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发端于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开始的社区建设。在实践中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社区建设不仅仅是一项社会工作,它的发展必然要求重新构造城市管理的微观社会基础,并改革传统的城市行政化管理体制。在历史的教训、现实的压力以及未来的挑战三重撞击下,社区自治的理念及行动方才浮出水面。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发展,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社区建设以及部分城市进行的社区自治的试验,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研究的热点,许多有影响的成果相继问世,其中有些已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本文试图对以往研究的成果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和评介。一 城市社区自治的引擎单位制的解体、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断实现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这一切都是政府审时度势、与时俱进、自上而下推行体制改革的结果。体制改革及其带来的客观后果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度便成为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力,这是单位制理论的逻辑结论和核心命题。单位制理论为社区自治提供了理论基础。最早以单位为视角研究中国社会结构的是美国学者华尔德。他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一书中提出“单位依附关系理论”国内的学者在分析 20 世纪 90 年代社区建设的背景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迁时,将单位理论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引入到我国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造就了一批颇有建树的学者,代表人物有路风、李汉林、李路路、孙立平、李培林、杨晓敏、周翼虎等。单位制的解体为社区自治释放了自主活动的空间,复苏了人性中的个人意识,开启了个人本位的国家社会化的进程。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国家与社会是同质同构、合而为一的国家吞没了社会或社会淹没于国家之中,堪称社会国家化的典范。社会国家化的实质是群体本位、国家至上。孙立平认为,在社会国家化的中国,国家控制着差不多所有的资源、利益和发展机会,并借助于这种垄断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并对之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任何独立的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到 50 年代中后期,个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1]。国家对城市社会的管理、控制和整合是通过单位制度完成的。李路路、李汉林认为,城市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国家组织到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给与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各种利益,控制他们的社会行为[2]。在单位制体制下国家通过资源垄断控制单位,单位通过资源垄断控制个人,从而形成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附与庇护关系。单位制造成了整体性社会和依赖性人格压抑了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和动力,泯灭了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创新精神。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衍生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社分开为社区自治创造了契机和激励。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权力行使方式由直接转为间接,由人格化权威转为制度化权威,政府的权力在缩小,社会的权力在扩大,政府的权力逐渐纳入社会权力的制约之中,会自主活动的空间被开辟被拓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甩掉了单位办社会的重负,将繁重的社会职能推向社会,沉入社区。其他如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大都发生了以上意义上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后果是在城市造就了一个既与国家保持一定联系,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间社会。二 城市社区自治的动力机制和治理模式社区发展的动力既可来自政府,也可来自社会还可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围绕这三种取向,学术界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合作型或混合型、自治型三种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亦相应形成了上海模式、江汉模式、沈阳模式。政府主导型的上海模式。朱健刚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着严峻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已承担起一级行政政府的职能,却没有相应的行政权力授予,权责不一致限制了街道办事处在地区整合的能力。因此主张政府权力中心下移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大更实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组织,政府对社区的干预比较直接具体,居委会虽然在法律上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但它是被纳入到政府体系中的组织,其独立性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性都受到限制,城市社区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化的共同体。同时他又认为,强化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正式行政权力网络,并不排斥社会中介组织构成的非正式权力网络,也不等于社区居委会可以取代同一层面的拥有决策权、议事权、监督权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委员会,相反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成长,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在中国街区内部,国家与社会自治空间之间并非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有可能处于一种共生共长、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态势”[3]。 合作性或混合型的江汉模式。徐勇认为在目前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实现完全自治是不可能的。一是在社区中,除了成熟的政府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外其他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他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居民缺乏自组织的意识、社区参与度低。二是政府仍旧掌握着过多的资源,仍是社区管理最重要的主体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要让政府自己退出,将权力主动向社会分化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只能走“政府资源与社区资源整合、行政机制与自治机制互动、政府功能与社区功能互补”之路。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的治理主体由政府组织扩展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政府组织主要是通过规划指导、下放权力、提供经费等方式支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的构建,然后通过社区自治组织体系的有效运作,逐步实现社区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标,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组织状态。自治型沈阳模式。卢汉龙认为,“当社区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成为私人生活的公共空间时,当一个介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公共领域开始出现时,社区的管理将是一个自理与治理的过程,任何外力只能起辅助的作用。同时他认为由于政府内部实行科层制因而多一级政府,就多一级管理成本,这种成本高于社区治理成本[4]。”在这种模式下,社区自治的主体主要是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一种间接和协商的方式进行。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价值理念是群体本位主义即社会国家化,采用的是问题——应对思路,实用色彩浓厚,缺乏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战略考虑,因而难以解决好社区发展的长久动力问题。但该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广为采用。自治型模式的价值理念是个人本位主义即国家社会化,采用的是挑战——终极回应思路,符合历史发展走向,但完全从西方的理论出发,没有认识到我国的国情,自治的理想目标在目前依然缺乏推动的主体和资源。实际上自治型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是自相矛盾的,在理论上主张政府行政权力退出,在实践中却又将政府作为预设的推动主体。但社区自治仍应成为我们坚持的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是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已经上升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党和政府合法性来源的政治高度。