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每学期修够3.0学分发学士学位证河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2)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院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46分;(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三条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院级综合奖;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综合奖各一项或任两项。 院级综合奖包含: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奖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1-3等奖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 院级单项奖包含: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项。 同一奖项或成果在第二条第4款及第三条中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若因不满足第三条之条件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