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意招培养与和错私会建设摘要自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和谐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就我们国家的现实而言,民众时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距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离,其中的关健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来说,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关键词守法意识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按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报告等文件对和谐社会界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里就预设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即首先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内保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自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己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和谐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然,有些部门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就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己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了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然而,就我们国家的现实而言,民众对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距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离,其中的关键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来说,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守法意识的涵义(一)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的:“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在我们国家,不少人认为守法主要是甚至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我们认为,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许多人所理解的广泛、深刻和丰富的多。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只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正确行使权利。(二)守法意识的内洒守法意识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或者是对现行国家法律的认可程度.守法意识包括守法的最低形态、守法的中层形态和守法的高层形态这三种类型。1.守法的最低形态.守法的最低形态是不违法犯罪。在这种形态中,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往往把法看成是异己之物,是以消极的心理去守法,虽为守法主体,却不是法的主人,法并没有自我内化,其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具有强制性.是为了避罪远罚。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者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权利。2.守法的中层形态.守法的中层形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在这种形态中,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主体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基本肯定的,但并未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守法主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主人。3.守法的高级形态。守法的高级形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的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守法,已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这个形态也可成为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二、守法意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一)在社会袂序的维护方面一个完整的社会秩序通常应包括主观、客观和形式三个要素.“客观要素是指任何社会秩序都是人们依据一定规则的互动行为为核心内容。不管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还是人造的秩序,社会领域中的秩序总以人们的一定行为为核心内容。主观方面是指人类社会的任何秩序所凝结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使自生自发秩序中所凝结的行为也带有确保该秩序的维持、绵延的趋向。形式要素指任何秩序都外在为一定的社会状态,它是主客观要素有机结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们形象把握秩序存在的方式.”从社会秩序的三个要素看,社会秩序的维护首先要存在稳定的行为规则,即法律:其次就是社会主体为了实现自己预期利益遵守规则的意识,即守法意识:最后就是在前两者的结合下所达到的稳定社会状态即是社会秩序.这其中,守法意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中国目前己经具备了社会秩序的客观要素,即稳定的行为规则—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相对还比较欠缺.因此,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尤其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进而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在人际和谐方面人类社会之法律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为了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对社会利益作重新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关系是通过人类社会制定的法律来调整.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就曾说过:“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当代的经济分析法学则视人为“经济人”,“经济人”总是从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中来决定选择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其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因此,要达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乎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必须遵守人类社会制定的法律,即社会主体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方面说,必须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三)人与社会和谐方面根据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政府统治社会成员的正当性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同意。