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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发展最重要的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原因正是 “环境使然”。历经三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终于破茧而出(07年1月1日实行)。该准则对现行基本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多方面完善,广泛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原则和方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都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趋同。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和会计法律体系框架,新基本准则继续保持原有定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突出了其法律地位。 [1]从整体上评介,与原基本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重大改进:(1)准则的内容结构更为合理,准则的理论指导作用更加突出:首先,新准则在总则的第四条明确提出会计目标,并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如此更加合理;其次,将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便于与国际惯例衔接。相应地,这一章的内容也作了适当调整 [2],修改后的这章完全成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定,体现了修订后基本准则的概念框架倾向,起着连接会计目标与其他概念的“桥梁”作用;最后,新准则对于第三至八章中关于会计要素的规范,剔除了原准则中“具体要素项目”的内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增强了准则的基础性,真正体现准则的理论指导作用,有助于会计准则的协调,并为具体准则的出台和修订打下基础;(2)会计目标更好地体现了当前的经济环境:原准则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完全抹去了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鉴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修改后的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体现了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结合,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与可靠性保持一致;(3)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使用资产负债观重新定义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同时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引入“利得”和“损失”概念,并且将其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两类,目的是为了更加合理反映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4)会计计量是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基于计量在财务会计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新准则专辟一章论述计量问题,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把“公允价值”概念全面引入中国会计体系,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满足了会计实务发展的需求。 新准则的修订改善了原准则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有助于我国会计的国际协调,促进了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新准则仍存在一些重要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一、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权衡在公司治理和委托代理关系中,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系统存在的基本理由在于,会计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借以减少决策风险、促使社会资源趋利性流动,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杜兴强,2002)。为了发挥上述功效,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了应于规范的要求,规定决策有用性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于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就成为保证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相关性指与决策相关,会计信息能够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可靠性指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和偏差,并能忠实反映它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况。虽然二者是同等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但是它们并非总在同一方向上影响信息的有用性,因此往往需要权衡和协调。 [3] 相关性与可靠性孰先孰后? [4]纵观国际上众准则制定机构的主流观点,相关性皆成为关注的焦点。FASB虽对两者并列提出,但其意图更侧重于相关性;AICPA的调查报告提出的诸多建议,都明显地反映了对会计信息相关性改进的要求;AAA每十年颁布的一系列研究报告中,都将相关性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加以阐述;在现行的财务报告改革浪潮中,改革的焦点更是集中在提高信息决策的相关性上……然而,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的接踵而至,使得人们又重新探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不相关的信息固然无用,但并非对所有人都无用,而不可靠的信息更加危险,所有的使用者的决策都会被他误导,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我国新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第一条就是可靠性,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二条随之提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显然,虽然新准则规定二者要求皆要具备,但却凸现了可靠性要求。 [5]尽管如此,对于二者矛盾的焦点,始终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笔者认为,再苦苦寻求两者之间的均衡点似乎无益于事,不妨换个角度去解决这一问题。英国会计“真实和公允”的特点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我们尝试给会计信息质量一个更高的原则,那就是真实和公允。“真实与公允”观点是英国会计的最主要特征,它被理解为:必须披露所有的“真实的”、“诚实的”重要信息,而不管其有利或不利;必须不抱偏见,不故弄玄虚,不隐瞒重大事实,必要时,也可超出规定要求披露有关细节。在英国,这一观点是至高无上的,它是财务报告的指导思想,也是财务报告的最终测试。符合真实和公允的会计信息有时可以背离会计准则的要求,甚至可以背离《公司法》中的有关会计要求。英国 “真实与公允的观点”不但在英国根深蒂固,这一观点已超出国界被欧盟甚至国际上所接受。欧盟在其1978年发布的第4号指令中的第一章(第2条)总则中规定: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必须依照“真实与公允”的观点加以反映;当遵从了指令规定,但未能做到充分地提供真实与公允的信息时,必须提供补充的信息。