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本门学科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分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四)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成绩合格。第五十三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二)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三)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通过评议者;(四)有考试作弊行为者;(五)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含第八学期考试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未达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六)文科学生未取得江苏省获国家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者;理、工科学生未取得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者;(七)因各种原因不能毕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