混合型模式是政府主导型和自治型的折衷,在政府推动下培育社会,在社会发展下规范政府,价值取向是自治,政府的介入是必经的过渡。随着社会的强大,政府最终淡出社区被组织让位于自组织。三 社区自治的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的载体。在目前社区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居委会显然是实施社区自治的核心载体,也是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其运作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因此社区居委会的建设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城市居民委员会最初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是广大城市居民自发创造的产物。后经党和政府的推动,成为我国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一种制度选择。后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居委会在实践中退化为“准政府组织”,成了政府的腿,在单位制为主体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处于虚拟化、边缘化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居委会的自治角色得以复归和张扬。在计划经济时期,居委会组织架构的制度设计主要采取“议行合一”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是辖区中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居民的根本利益,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决定,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并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策、决定,主持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在市场经济时期,居委会组织架构的制度设计主要采取“议行分离”体制,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实体型”和“虚体型”两种模式。在实体型“议行分离”体制下,社区自治组织架构有社区决策组织、执行组织、议事组织组成。其中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层,即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居民的根本利益,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推荐产生社区协商议事会人选,对社区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执行层,即社区的办事机构,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落实社区居民议会或社区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资福利由政府拨付。社区协商议事会是社区的议事层,主要由在社区内有一定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辖区内主要单位领导和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组成,工作是志愿性的、无报酬的。其主要职责是在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的协商、议事和民主监督职能。在虚体型“议行分离”体制下,社区自治组织架构有社区的决策机构、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其中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和实体型“议行分离”体制的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机构,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产生,成员没有报酬,属志愿性质,主要职责是定期研究协商居民区的重大事项,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指导和监督执行机构做好各项工作。社区工作站是社区的执行机构,社工由街道办事处招聘或推荐,工资由街道发放,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议行分离”体制从社区内部制度保障角度解决了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建设问题,恢复了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为顺利推进社区自治准备了组织基础。四 社区自治组织与党组织在社区组织网络中,党组织和居委会是最重要的组织。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社区党组织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当代中国政治无可回避的选择。问题不在于党组织是否介入,而在于怎样介入。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社区党支部对居委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在通常情况下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之间主要是合作与协商关系。这一点学术界已达成共识。陈伟东认为,从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相结合角度看,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关系既不同于农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更不同于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实行村民自治后由于受到过去从党支部———大队长——小队长这样垂直式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的路径影响,两者出现了权力争夺。城市社区没有这种历史传统,相反居民区的管理历来是以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为主体。在许多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是交叉任职的,两者之间不存在谁大谁小的权力矛盾,都是围绕居民区群众性工作而开展合作行为[5]。正如林尚立所言:“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以私人感情为基础的协调关系远比以权力为基础的指令性关系重要,两者只是工作的分工不同,而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之分”[6]。说服与交流、合作与协商是社区党支部与居委会关系准则。 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同属国家领域内部的政府组织,一党一政,组织结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式科层结构。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同属第三部门的社区组织,社区党支部不是城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也不是街道党工委的派出结构,当然其功能和街道党工委有别,它在社区中的领导功能主要是直接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在参与中从政治上、法律上把握自治的方向。社区居委会不是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民间群众自治组织,它与社区党支部的关系不可能与街道和办事处之间的关系一样,它们之间主要是相互支持、协商合作的关系,不应该等同于国家领域中的党政之间那种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五 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组织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目前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淡漠、自治组织资源和体制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政府的强行介入是必需的,但政府的介入超出一定的限度又会破坏社区自治。林尚立认为:“行政权力延伸的程度与居民区自治程度成反比关系。即行政干预越深,居民区的自治水平越低。政权力量的调控对居委会的行政权力干预,前提是居委会本身自治功能不足,但是行政权力干预反而强化了这一状况”[7]。自治功能不足——政府强行介入——更进一步的依赖便成为难以跳出的怪圈。因此确立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便成为社区自治的核心。学者们认为,各地在实践基础上摸索出的“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财力下沉、人员下派”的改革举措存在一个致命的不足,即没有从制度规范的角度厘定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且这些制度设计随意性强、规范性弱。针对这一问题陈伟东、唐亚林提出了较好的思路。陈伟东认为在社区治理上防止政府越权,关键是合理划分政府系统内部的功能和边界,明确社区自治权,建立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合作协商机制。他认为我国政府系统内部在功能上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社区外政府立法机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主要功能是建立宪法制度即为各类组织制定集体选择的游戏规则。二是社区外政府指导机构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主要功能是应用宪法制度制定地方性、行业性的集体选择规则,并指导社区利益相关者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三是社区内政府服务机构(直接介入社区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在社区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居民一道共同建立集体操作规则,合作治理社区事务,共同提供社区公共产品。社区自治权包括社区工作者人事任免权、财产财务自治权、教育自治权、社区管理自治权、服务自治权、协管自治权等。唐亚林认为在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式契约关系是防止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社区自治组织既不错位又不失位的制度保证。