并且在1983年发布的第7号指令中又强调“真实与公允的观点应处于最优先的地位”。由此可见,欧盟的大部分国家都已接受了这种观点,并在实务中加以运用。 “真实与公允”观点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人们常说,财务报表显示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真实与公允的概况,或是公允的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本框架虽然不直接涉及这些概念,但是,运用主要的质量特征和适当的会计准则,通常可以产生一般所理解的、表达上述资料的真实和公允的概况的财务报表,或是公允反映上述资料的财务报表。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也要求“真实与公允”的编制财务报表。从各国的规定可以看出,“真实与公允”的初衷就是引导会计实务,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最大程度地实现财务报表目标。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正是最好地联结这一理念和实务的桥梁,它是报表目标的具体化。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真实与公允的理念才能得以实现。受这一思想的启示,我们可以尝试重新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在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一首要质量特征之上,再构建一个最高质量特征,即真实性与公允性。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应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不得虚构、歪曲和隐瞒经济业务事项;公允性,要求不偏不倚,企业在具体加工、生成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委托、受托任何一方的利益。真实性和公允性应成为会计信息的最高检验尺度。二、关于会计计量问题新准则单列一章(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较以前做出重大调整,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对金融工具而言则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我国原有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逐渐凸现出单一性。因此,在此次新准则的变革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可谓适应了环境的变化,成为可圈可点之处。然而,从公允价值的出现到现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一直备受争议。FASB于1991年10月正式接手制定公允价值的准则,这一准则一出现便在美国会计界和金融界引起强烈反响。以SEC 和投资者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将极大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 使会计信息反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且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和金融界为代表的反对者则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是对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极端背离,不仅缺乏可靠性,而且将导致金融机构的收益产生巨大波动, 促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短期化。可见,对各种计量属性如何选择,争论最多的其实是计量属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问题。准则制定者一直以来都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均衡。毋庸置疑,引入公允价值将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投资者在对某个公司的股票进行估价时,关注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时价值,更关注公司未来发展机会,反映在股价上即公司未来发展机会的现值,计量公式应为:MVE=α1BVE+α2UNA(MVE为权益的市场价值;BVE为权益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净资产的现时价值;UNA是未确认的净资产的价值,也就是未来发展机会的价值。当存在完善的市场时,α1+α2=1)。在未引入公允价值之前,历史成本只能反映过去企业发生的经济交易,投资者只能根据现在的情况推测未来;而引入公允价值以后,MVE=MWA-MVL(M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即资产公允价值总和;MVL为负债的市场价值,即负债公允价值总和),资产负债表就直接反映了权益的市场价值(即股票总价值)。通过公允价值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合理评价企业的风险和收益,以及管理当局的管理业绩,从而作出投资和其他决策。因此,公允价值的使用提高了投资者判断企业未来前景的决策相关性。然而,公允价值不像历史成本那样客观,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它的可靠性是其致命的弱点。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就拿非货币交易来说,过去非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新准则实施后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企业利润表。高价卖家当,是上市公司包装利润最常见的手法。例如,上市公司的一块资产(或股权)账面值1000万元,却以2000万元或更高的价格出售,以前需现金交易时,证监会还规定,至少必须50%的转让款到账才能计算收益,现在非货币交易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利润了。资产置换双方都将各自的非货币资产高估,然后互相交易,双方账面上都有利润,可谁都知道,这全是空的。除此以外,在技术上,当不存在健全的市场经济和活跃的市场交易、市价不可观测时,公允价值就需要会计人员的大量估计和判断,这种随意性也为会计人员滥用会计大开方便之门。正是由于公允价值确认时的不确定以及在计量形式上的多种选择形式,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了。因此,笔者认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应具有极其严格的内外部条件的限制。首先必须要有高度开放发达的要素、技术、资金、人才市场和活跃的交易,并且各要素的投资主体要有要求企业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需求;而内部条件则是财务信息报告者要有主动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动因。考察我国的国情,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像西方国家那么发达,没有较为健全的信息规则和活跃的交易,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占较大比重;会计人员总体水平较低,投资者素质也不高;信息失真、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金融工具使用并不普遍,公允价值需求不高……因此,考虑到中国经济还处在转型阶段,成熟的市场经济尚未建立,在肯定会计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和益处的同时,笔者认为我国准则广泛应用公允价值的做法值得商榷,我国还不具备全面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正如吴亚军所说: “一个制度一定是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当时的制度必须能适应当时的生产力”。一国的会计准则应该贯彻稳健的原则,而不宜一味地追求与国际接轨。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仍然坚持历史成本的基础地位,有选择的运用公允价值。