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官助理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进行的一项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不享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工作人员群体。
法律依据:《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