其一加快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在法律上对城市社区的性质、地位、任务、组织结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进行重新定位,尤其是在城市社区协助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工作这一问题上作出具体规定,即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城市社区完成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两者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其二合理界定政府和社区的权力边界,把属于社区自治权限和范围内的权力还给社区,不属于社区自治权限和范围内的权力不得向社区延伸,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把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权力列举出来。其三实行准入制度,即对确实因工作需要而进入社区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实行审批制度,并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支付报酬。六 社区自治的内涵和定位什么是社区自治,社区能不能自治,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目前关于什么是社区自治,学术界有三种看法。一是社区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由桑玉成等提出。他们认为社区自治就是“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区事务”[8]。此观点强调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分权,反对政府介入社区的管理。理论上的不足之处是忽视了社区自治组织主体之间如何协调权力关系以防止冲突,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自组织协调还是被组织协调。实际上不要政府管理的自治在弱社会小社会的中国是行不通的。二是社区自治就是地方自治,由丁超等人提出。他们认为地方自治就是地方政府,社区自治就是社区政府。他们主张在街道或坊这样的法定社区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政府和社区议会。这种观点符合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发展的方向,但在目前尚缺乏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三是社区自治是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由陈伟东等提出。他们认为“社区自治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简单割裂或冲突,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管理,而应该作如下界定:所谓城市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9]。此观点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又不违背未来社会发展的走向。关于社区定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徐晓军在城市社区国际比较的基础上,认为社区自治应定位在新兴的住宅小区上。新兴住宅小区已经阶层化或正在走向阶层化,同质性强,用费孝通的话讲是熟悉社会,容易培养认同感、归属感。阶层型社区具备社区自治的基础[10]。陈伟东等认为社区自治应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居委会辖区的规模上,在这一范围内便于资源整合。朱健刚、丁超等认为应将社区自治定位在街道办事处层面上,空间太小难以形成有规模的基础设施,不利于人们的交往,无法形成社区认同感。七 城市社区自治研究存在的问题从研究视角上看,目前社区自治研究文献大都集中在社会学、政治学领域,也即是说,大多数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的视角,运用社会学的组织理论、转型理论,政治学的公民社会理论、治理与善治理论分析审视发生在我国城市社区这一代表未来社会管理模式、符合人性需求的政治现象。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系统阐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最终走向社区自治的动力、社区自治的机理机制及实践模式的文献则显得不够。以后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目前,我国较为重视农村发展,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有助于我国更好的提高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1:《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1.1农村的社会养老 措施 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开始对农村的养老 保险 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解决。在各个地区的试点活动逐步开展,虽然表面上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开展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的方面开展的并不理想,参加保险的人数并不够多,推行的也不够全面,经过了好多年的开展和运行,仍然只有12%的农民参加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活动中,仍有88%的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1.2农村医疗保险系统不完善覆盖率低 虽然很多地区努力恢复合作医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给予的经济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规范,所以恢复的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峰期,合作医疗人口的数量也十分低、覆盖率也不够广泛。另外,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有86%的农民还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医疗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时候是自费。 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民仍然是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的。 2.现行的农村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在保险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个人的纳税为主,集体的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的扶持原则。这样的规定下,使国家所体现的责任过小,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过少,这样使农民和贫困地区没有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社会的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获得的 渠道 也狭窄,与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差距过大,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合作医疗、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救济。 2.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不够科学 现行的农村保障项目管理十分混乱,规模不够科学规范,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保障资金成本高和基金运营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低还集中体现在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多是从地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导致我国农村基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2.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从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在过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规定,但是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的、存在漏洞的,没有形成有机合理的法律体系。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条款,没有完整、可造作性强的程序。 3. 3.1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开 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始,创造保障条件,逐步分层次开展。在 经济相对落后的贫穷地区,要有机地把 社会 保险与救济 工作相统一,扶持贫困特困户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提高他们脱贫致富的能力。党和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农村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逐步完善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坚持以农民自愿为主,以大病统筹为主,辅助兼顾小病,农民承担一部分,剩下的由国家或地区进行补贴,由此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可以按比例报销医药费。自200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后,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医疗保障。几年来的试点工作已经初步看到了成效,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看病难负担重的问题。 