例如:可根据环境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分类,对于有活跃市场能可靠获得公允市价或进行现值估计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一般制造性、非金融性的资产和负债,如石油、天然气、存货和厂房设备等,继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再比如:在对公允价值表现形式的选择上,应依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及内容进行选择,在交易市场比较完善的条件下,现行市价应为首选。当然,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市场的完善以及财务金融理论和会计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允价值的计量范围将越来越大。三、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问题要素的定义有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两种。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原本是计量企业收益的两种不同理论。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因此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将之引用到准则制定中,资产负债观是指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首先定义并规范与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要求在准则制定过程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二者在具体会计处理中的一个显著差异就是对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或派给业主款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收入费用观则直接确认已实现的每笔收入和费用,进而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而言,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变化的影响,确保了企业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真实准确,从源头上厘清该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为确定某一期间流量概念的收入和费用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最终采用一种财务报表使用者易于理解的方式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提供的收益总额信息相关性比较强。新准则在定义要素时,对老准则采用的收入费用观作了彻底变革,改用资产负债观来定义要素。就资产而言,把资产定义为“未来经济利益”,使之成为所有会计要素的共同基础:收入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费用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是现在承担的未来经济利益牺牲的义务等。资产成为了企业获利的资源,利润也由资产而生,依附于资产。采用资产负债观以后,要素的本质揭示的更加清楚了。这是新准则的进步之处。然而,就定义的范围来看,笔者认为还有待扩展,仍举资产为例。人力资源是当今最重要的资产板块,忽略它传统会计核算体系已经无法再公允、客观的反映公司价值。那么,人力资源能否作为资产确认呢?对照通用的资产的定义,资产应具有以下特点:①资产是由过去形成的;②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③资产能直接或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显然,人力资源是一项经济资源。当劳动者将劳动力投入企业运营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有关合同,这说明在契约期内,企业拥有人力资源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也就拥有或控制了人力资源;其次,劳动者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发挥他拥有的能力,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人力资源应当确认为资产。然而,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仅考虑了“交易和事项”,对于人力资源这类的“情况”却没有交代。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的交易事项日益纷繁和复杂,已经出现许多未来的事项。交易的双方可能是先签好了一个不可更改的合同(契约),交易与事项却尚未发生,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双方之间的风险与报酬已开始转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签订尚未履行的合同也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理应确认为资产。例如衍生金融工具,它是一种契约形式,签约双方只是享有某种权力和义务,并无实物交易发生,其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是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资产的本质是权益(权力和利益的合称)。过去(包括现在)在会计恒等式的影响下,资产被强调为一种可视化的使用价值,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其实资产还有另一维度“权力”。从确认的角度看,“利益”维度是构成资产的基础,是确认的基础;而“权力”的作用在于使资产得以认定。这样看来,资产的两个维度:权力和利益,正好对应着确认的两个要素:认定和计量(陈国辉,2005)。可见,作为权力的衍生金融工具也应当确认为资产。因此,资产定义的边界应扩大,能否设想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含有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和权利。”三、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增设“第四表”近年来,外界对财务会计及财务报告的指责越来越多,认为财务报告缺乏信息含量,只是一堆“无用的数字”。恪守会计本质、特征和边界,仍然只提供现有利润表的信息似乎已远远不够,只有突破财务会计固有的程序和技术,改变财务会计的特征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信息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收益理论发展起来。会计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开始注意吸收经济学收益观的某些合理内核,引导现代会计理论的收益观朝着经济学收益观方向发展。1961年爱德华兹和贝尔在其著作《企业收益理论与计量方法》中肯定了经济收益的理论价值,但因它不能被客观计量而无法用于实际计量中;于是,他们将经济收益与会计收益相结合,提出了“企业收益”的概念;随后,1980年FASB正式提出了“全面收益”这一新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它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全面收益出现以后,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用单一的一张全面收益表,虽可以全面反映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在资产债表日之间所发生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所有变动,但经营收益和物价变动等信息却无法分开列示,与决策有用的信息仍可能无法获得,于是出现了一个折衷的办法,既不放弃实现原则,又能反映价值变动,“第四表”¬——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就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 第四表产生以后,原始的利润表就可以继续反映企业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及其已实现的资产损益,而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则反映传统会计收益难以处理和反映的物价变动或其他一些外在环境事件所引起的已确认而未实现的损益,从而全面反映报告期内产生的净资产的全部变动;除此之外,建立在资产负债观上全面收益理论还突破了传统计量上“三位一体”的限制,解决了当前会计计量和报告中的一些难题,为今后确认和计量更多的可实现利得开辟了道路。