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专利权的所有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员工取得的奖品收入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 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 ***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因此,返聘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创作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 *** 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需经 *** 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