3.2建立起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为保证农民贫困人口收入难以维持在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传统的救济 方法 的实施范围面窄,覆盖率低,而且标准偏低,难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和贯彻性;救济的方式多是临时救助较多。目前,我国农村贫困的问题还是很严重,城乡差距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大家关注的 热点 问题。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保障标准,确保标准的实效性、要合情合理,能够正在的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 3.3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受我国传统 文化 的影响,农村的养老保障多是由家庭完成的。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1.34亿,超过我国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的老人达到了1.1亿,占我国总人口的8.5%。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以及迫在眉睫,在 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建立在自然经济上的家庭保障功能已经降低,特别是 计划生育政策之后,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青年人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虐待老人的现象经常会发生。因此,在农民的温饱问题解决后,政府还要积极的引导农民开展养老保障活动。 3.4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有权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我国的农村发展很不平衡,在同一个地区的村庄之间的收入都相差很大,收入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单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很难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我国应该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乡村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为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成立有 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机构,来负责农村的社会保障。根本上还是要增加农民的财政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减少对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需要。还要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要从 心理上、价值取向上改变,摒弃以前旧的思想。 4.结论 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这几年来,党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农民的生活情况、社会保障问题,并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宗旨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革,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 管理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公共财政带来的实惠,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到农民,解决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所以,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势在必行。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2:《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指出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农村 管理 体制创新 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 1、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从社会发展和管理转变的长远趋势来看,社会自主性在不断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就需要继续创新当前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长期系统性的工程,只有不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当中,所有的个体都需要依托社会才能存在,这需要政府职能从政治统治职能的角色转向全面社会管理角色当中来。 二、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相对较少 当前农村的社会组织方面,大多数农村都有社会基层管理组织,比如医疗卫生机构、红白理事会、妇女组织等相关组织,但是文化娱乐组织、治安巡逻队等相关非正式组织却比较少。 2、社会事务单方面处理 农村社会事务处理上,虽然村民和村干部能正确反映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等较为和谐,但出现问题之后,多数人一般是采用非正式方式进行解决,有的甚至出现没有解决的途径;另外,农村 教育 事业得到了发展,但当前文体方面的活动还是比较少,还存在村民自发组织状态。 3、干部未认清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当前农村将经济发展当成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认为农村管理体制是表面上的东西,不如直接经济效益,更能体现出村干部的政绩。在这种潜意识的支配下,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被搁置在了一边。 三、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 1、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格局,转变村级党组织的基本功能 将党支部直接管理生产与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逐渐转变成社会关怀与各方利益协调者的轨道上来,淡化行政色彩,真正将社会、行政、经济、政党等归之于其各自的任务中来。强化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2、探讨农村治理的新模式,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真正去认真探讨农村治理的新模式,将农民自治的管理权,交给交予地方人大,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有效扩大了当地人大的民意基础,加强了权力机关的权威,进一步理顺好了权力系统的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还能通过人大对政府所实行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本身的指导行为,确保了农村治理模式能够不断走向完善。 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正确引导并规范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 要将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引导并规范好农村当中的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就是在制度方面要进行创新,为农村的非正式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另外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鼓励多种方式的农民组织的发展,并且妥善处理好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认清加强对农村当中的非正式组织的管理,应该提倡并发展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与扶持经济合作型组织时,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余非正式组织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对其社会功能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正确引导并规范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做到整合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服务和公共安全体系 加强和完善农村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农村,努力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强和完善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公共安全管理体制。 5、提升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素质 大力提升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的素质,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一是提升基层农村干部抓重点,破解农村难题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这主要是将发展作为一切中心,将农民增收作为工作的重点,不断破解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紧密围绕这一点来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与本领;二是不断提升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本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需要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三是不断提升依托群众与服务群众的本领,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基层领导干部应该充分确立并且进一步强化依靠并且服务群众的大局意识,真正深入农村基层,充分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解决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按照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大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一是强化形势政策教育,让农民群众正确的认识自我,加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农民大局意识;二是强化思想道德教育,要在广大农民群众当中广泛开展文明新风教育活动,形成团结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三是强化农村科技教育,紧密围绕着生产发展与农民增收,针对实用技术大力开展培训与应用工作,提升农民知识技能。