“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以进入社会状态,人类选择了社会契约的方式联合组成一个共同服从的共同体.卢梭指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法律是由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政府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昂格尔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达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三、守法机制的生成(一)遵守法律的正当性社会主体遵守法律的正当性即社会主体遵守法律的理由或者说为什么遵守法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西方法哲学界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在西方文明史的各个时期,尤其是近代以来,这一问题始终备受关注。围绕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丁以升、李清春在《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里认为,这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四种。社会契约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过程的一种理论,其中也包含着有关公民守法理由问题的解释。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公民之所以具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乃是因为他们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这个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社会契约论为公民的守法理由提供了一种具有相当说服力的解释.它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为法律的统治提供了道德_L的合法基础。功利主义法学及相关的法哲学流派从功利的角度解释人的守法动机。这种理论认为,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公民守法与否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决定的。功利主义论从功利或利益的角度解释公民的守法理由,这有相当的合理性.暴力威慑论把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俱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暴力威慑论的理论渊源是分析法学.分析法学的理论奠基人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发布的命令,而命令包含了“义务”和“强制”这两项基本要素。他指出:“命令或者义务,是以制裁为后盾的,是以不断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强制实施条件的”.当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与功利主义有着某种渊源关系,公民为了避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而遵守法律也可以看作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因为无论是人身的制裁还是经济的制裁,都是公民自身利益的减少。但是,暴力威慑守法论与功利主义守法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只涉及到公民的被动守法,即不违反法律便不会使自身利益减少;后者在具有前者含义的同时,还适用于公民为增加自身利益的积极守法。法律正当论试图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法律是由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国家机关或官员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对于这样的法律,公民就有服从的义务.法律正当论的理论基础是合法性理论。韦伯认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法律的统治也不例外,它试图以自身的合法性作为公民对其服从的正当性基础。如前所述,公民的守法理由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习惯的、道德的、利益的、暴力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公民的守法行为或同一公民的不同守法行为而言,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或许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多样化的守法理由背后,还存在着某种恒常的因素,存在着某种更为根本的力量。它构成了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构成了公民守法的前提。在近代的、民主的社会里,这种力量就是公民的守法意识。(二)法律的良法品格法律自身的良法品格是生成公民守法意识的客观要件。良法的概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中就有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其理论核心是如何确立良法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三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而言就是自由);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亚里士多德将良法的概念与道德价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为后世的良法理论确立了基本的论调。在西欧中世纪,阿奎那否定恶法的效力,主张“恶法非法”。他说:“暴决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自然法理论以某些道德原则作为良法的标准.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良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法律的效力来自其合乎道德性;新自然法理论如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德沃金的政治道德以及罗尔斯的社会正义.都被视作法律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实证分析法学虽然承认法律存在道德上的善恶之分,但否认具有客观普遍意义的良法标准的存在,认为任何价值判断都涉及到主体的价值观念和态度,这不能被客观地证实或确定。但是,二战以来,实证分析法学的这种观点受到了严厉的批判,致使其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某种调整,如哈特在坚持分析法学的传统一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并不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联系,甚至提出法律应该其备“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综合西方学者对良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良法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良法在价值上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法律是否体现正义是衡量其是否为良法的关键.