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及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师范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时实行双导师,特制订本规定。具体如下:一、双导师制的内涵无论何种培养模式,凡最终拟在上海师范大学申请专业学位者,学校有关学院应为其确定一位具有相应指导资格的教师进行指导(以下简称校内导师);校内导师可根据培养模式的不同与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经申报批准后与校外有关单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培养)。二、双导师的产生方式双导师中的校内导师由所属专业领域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人员担任。校内导师一般应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年之内,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或指定方式确定。校外导师原则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请其它单位相关人员担任)。产生方式可由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本单位自行选择或由所在单位推荐,但应征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作为校外导师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校外导师原则上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确定后三个月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