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念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3:《中国农村社会管理》 [摘要]借助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对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现状进行 反思 ,中国传统农村属于礼法社会,现代社会需要农村转型为法治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乡土中国》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研究精彻,本文主要借助于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的重点理论从农村中独特的乡土经济、乡土政治两方面展开阐述。 [关键词]乡土 传统礼法 社会管理 农村 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 素描 ,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本书中,“乡土中国”和“中国乡村”这两个词中间可以加上约等于号。“乡土中国”或可称之为“乡土的中国”或“中国的乡土”。 一、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管理 历史上,中国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及其承载农业的农村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广阔坚实的经济、政治支柱。尤其在封建社会,国家主要依赖于农业,农业在经济上为国家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统治方式上,通过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维持国家的稳定。在军事上,农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兵员。纵观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任何一个朝代的覆灭都是因为天灾人祸,帝国最庞大的群体――农民阶级,失去了继续存活的基础――土地。不仅在古代,即使在近代中国,工业化发展水平有限,工业尚未发展到能够独立成为国家的经济支柱时,农业责无旁贷地艰难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转。 中国不同于西方社会,工业及早地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组合体之一。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经济政策是绝对倾向于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为了发展工业,不惜牺牲农业及农民的利益,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到了现代社会,工业发展已初具规模,过渡到 “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中央及地方提出一系列政策,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农村社区”等,可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农业发展并不像工业投入资金、技术即可发展那样简单。被称之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农业及农村、农民以一种“实质上不可或缺,但表面上已被所谓的现代社会排斥”的状态游走于现代社会边缘。 二、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现状 难道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中国农村的整体状态是裹足不前,原地踏步吗?显然不是。变动最明显的就是农村的经济状况。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情形呢?这就是研究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现实意义所在。 《乡土中国》成书于1947年,时至今日,已有60多年历史,令人汗颜的是,我们发现60多年前的思想在当下的中国农村社会仍然适用。农村的变动发展,不能仅仅浅薄地从经济上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思想观念的变动。农村中没有变动的,恰恰是思想观念。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首先对中国农村的整体形态做出评价,引用了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团结理论,即社会形态可以分为两种: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用中国人自己的话来说,分别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费孝通先生指出,“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②即中国农村的整体形态是没有一定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 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社会,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传统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③传统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不需要细密的技术分工,农业本身的保守性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的保守性。久而久之,形式上的保守转化为深刻的观念上的保守。 关于这一点,费孝通先生与梁漱溟先生的观点不谋而合。同样承认中国是典型的礼法社会,梁漱溟先生所谓的“伦理本位”是礼法社会的一个具体表现。中国古代历来实行“外儒内法”的统治模式,以儒家的“孝悌忠信”来引导民众的思想,希望以思想上的教化实现社会安定,对于越轨者则采用残酷的法家手段予以打击,儒家的思想教化往往失效,最终能够真正达到震慑邪恶,维持社会秩序的反而是理论上起辅助作用的法家手段。相对来说,农村对法家的刑罚手段做了“因地制宜”的改动,变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公法在乡村蜕变成私法。这种现象在现今乡村仍然可见,如两家人发生纠纷,小到偷鸡摸狗,大则甚至于人命纠纷,村民采取的不是诉诸法律,而是私了。 如果说固定的土地在经济上将农村与外界社会割裂,那么,“长老统治”则割裂了农村与外界在政治上的联系。两方面作用下,中国乡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运行方式。若无强力的政策支持,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暴力”的手段,外界是很难改变农村整体形态的。比如中国农村历史上的两次变革,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和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前者通过“打土豪,分田地”这种相对来说较为“暴风骤雨”似的手段进行,而后者则是通过强力的政策支持最终达到目的。否则,外力最终往往会被乡村中固有的统治方式无声的拒斥,即使接受,也会被扭曲。 三、对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思考 现今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传统社会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以进入现代社会。在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改革的最大难点就是农村。历史 经验 告诉我们,温情脉脉的教化式改革往往多以失败告终。从当前国家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可以看出,国家正在极力避免这一现象,借助国家权力和行政力量直接作用于农村,这种势头最早可以追溯到“普法下乡”活动。国家上层希望用现代社会的法律击溃礼法社会农村中的陈旧统治方式,进一步取而代之,使农民能从心里接受现代社会的标志――法律。与法律相比,礼法毕竟具有几千年历史,并且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乡民眼中,法律无异于一纸空谈,是空洞的,不如乡间礼法现实直观。 表面上看,这是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的较量,实际上,更深层的是中国 传统文化 与由西方传入的法制文化的激烈交锋。法制在中国作为尚不完善的新兴事物,即使它是先进的,可是想要在急切间摧毁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亦非一蹴而就之事。在中国人尤其是乡民眼中,法律可能有作用,可是法律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起作用,它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能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另外一个农村不能直接接受法律的原因是由于历史上“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观念的影响,乡民认为,衙门多是藏污纳垢的所在,打官司耗费不起。 然而,礼法社会毕竟是要转入法治社会的。所以,现在出现了诸如“并村”等现象,国家和各级政府试图通过“新农村建设”等办法,制定相关 政策法规 以改变农村落后状况。使乡民认识到最基本的身份就是法律统治下的公民,而不是乡民。同时,经济手段同样起着弱化、消解乡间礼法统治的作用。通过提高传统耕作中的科技含量和产值,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离开农村,走向城市,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特色名词――农民工。值得庆幸的是,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学者将之划分为一个阶层。 