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11~15世纪主要以意大利为中心而发生的重新研究、鼓吹罗马法的高潮。始于11世纪末意大利的博伦那。当时博伦那设立了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该校在欧洲广招学生,名噪中古欧洲,直接促成了全欧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学校创建人伊尔耐里(Trnerius,1085~1125)也是“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该派以对罗马法的注释为主要工作,力行罗马法的复活。但这一宗旨是由“后注释法学派”即“评论法学派”实现的。后者注重罗马法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不拘原文注释,重在评价与分析。这两个学派的研究与争鸣,使得罗马法在意大利重新复活。复活的第一个表现是罗马法学的兴起,第二个表现则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罗马法由此逐渐为欧洲和世界所继受。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地位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