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作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哲学,法学和管理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较好地完成了培养目标,学业和学术水平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者.2.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均应全面达到上述基本要求.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应届本科毕业作结业处理者;2.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宪法,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3.在规定修学年限内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的学分超过35学分者(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2001级及以后各年级);4.毕业时,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2001级及以后各年级);5.在规定修学年限内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课程门数超过四门者(适用于未实行学分制的2001级以前各年级).第五条 学士学位报批程序: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将初审后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名单于每年六月中旬提交教务处复审.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复审后的拟授位学生情况进行审议.3.校学位评定委员主任审定授位学生名单.4.凡因政治上,学业上或其他原因不予授学位者,其材料应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批准确认.第六条 其 他1.对于无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达到相应的学业和学术水平的,也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2.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定,于每年六月下旬或七月上旬集中办理学士学位证书颁发.3.毕业时,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授位条件要求的,可向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经复查核实,撤消原授予的学士学位.5.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的证明.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