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伦理价值,它要求社会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第二,良法在内容上必须反映客观规律.法律应该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律。第三,良法在形式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法律表达的规范化和法律体系的科学化。霍布斯认为,“良法就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这表明法律的形式对良法的重要性.(三)培养法律信仰公民的法律信仰是生成公民守法意识的主观要件。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肌体的活的灵魂。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体现着规则和其所承载的意义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最终信仰总是组含于特定的人文类型,体现特定的人文价值和价值饭依。没有哪一种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特定的文化基础之上的,也没有哪一种信仰是脱离特定的文化背景而遗世独立地超然生成的。文化斌予一个民族以生活的意义,为其提供各种符号和价值。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莫定了一种特定法律秩序的根基,是法律秩序成长的精神土壤.只有当规则与一个民族的文化共生共荣,才会有规则的生命力。同样,只有当法治作为一种制度获得该民族在文化上的认同的时候,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深刻体验的时候,才可能成为其生活的有机部分,成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宗教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事实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中国所信奉的世俗宗教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中国没有产生那种突出的、外在的高于国家制定法的更高的法律观念,法律(下转第35页)下:1.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只要表见代理成立,就要对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即要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这一点与一般的有权代理相同.被代理人不得以未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代理行为有违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等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或要求法律确认代理行为无效.被代理人在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对于表见代理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有权向代理人追偿.2.对于代理人而言,其实际上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负贵赔偿.同时,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对于相对人而言,因其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在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前提下自主自愿订立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若被代理人坚持代理行为有效,即使该合同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也不能单方撤销该合同。若被代理人不愿意接受该合同,而该合同也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愿意撤销权合同,则可撤销该合同,这属于双人合意解除已达成的合同。若相对人确认合同有效,则相对人与被代理人均要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三、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虽然《民法通则》中的个别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类似表见代理,但并非真正的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地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9条用极其简洁的文字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似乎是完全采用了“单一要件说”,但其只是规定了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之“有理由”,而并未确定第三人之“无过错”。第三人“有理由”是一种模糊用语,并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例如:与本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专用章、合同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天衣无缝,第三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其真伪,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与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并未对虚假的代理凭证做出必要的审查,便与之签订合同,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也未尽谨慎交易之注意,明显“有过错”,此种情形就不应成立表见代理。另外《合同法》并未象德、日民法典一样列举规定了成立表见代理的诸种法定事由,而是设富有弹性的原则性规定,此种立法选择虽然便利于法官依个案具体情形灵活做出裁判,但同时也不利于法官正确的公平观念及对立法意图的把握,适用上难免出现.偏差.因此,应对《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解释:1.仅仅“有理由”还不够,应强调第三人对于表见代理的成立善意且无过失。2.对于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断.应借鉴他国立法规定所列举的成立表见代理的某些典型情形,建立判断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客观具体标准。在现今的社会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广泛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代理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必然会出现更多、更新的代理纠纷,表见代理自然也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需求与当前立法滞后状态的矛盾会更加明显、突出.因此,应当参照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地、详尽地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交易安全,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考文献:川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1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仪旧(22).卜』杜伟.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民商法学.1998(6).仍]赵威主编.国际代理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无论是建议还是苛责都是待人的方式之一,即指导性评议。这种方式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但是,无论评论的是何人或何物,我们都应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高一严于律己 议论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一严于律己议论文800字1