全面收益理论的成熟,促进了收益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的提高,通过业绩的分开列示,还增加了收益信息的透明度,避免少计资产多计负债,少计收入利得的利润操纵行为。阅读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告一章虽也有所修改, [6]但规定中并没有看到关于“第四表”的论述,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应逐步应用全面收益理论,实现增设第四表的报表改革。五、关于资本保全的规定企业的目的是在保全资本的基础上获得利润。早在希克斯的《价值与资本》中就将收益定义为“保持期末和期初同等富裕的情况下,可予消费的最大金额”。“同等富裕”就体现了资本保全思想,可见资本保持的重要所在。IASC在其概念框架的最后一节,专门讨论了资本与资本保全概念问题。它将资本的概念划分为资本的财务概念和资本的实物概念,并指出“企业应根据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资本概念”。我国新准则业已提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理应就公允价值所对应的实物资本保全有所提及,以保证其一贯性,然而基本准则却没有单设章节专门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缺陷。资本保全的基本含义是保持资本的完整无缺,只有超出投入资本以上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随着物价变动的加剧,资本保全概念有了新的发展,形成了现在的两大派别——财务资本保全和实体资本保全。财务资本保全观念认为资本是一种财务现象,是指用货币表示的业主投入企业的净资产或企业产权。因此,财务资本保全就是保持业主投入资本的货币等值或购买力完整无损,或保持企业产权的完整无损,收益的确定要以保持原有资本的货币量或购买力为前提。实体资本保全观念是指业主投入企业的各种资产所代表的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或取得该能力所需的资源或资金。实体资本保全就是保持这种生产经营能力的完整无损,当期收益应当是在保持期初及当期投入的生产经营能力基础上的盈余。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财务资本保全是以保持资本的货币等值为目标,而实体资本保全是以保持资本的生产经营能力为目标。对于二者的选择,笔者认为应根据资本的具体形态加以区分。货币资本本身就是一种财务现象,它的生产经营能及就体现在它的购买力上,只要其购买力得到保持,货币性资本也就得以保持了。因此,货币资本应选择财务资本保持观念,而实物资本则应选择实体资本保全观念。对资本保全观念的选择不仅涉及计量基础问题,它还将决定编制财务报表中会计模式的选择,包括前文所讨论的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以及全面收益/会计收益等一系列选择。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基本准则应单设一章对资本保全观念作出规定。六、结束语新会计基本准则的公布,让我们看到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初步成果。然而,新准则仍有许多重大方面值得推敲和完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缩小差距,使我国会计成为国际化语言的任务还很艰巨,中国会计学者们的努力任重而道远。
目 录一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时间,背景和意义 1(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时间 1(二)新准则出台的历史背景 1(三)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意义 2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2(一)第一个层次,它是起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 2(二)第二个层次,主要是38项具体准则 21、一般业务准则 2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 33、报告准则 3(三)第三个层次,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3三、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 3(一)基本准则有所变更 3(二)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 4(三)计量基础有了较大的变革 4(四)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重大改变 4四、针对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的思索 5(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大量引用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5(二)新准则有些定义虽然明确,需要会计人员好好理解和学习 5(三)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化了会计的功能 5(四)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 从容面对新准则带来的挑战 5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绪论:2006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和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从基本会计准则到具体会计准则都作了较大的改动。一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时间,背景和意义(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时间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上市公司。这是中国会计界的里程碑,它将推动中国向更现代的经济模式过度,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二)新准则出台的历史背景1、全国人大于1999年修订了《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了《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都作了新的规定,但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由于没有同步修订,依然有效,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事实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相互抵触。为了与会计领域的最高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对现行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重组、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等,它需要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新出现的经济事项。 3、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频繁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对股票市场的冲击,也暴露出会计准则的不完善,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的滞后性以及主观性导致整个会计、审计行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4、中国加入WTO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化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如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即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最后,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要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重新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有这些是促动我国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最直接的动力。