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之间发生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异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互相礼让,协商解决难题。双方协商取得成功,最好是签订合同。彼此达成的协议书,不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不可危害我国、集体的利益和别的村民的合法权利。
拒绝调解的,被告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部门或土地管理所等审理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解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注明:申请者、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申请办理解决的事项、基本要求和原因,并附异议土地平面图;相关直接证据以及由来,证人姓名、所在单位或详细地址。审理行政机关收到解决申请后,需在15日内决定是否审理。确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报告团本推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团本生效日30日内递交论文答辩公文和有关直接证据;逾期不递交论文答辩公文的,不受影响作出处理确定。审理行政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确定后10日内通知函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假如城镇不予受理,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若合乎审理标准,可特定审理或直接受理。审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异议,可先行调解;协商无效的,理应作出处理确定。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罚决定通告生效日15日内向型上一级处理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级处理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需在3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确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确定通告生效日15日内向型法院提起诉讼。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异议解决期内,任何一方不可以更改农村宅基地现状和毁坏其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