渺小蔷薇,不顾影自衰,严以律已,大地多了一抹亮丽的风景。
巍峨昆仑,不藐视一切,严以律已,历史中多了一份磅礴的气势。
严以律已,于寸步之间,展现自然美妙于言止之间,彰显气节度量。
生于红尘之中,我们需要管理自我。于穷困潦倒之际不颓唐堕落;于趾高气扬之际不骄傲忘我;于壮志难酬之际不悲春伤秋;于 春分 得意之际不目空一切。如此你才可势如破竹,直登高峰。不同的人生,不同的遭遇,唯有严以律已,我们才能创造辉煌的人生。
洞达世事,他人评判过失,我心自如。别人对你的赞许,也许是对你的欣赏,亦或是恭维,切不可以此为契机,膨胀自己的骄傲之气。严以律已,不是一昧的自信或否认。不可受他人的言论束缚,迷失自我。要坚信“天生我材必有用”的同时,切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推出于岸,流必湍之。”
严以律已,在管理自我的同时坚守“宰相肚里能撑船”的度量。一代奇才魏征,为太宗进谏了多少良言,最后因帮助太子谋反而被君臣上书杀死他,但太宗一句“功过相抵”使得濒临死亡的魏征有了生的希望。正是因为唐太宗有一份能够宽容他人的宽广胸襟,才使得魏征绝处逢生,留下一段千古佳话。
推已及人,交往之道,离不开严以律己。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或者一些事令你感到忧愁亦或是恼怒,不妨看看自身哪里做得不够好。也许,你透过窗户发现别人家的窗户很脏,先看看自己家的窗户是否干净,然后再去评价他人。在评判他人的错误之时,应也观察自身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不能总挑剔他人的错,而是先更正自己的错。
在人生之中,我们犹如沧海一粟,渺小至极。每个人都是半杯水,不会是满满的一杯,既然不能奢望成为满杯,那就让这半杯水保持它原本的清澈,不要让它在人生的起伏中洒出杯子。而保持杯中的水纯真,严以律己无疑是的办法。严以律己,“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而是不骄不躁,用一颗宽容的心善待他人,坚持“吾日三省吾身”的习惯。
生活像一根扁担,一头是律己,一头是放纵,而我们是挑夫,必须去寻找到支点,只有当二者平衡时,我们才能大步流星,迈向成功的彼岸。
高一严于律己议论文800字2
人贵在自律,败在骄躁,但面对那盛大的恭维和甜蜜的奉承,你可否疏于自律,有所摇摆吧,88岁的齐白石老人在自己已然陷入赞誉之时,及时跳出赞誉,认真练习。甜言密语就是妖娆的罂粟?听久了,无益于心,因此,无论何时,淡于赞誉,严于律己。
欲达淡于赞誉,严于律己的境界所需的不过是一份不骄不躁的从容。当你自感飘然不知所以的时候,你已然被那盛大的泰维劫持。此时的你,需要一份不骄不躁的从容来助你清醒。严于律己不能让自己的心的苇草一样,遇到一点风就随风而舞,不知所指。梅兰芳,一代大师在声名鹊起之时,前呼后拥。但这并未及时劫持他的心,她仍坚持每天清晨练声,这份不骄不躁的从容,严于律己的精神,无疑为他的戏剧生涯铺就了基石,甜言蜜语乱人心智,唯有修炼出一种自律的能力,方可不扰于外,不困于心,时刻都是自己的状态,没有骄躁,因为那颗高度自律的心告诉你,无论何时。管好自己。
欲达淡于赞誉,严于律己的境界所需的不过是一份始终如一的坚守。古语有云君子必慎其独也。古时的君子在无人之时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这着实不得不让人敬佩,在物欲横流的当代,多少人止步于已有的成就,坐享鲜花掌声,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坚持一时易。始终如一难。古往今来,又有多少人可以做到呢?是多少时的意气风发,励精图治。盛时坐享繁华。奢侈无度的昏君呢?是那刚开始洁身自好,扬明后不知所以的文人骚客吗,不,一分始终如一的坚守,离不开那份律己的品质,一味地沉溺于赞誉之中,时间的大浪终会将你冲走,留下的只是一片空白,所以无论何时告诉自己,管好自己。
欲达淡于赞誉,严于律己的境界所需的不过是一份追求卓越的坚定。有大志者绝不会停留在浅滩上,它必定会严格要求自己,因为他明白欲成卓越,必定要付出不凡的努力。路遥在收获人生的成功时,没有就此停步。陶醉人们的夸赞,而是耗时六年,呕心沥血完成《平凡的世界》。有人说路遥《平凡的世界》不平凡,若非追求卓越。如何能律己,让自己不受外界干扰。正如齐白石老人在赞语中一不留意就放低了要求,你呢,问问自己,自己是否还是那个当初的自己。
有这样一句话,全世界都把你当回事儿。而你却活在全世界之外,淡于赞誉,严于律己,时刻都保持的状态,不扰于外,方可收获最美的星光。
高一严于律己议论文800字3
一位母亲不小心把盘子摔了,她一脸无辜地归因于“盘子太滑”,而非反躬自省;她五岁的儿子不慎打破了一只口杯,则马上遭到母亲的责骂。当个人业绩不佳时,销售经理往往归因于外部环境不好,或者怪罪于其他部门;当下属业绩不佳时,销售经理常常只在下属的工作态度上找原因。这般“宽以待己,严于律人”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自己犯了错,人们往往逃避责任,怨天尤人;发现别人犯了错,则义正辞严,迅速“定罪”。若每个人都这般苛求他人,纵容自己,社会又如何前进呢?因此,我们应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泰戈尔说过:“那些把灯背在背上的人,他们的阴影投射在自己面前。”严于律己,就是要求人们把灯挂在身前,勇于查找、面对自己的不足,并及时修正。对自己的错误零容忍,才能甩掉历史包袱,大踏步前进。当年德国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惊天一跪”,为纳粹时代的德国在“二战”中犯下的滔天罪行诚挚忏悔,令世界人民感受到德意志民族的自省意识与对于和平的恳切。勃兰特总理的睿智之处在于,作为一位成熟的政治家,他知道如何才能带领德国人民走出历史的沼泽,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勇于面对历史,勇于改正错误,不推诿责任,拿出诚意,才能获得谅解,弥补裂痕,愈合伤疤,重塑德国形象,使之融入国际社会并赢得广泛的认可和尊重。反观日本近几年来的做法,倒是“宽以待己”,可以说是与德国的表现大相径庭:不顾世界舆论与邻邦的强烈反对,日本首相等重要官员每年到供奉着二战甲级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进行参拜,不负责任地为日本的侵略行径进行辩护,美化那场侵略战争……此等做法,令世界各国热爱和平的人们为之心寒和愤慨。人们不禁要问:日本什么时候才能真正 反思 自己的罪行?
错误是回避不了的,它是横亘于前面路上的一块块巨石,你的刻意规避和忽视会令它逮住机会在某一天给你迎头一击。严于律己,才能铲除错误的潜在威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宽以待人,可令他人如沐春风,振奋精神继续前进。诚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言:“我们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所以我们相爱。”试着去理解他人,宽容他人犯下的过错吧。儿子才五岁,失手打破杯子是很正常的事,原谅他吧;下属业绩不佳,也许只是市场环境不好,也许只是需要指点,宽容他吧。这般,才有了最基础的体谅与关爱。韩信少年穷困,一日遭屠夫胯下之辱,然而当韩信立下伟功成为了大将军之后,他选择了宽容,并且知人善用,选拔屠夫作为他的中尉。男儿膝下有黄金,胯下之辱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然而韩愈用他宽广的胸襟包容了屠夫,他不仅有大将军的英武,更有伟丈夫海纳百川的胸怀。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宽以待人,予他人改正错误、继续进步的空间,亦是大善。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求索着君子人格的养成之道,却常被“乱花”迷住了双眼。孰不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就是达成君子人格之“道”。“严于律己”令自我不断精进,“宽以待人”让同行者越来越多。若每人都践行这条“道”,社会定人人在进步,处处是春风。人人皆君子,谦谦之风盛行,社会焉能不和谐美好?
