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加强税收征管背景下如何实现“行稳致远”?
2021年,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在税收上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一方面,减税降费给予广大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极大的税收红利,从税收上支持其发展,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据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1.1万亿元,全国有七成有经营活动收入的小微企业无须纳税。 [1] 另一方面,对于以网络主播为代表的高收入群体,税务机关则是不断规范税收征管,深化税收改革,研究和推动金税四期的工程。重大税务处罚案件不断查处,避免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从税收征管上践行着共同富裕的政策——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作为纳税个体,该如何在加强税收征管背景下实现“行稳致远”呢?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依法纳税的底线不能突破。在当前法治 社会 背景下,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企业实现长期 健康 发展的基本前提,税务合规是企业的核心命脉,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税务合规一般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时,要符合税法的规范,符合税法的正面评价,在兼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选择民商事行为,达到税收合规及节税的平衡。依法纳税、合法合规是每个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不要只是贪图最低税负、贪图眼前利益,不是每个税负最低的方案都能适用。
(一)做好税务风险识别和控制
企业可以寻求专业人士通过系统的税务风险检测,准确识别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且准确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且根据《税务风险检测报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准确整改可能发生税务风险的地方,及时作出调整。对于重大合规风险,须对应对措施的启动、执行及效果进行持续跟踪与监督,直至合规风险消除。如果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力或者效果不佳,需要及时预警与核查,提出合规风险应对改进建议,加强合规应对力度。例如,企业股东个人作为借款人从公司借款,到年末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可能就会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些税务风险,可以通过风险检测及时发现和整治,预防本可避免的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税务合规的内部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税务合规的内控体系。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是纳税管理的基础,确保科目设置、凭证审核、核算实施、报表出具过程中的合规性。建立、完善发票管理、费用报销、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全面审核进项发票、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审核业务资料留存的完备性,实现业务资料完备齐全、与进销发票相匹配,报销凭证与报销内容要素相符并能追溯到责任人。其次,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纳税体系,专人负责纳税申报,月度报税、季度报税和年度报税按时进行。再次,企业可以建立科学的业务体系,从税收角度设计策划业务流程和模式,达到税务优化的效果,但需要注意虚构业务的税务风险。最后,完善和调整产权体系。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会面临着不同的责任,需要承担不同的纳税成本,可以结合业务实质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不同股东身份和股权架构,也影响着公司经营收入以及投资者税收成本的大小,可以从税务角度考量搭建合适的股权架构。
(三)做好税务合规培训
每年税务政策层出不穷,涉税相关的规定非常细化和复杂,有时可能因为几个字的理解偏差,导致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时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可能造成本可避免的税务风险的发生。通过税务合规培训,及时解读税收政策,为税务不合规敲响警钟。可以通过了解企业目前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其需求,定制税务合规的内部培训,或者针对 社会 上发生的,或企业自身遭遇的某些重大、常见的税务合规事项进行定制设计培训课程。
(四)聘请专业的常年税法顾问
企业或个人可以聘请专业的常年税法顾问,为企业或个人从法律角度把控税务风险,优化税务管理,解答日常税务咨询,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协助企业安全发展和个人财富安全守护。
处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势中,顺势而为,才能发展的更为长远。企业或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进行资产布局的调整或投资架构的安排,以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事才更为稳妥。国家给予大量的税收红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给予小微企业非常优惠的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也就是对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5万,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不超过2.5%。
但其适用也有着限制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 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海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
2020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第二,需要满足“实质性运营”。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如何认定实质性经营作出权威解答。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第三,需要是鼓励类产业,即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 旅游 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 旅游 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包含高新技术产业、 旅游 业、现代服务业三大产业。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共包含36类324项, 旅游 业共包含6类14项,现代服务业共包含22类131项。覆盖面广,受惠企业多。那么,什么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主要指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并且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三)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见,霍尔果斯的五免的优惠政策仍在有效期内,满足政策适用的要求,在霍尔果斯实质经营的企业是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
顺应国家政策的大势,依照相关规定行事,充分享受和落地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行稳致远”。尽管国家在特定地区给予特定主体大量的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在运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符合业务实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能把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司作为偷逃税款的通道。
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财富管理时,经常会用到大额保险工具和信托工具等,它们具有强大的功能,例如风险隔离、定向传承等,当然也具有一定的税务优化的功能。
保险工具具有一定的税务规划功能。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所得的理赔金,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在我国,我们经常会听到“购买保险可以避税”。需要说明的是,购买保险的行为是投保人运用完税后的现金购买保险产品,此购买行为并不会产生税收,也没有收益。但在保险持有阶段和出险阶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了保险理赔金,还有其他的保险金给付形式,如分红、生存金等。这些收益目前在我国也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要对其征税,因此,保险的分红、生存金等目前在我国也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家族信托也有一定的税收规划效果。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目前“信托受益所得”或“信托分配所得”并不能被明确归入上述九个所得的税目,有待国家进一步制定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在我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从家族信托获得的信托分配所得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工具具有一定的税务优化功能,但其税务优化的功能并不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在组合运用大额保险、家族信托、银行理财等工具组合进行财富管理时,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税务优化的效果,但不能把税务目的作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将可能面临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背景下,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最优的筹划方案,可以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组合运用多种财富管理工具,在合法的界限内依法经营,安全守护家族财富,防范家族财富面临的各种风险,最终实现“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注释:
[1]九张动图带你了解:2021年前三季度减税降费亮点。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本文作者:王帅锋、高慧云、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