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内容: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
扩展资料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