大道至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乃个人进步之道,社会和谐之道
高一严于律己议论文800字4
当我看到《欧阳修追字》这个题目时,感到十分奇怪:字怎么能追?难道它会跑吗?到底追到了没有?我带着一连串疑问,怀着好奇的心情,一口气把它看完。书中的 故事 ,像钉子一样钉在我的心坎上,使我久久不能忘记。
这篇 文章 主要写了我国北宋的欧阳修,应朋友韩琦的邀请,给他写了一篇《画锦堂记》。当晚当他读《画锦堂记》时,发现在文中的两句话“仕官至将相,锦衣归故乡”里各加上一个“而”字,会使文章更顺畅,意思更深刻。于是,欧阳修连夜叫醒家人,骑马追赶取文之人,最终把“而”补上的事。欧阳修是我国宋代的一个大文学家,写出来的文章水平非常高,但是他并不因为自己已经很有名气而松懈了对自己的要求,创作态度还是相当严谨,而且每写完一篇文章,他都反复推敲,逐字逐句的诵读品味。
我看到这里,心中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同时也感觉到羞愧。欧阳修的成功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努力得到的。即使在成名之后,仍然保持着写完后修改的习惯,使自己尽量做到完美。反思我自己,写完 作文 后,经常合上本子万事大吉,从没想过要修改自己的作文。以前交给老师的作文,只要得了优,我就高兴得飞上天,根本就没注意到老师帮我修改的错字和错句。现在看完这篇文章后,我脸红得像斗败的公鸡,觉得忽视的老师的批语,内心真正懂得了鲁迅先生说的文章写好至少要看三遍的道理,今后我一定要把自己的文章反复修改后,再交给老师,把错误降到最低限度。
我还清楚地记得,上次数学期中考试时,我把一道题的7。8错看成78,白白痛失了10分。这件事虽小,它像一个警钟,敲醒了飘飘欲仙的我;它像一面明镜,照出了身上的污点。今后,我应该时刻反省自己,做一个办事认真严于律己的人。
高一严于律己议论文800字5
自律,是一个简单又复杂的东西,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一旦能够理解自律的精髓,必然能成就一番事业。顾名思义,自律就是要求我们在没有别人监督的情况下,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用一大堆的 规章制度 折磨自己,而是要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有序的秩序,让我们在紧张的学习生活中寻找到更大的自由。至于靠自律取得成功的例子数不胜数。
达到巅峰,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世界上很少有几个人,能在所从事的领域中被公认为是鹤立鸡群的人,而能够在历留下名声的就更少了,而这正是杰瑞莱斯了不起的地方。作为一名 橄榄球 运动员,他的天赋体能惊人,而且特别罕见,所有的橄榄球教练都想要他,但是仅仅凭借这个,并不能让他攀登到这个巅峰,他的成功源于自律。他严格要求自己,没有啃天赋,日复一日的坚持体能训练,出色的天赋加上踏实肯干严于自律的作风让他成为了历最伟大的橄榄球运动员。
说起来,我们为什么不能自己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呢,只要习惯了自律,让它成为一种习惯,你就成功了。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开始可能觉得异常痛苦,坚持不下去,这时正是考验耐心的过程咬咬牙,挺过这个难关,最后达到你控制自律而不是被自律控制的境界。
常言道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这就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自律境界。我们作为学生,还不成熟。思想不成熟有一个主要表现,就是不能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比如有的学生,人在课堂却不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少数学生上课经常迟到或逃课上网;个别学生考试时抄袭舞弊,等等。其实,每位学生都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甚至屡教不改呢?究其原因,就是他们自律意识太差。
希望大家从我做起,严于律己,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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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好写啊,可以找我,多少字符数你都可以报,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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