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其实最好还是自己花点时间找本中国监狱史之类的书来看看,会更清楚直观,网上问的话我们也只能搜点文章来交差,没办法用那么多时间去深入解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