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获得10、15、20个实践学时。
学生个人获得志愿服务校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获得10、15、2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实践学时予以认定。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40个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通过PU平台报名、签到并全程参与相关活动的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参加班级、院级、校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分别获得5、10、15个实践学时。
扩展资料:
学分认定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校市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0、30、20、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省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70、60、50、40、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家级创业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0、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参考资料来源:三江学院-三江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