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中国实际,谈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一、劳动政策的制定:
1、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加大立法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2、以政府为主导,从目前注重于个人劳动关系的调整,逐步过渡到以劳资双方为主体的集体劳动关系的构建与调整。
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1、职业培训(政府组织,政府主导);、
2、就业服务:
(1)就业信息指导;(2)劳动力市场价格指导;(3)失业预警监测;(4)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3、失业救济:
(1)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缺席;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劳动条件的维持和提高:
劳动条件的形成依靠内部机制和外部规范。内部机制包括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协调、职工参与等制度,外部规范包括劳动法和劳动政策。而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外部规范促进内部机制的完善。
1、确立劳动条件标准(强制性、指导性);
2、培育并健全劳动条件形成机制(劳动合同制、集体协商)
3、对劳动条件的形成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
四、协调劳动关系:
1、劳动监察:
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劳动争议的处理;
3、三方协商机制:政府具有谈判者、协商者、立法者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并不直接代表或融入劳动关系的一方,而是居于劳资双方之上,以居中仲裁者的角色,代表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但这种裁决并不要求政府在劳资双方之间完全的“不偏不倚”,而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劳动法为依据,以追求法律上的“实质平等”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