关于转型期的农村经济将何去何从,费孝通先生主张在农村中发展手工业,即“乡镇企业”就地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不主张农民进城。通过农村手工业的发展,逐步过渡到正规工业。这与中国当前的农民工进城,以推动城市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思路是迥然相异的。青年农民离开了乡村,相对落后的农村因为这些相对高素质年轻人口的不断外流而更加落后。事实证明,费孝通先生的设想更具有现实性,以城市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弊端已经逐渐暴露。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页. ②同上,第9页. ③同上,第48页. 猜你喜欢: 1. 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 2. 浅谈农业农村发展形势论文 3. 浅谈农村文化建设论文 4.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5. 农村基层管理论文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上我们党的议事日程。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幕式上,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主要任务,以及需要进一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索的重大课题发表了重要的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全面,高屋建瓴,求真务实,理论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科学拓展,是积极应对国内改革发展繁重任务和国际复杂局势的战略举措,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有力推动,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积极推动理论创新的伟大成果,体现了我们党的政治智慧、历史眼光和理论创新勇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什么是和谐社会?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根据这个定义,政治学家从政治学的角度说: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始于初级阶段,又高于初级阶段,是结构合理、行为规范、运筹得当的社会,是改革配套、发展协调、稳定持续的社会;哲学家从哲学的高度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系统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处于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状态;社会学家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所谓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多学科的解读,一是说明了我们学术环境的宽松,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兴旺,这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的和谐。再就是可以使我们从更高的视野和更广大的角度,从理论上去丰富我们对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的理解。集大家的智慧,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一种结构合理、各尽其能、行为规范、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横向看,不仅是社会,而且与政治、经济、文化都密不可分;从纵向看,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在我国,无论农村的微观社会还是城市的微观社会,都是由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组成的,它们是我们党的事业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基础,它们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正因为如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同志根据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又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心在基层,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整体合力。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和曾庆红副主席的重要讲话,说明中央领导对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关心和重视的,点出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指明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前进方向。中央领导这样从全局的高度来关注和谐社区建设,这绝不是偶然的。这是由社区这些年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社区是国家与社会的接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与政府的关系是血肉相连、鱼水不可分的。从1954年12月26日在毛泽东主席主持下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组织条例》起,政府就是通过居民委员会这个管道把国家的公权力传达给居民群众的,政府支持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居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自治,而居民委员会则协助政府把国家的政策法规落实到群众中,双方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尽管我们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国家还是把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渠道,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直坚持把居民委员会放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第五节。现在,基层的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越来越多,这是社会有活力的表现。但是,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取代不了的,国家离不开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离不开国家。社区已形成城市基层的社会共同体。在计划体制下的居民委员会,没有什么活力和凝聚力。工作对象除了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外,就是没有单位的居民,功能非常单薄。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后的现代社区则不同了,除了原有的工作对象外,单位人逐渐演变成了社会人、社区人,流动人口已开始进入社区,总量大大增加。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再加上大量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的功能从政府和单位中不断剥离出来,让社区来承接,这就有力地提升了社区的功能,丰富了它的内容,拓宽了它的工作面,使它从微观的层面担当起了造就大社会的重任,成了能协调和凝聚方方面面的中心,成了功能比较齐全的“小社会”。社区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我国现在既是经济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期。社会转型必然要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地位的下降会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收入的悬殊会使人们暴露出不满的情绪,工作的紧张会增加人们精神的压力,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的不适应,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快会使城市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上消极的东西会给人造成负面的影响,再加上突发的天灾人祸,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所有因素虽然都反映在社会,但却都发生在社区,所以社区处在所有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风口浪尖,社区只有防范好了,提前做好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问题消化在基层,才能够防患于未然。社区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演兵场。居民自治,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最好形式。社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直接管理,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居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社区事业兴旺发达的表现。参与是社区建设的第一原则,也是它的生命线。参与标志着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关爱,参与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对社区内的利益分享,又能对社区内的责任承担。一个有活力、有创造力、有效率的社区,都是居民参与率相对比较高的社区。当然,我们这里指的参与是居民主动参与而不是被动参与。居民能够主动参与社区的事务,说明他把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把社区当成了自己的家,这是社区建设的活力,社区建设的基础,社区建设的源泉。这些年,通过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社区也成为基层民主自治的一个坚实的平台,社区也成为居民从参与管理社区事务走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起点。