首先,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然未得到有力保障。本刊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实施强制征收前,对于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控制是普遍做法。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认为,强拆时,实现人房分离有利于减少暴力对抗及人身伤亡发生,但法院必须同时着力解决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其次,法院过多介入征收执行活动有碍司法公信力。本刊记者发现,在实践中法院往往被要求挺进征地拆迁的第一线,或直接成为拆迁指挥部成员,或成为向被拆迁人宣讲“禁止暴力抗法”的专家,等等。一方面,法院介入强拆执行,对其执法力量是严峻考验。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在裁决白虎头村强拆一案中,严格遵循“党委领导、政府申请、政法委协调、社会各界配合”的原则,但基层法院的执法力量目前确实还很薄弱。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猜疑,认为法院和行政机关扭成一股绳来对付自己。这种心态,本刊记者在采访中屡有发现。在上述法院负责人看来,取消行政强拆,将强制拆迁的裁决权交给法院是一种进步,但法院自裁自执,必然使司法公信力遭遇危机。再则,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强制性规定空缺。一些基层法官坦言,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中,往往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障碍难以排除和克服,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不利于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接受采访的专家及地方工作人员认为,完善“司法强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主张将“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分开。他们认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可能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当初建议拆迁“修法”的北京法律学者姜明安,在新法出台伊始也已表露过这一思路。司法强拆”应贯彻人道、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理念,防止简单粗暴压制被拆迁群众。他说,强制执行作为司法行为最后一个环节,强制执行实施者直面被执行人,如不能贯彻人道、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理念,其负面影响不仅是执法者的形象,更是整个法治社会之根基。此外,在“司法强拆”过程中,还应强化有效的舆论监督与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无监督则必滥权。‘司法强拆’能否实现真正的制度进步,必须强化强制执行过程的舆论监督,必须拓宽权利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