总之,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区,既是对社区工作这些年在城市基层所发挥作用的充分肯定,又是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的重大举措。社区工作的前景是无限的,社区工作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作为所有关心、支持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们来说,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来认识和把握社区工作的机遇,自觉地担当起构建和谐社区这项重要的历史任务。从社区建设开展十多年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基层建立和谐社区的条件也是完全具备的。首先,社区地位提升了,社区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次,社区的对象增多了,功能扩展了,组织加强了,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了,在基层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第三,单位和居民对社区事务越来越关心了,在群众中有了认同感和凝聚力;第四,社区内外关系在不断理顺,社区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健全,社区工作出现了良性运行的好势头;第五,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结构有了很大改善,而且还在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面发展;第六,社区的硬件设施不断达标,软件也在不断提升,能力有了明显的增强,能为老百姓做的事也越来越多;第七,加强了党对社区工作的核心领导,巩固了党在城市的这个执政基础;第八,特别是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社区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社区事业插上了腾飞的双翅。这些都是我们落实中央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有力条件。什么是和谐社区?对这个问题表述有多种版本,经过比较,我认为较好的是三种:一是福州的“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发展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促进各构成要素自身的发展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和谐,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人的自我身心内外统一的社区”;二是青岛的“以人为本,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使全体社区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区各要素健康发展、充满活力而又稳定有序的社区”;三是无锡的“组织和谐、文化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环境和谐的新型社区”。三种表述,各有千秋,基本都把握住了和谐社区的内涵,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但我们认为,作为一种定义,除了把握住总的精神外,还要表现出鲜明的个性特色。把宏观的变成微观的,把理论的变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根据这样一个思路,我们对和谐社区的定义是,“一个健康的、成熟的和谐社区,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生态、社区与群众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这当然是我们的一家之言,但我们认为对和谐社区这样解读是可以的:一、突出了“社区”这个主体;二、以社区为圆点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社区是以政府、企业、社会、生态、群众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这互为依存的前提,也就没有了社区,所以社区与它们的关系至关重要;三、这既涉及到社会结构的三大板块——政府、社会与企业,又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诸多方面。所以,到目前为止,这个界定还是基本可行的。和谐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为依据,认真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程度较高、社会秩序稳定、社会保障充分、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完善、各种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现代城市社会生活共同体 ,为建成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明确地包含了“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因此,我们的和谐社区建设也不是三年两载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和构建和谐社会一样,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和谐社区建设是今后社区建设的中心和主题”是非常恰当的。我们在制定目标时,既要立足目前,又要着眼长远。近期可从社区环境入手,从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困难群体需要提供帮助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长效管理,消化社会矛盾,创建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生活便利的生活环境,促进人居环境和谐,让有困难的人得到帮助,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增强了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这需要三五年的时间;第二阶段的目标。通过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大部分社区建成服务完善、文化繁荣、公平有序、安全稳定、和谐融洽的现代新型的和谐社区,这也需要有三五年的时间;第三阶段的目标。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公共利益为纽带,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以资源整合为保障,构建起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通体合作的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以促进政府、社区、居民、社会、企业、生态各方面关系的和谐,从而营造良好的社区自治环境,提升社区民主自治能力,激发基层社会活力,进而提高构建整体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时间跨度讲,这个目标将贯彻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全过程。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社区的所有工作都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居民的参与为动力,为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为准则,为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和谐社区的建设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二、围绕大局,着眼发展的原则。和谐社区建设要有利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区管理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激发基层社会的创造活力,为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有序改革,逐步推进的原则。和谐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目标坚实,又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一步一个脚印,打牢基础,巩固成果,然后再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四、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和共享,努力营造出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五、注重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只有公平,社会才能和谐,这说明差距、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不能拉得过大,超过了警戒线就可能使社会走向失衡。但是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适当有些差距,这是社会有活力、有创造力、有效率的表现。所以要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差距,正确看待公平,学会互助互爱,学会同舟共济;六、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原则。民主的第一个目标是要获得权力,第二个目标是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但中国的民主不同于西方式的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和法制的范围逐步向前推进,任何把民主同政府、同法治、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我们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对于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从全国层面看,也有几种模式:一是大连市西岗区模式,他们今年1月就把和谐社区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就以曾庆红同志在视察江苏和天津社区工作时的讲话为依据,把“坚持以社区党建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作为建设和谐社区的主要内容。这以后,北京市的宣武区、石景山区、朝阳区和河南省安阳市的殷都区也大体都是按这个思路推行的。但也不尽相同,不少地方都根据自己的特色,提出了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本地实际的和谐社区建设内容。有代表性的,一是青岛市文明办,他们把社区建设的六个方面,作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具体内容,这就是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风尚、社区管理,而且还拟定了量化了的、具有操作性的“和谐社区示范点标准”;西安市碑林区把“基础设备完备,居住环境优美,民主法制健全,治安状况良好,社区服务一流,社区管理规范,文体生活丰富,居民行为文明,人际关系融洽,广大群众满意”10个方面作为和谐社区建设内容;成都市成华区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是:“建设自治型社区、促进自我管理的和谐,建设服务型社区、促进居民各类需求的和谐,建设学习型社区、促进创新发展的和谐,建设生态型社区、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建设平安型社区、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建设充分就业型社区、促进就业结构的和谐,建设共同富裕型的社区、促进社会群体关系的和谐,建设文明型社区、促进居民素质与时代要求的和谐,建设诚信型社区、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建设先锋型社区、促进党群关系的和谐”,要求非常详尽,措施也很严密;中共沈阳市委张行湘书记提出的和谐社区建设标准是:“安宁稳定、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管理有序”;特别要指出的是,南京市玄武区的城区和街道,为了构建和谐社区,还和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同志们一起,用行业的专门术语和专门标准,编写了专供和谐社区建设使用的《质量手册》。在这个手册里,他们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区特征的表述,作为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为了便于操作,还详细进行了分解,字数有好几万,相当于写了一本书,这完全算得上是和谐社区建设模式的一种创新。上述这些模式各有各的特色,在构建初期,大家快速响应,百花齐放,这是值得赞扬的;而且直到现在因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提出和谐社区的思路有何不可;更何况这些模式特色鲜明,符合大方向,因而总的看都应该说是不错的,这种开拓创新精神是值得大力提倡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要在全国面上推开和谐社区建设这项伟大工程,就必须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大家共同的依据,有了统一标准,各地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是可以的,但主要的是内容不能变,主要的标准不能变。否则就难于进行操作和测评。全国性标准应一要有共性;二要有权威性;三要便于操作;四要能够测评。根据这样一个精神,我们认为大连市西岗区,北京市宣武区、石景山区、朝阳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确定的建设和谐社区的内容是比较准确的,但大连市西岗区的内容过于简单,而北京市宣武区的内容又过于繁细,现在我们取众家之所长综合了一个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标准,这就是:一、社区服务。街道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有社区服务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便民服务热线实现了街道、居委会联网,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70%以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了应保尽保,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大于90%,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制定有地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无违法生育现象,无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社区有清扫保洁队伍,门前“三包”签约率达9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达到50%,小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95%以上的居民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感到满意。二、社区文化。有社区图书室,藏书量达到1000册以上,有固定的青少年活动站和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社区参加全民健身运动的人口达到50%以上,参加市民文明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人数达到本居住区居民的10%以上,“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卫生之家”分别占辖区总户数的40%、50%和60%。三、社区稳定。社区有警务室,治保组织健全,社区内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对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90%,社区内无“黄、赌、毒”现象,无邪教组织,建立健全了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无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制,社区无重、特大火灾,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家庭和睦,没有虐待和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无家庭暴力。四、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能主动接受社区党委领导,及时受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有《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对居委会组织的活动参与率在60%以上,社区有志愿者组织、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率在8%以上。建立了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和社区事务通报制度,坚持居务公开并有公开栏,与辖区80%以上单位签有共建协议、并建立了共建机制,社区内单位公益性设备、场地向社区开放率达50%以上,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施,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有保障。五、党的领导。社区党的领导班子健全,有楼栋党组织并能认真开展活动,建立健全了党对社区工作的协调委员会,社区内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达到70%以上,有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好,能在和谐社区的建设中为居民群众作表率。建设和谐社区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谐社区建设是城市基层一项关系到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任务,要按照中央关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要求,认认真真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区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发挥领导核心和龙头带动作用。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规划、部署和落实好这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自己的工作纳入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这个大局,立足自己实际,找准进入这项工作的切入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基层的各种社会组织,要同社区广大群众一起,当好和谐社区建设的组织者与执行者,当好和谐社区建设的排头兵,站在和谐社区建设的前列,为和谐社区建设乃至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要抓好规划。制定好和谐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服从全党的大局,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和在明年通过的“十一?五”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制定好本地区和谐社区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只有这样,和谐社区建设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与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同步发展。三、要抓好分类指导。对不同情况的社区,要提出不同的要求,使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具体的、明确而且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工作目标,扎实有序地推动工作。在工作方法上要经常抓典型,通过典型以点带面。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发挥现有优势,努力在和谐社区建设某些方面、某些领域取得突破,创造和总结具有方向性、指导性的经验。西部地区的社区,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扎扎实实从基础工作做起,从群众急需要办的事情做起,一件一件地把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落到实处,一步一步地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东部地区的社区,开展和谐社区建设起点一定要高,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全国的和谐社区建设当典型、作示范。
236 浏览 2 回答
290 浏览 2 回答
206 浏览 2 回答
325 浏览 2 回答
339 浏览 2 回答
186 浏览 3 回答
342 浏览 2 回答
160 浏览 3 回答
272 浏览 3 回答
328 浏览 5 回答
214 浏览 3 回答
294 浏览 2 回答
295 浏览 3 回答
165 浏览 3 回答
199 浏览 2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