(三)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意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宗旨,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作出理性决策。二是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始终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三是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四是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会计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作为信息不充分一方的利益。同时促使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总之,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实施将对规范我国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第一个层次,它是起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的总提要求等。它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二)第二个层次,主要是38项具体准则它对我国目前各个行业的企业存在的各类经济业务,明确了会计处理的具体原则和规范。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租赁等准则项目。一般业务准则的编号大部分排在新准则体系的前列。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生物资产、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项目。3、报告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准则项目。此外,为了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导,新准则体系中还包括了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当于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办法。(三)第三个层次,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作为整个准则体系共同的应用指南,规范新准则体系下会计科目的设置、财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项目的内容、报表格式等。三、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即将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历史,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实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来的梦想和追求,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准则较旧准则在修订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基本准则有所变更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具体规定了13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是因为基本准则中再规定“一般原则”较难解释,与国际惯例也难以协调,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同时对原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二)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过程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当期利润下降。(三)计量基础有了较大的变革新基本准则不再把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把原来权责发生制原则改为了记账基础。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四)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重大改变《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4]。自财政部199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绝大多数企业采用了应付税款法,而本准则引入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因此本准则实际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革命性变化。由于许多会计人员甚至是许多注册会计师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缺乏实际经验。可以想象本准则将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实行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四、针对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的思索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大量引用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一方面,可以使得资产的价值更吻合其实际的市场价值,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另一方面,公允价值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第三方很难判断企业所采用的公允价值实质上是否真正“公允”。同时,多种计量属性并存也使得企业计价灵活,选择空间增大,从而必须防止可能进行盈余管理。 (二)新准则有些定义虽然明确,需要会计人员好好理解和学习如新无形资产准则把“研究”、“开发”定义得尽可能确切、完整,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界定。但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要正确地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实践中对同一种情况,不同的会计人员会产生不同的职业判断。 (三)新会计准则更加强化了会计的功能我们知道, 会计的基本功能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会计的功能决不仅限于此。它要和国家其他政策相配合, 体现对特定产业的政策扶持。以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为例, 它就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相配套, 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规范纲要》中提到, 国家将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无疑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 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 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 (四)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 从容面对新准则带来的挑战首先, 企业的财务主管有必要阅读一下已经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这样, 可以先行了解新准则将会带来哪些变化,企业现有的会计系统所能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以满足这些新要求。其次, 由于新准则数量倍增, 而且所要求的会计处理方法越来越复杂, 顺利实行的关键是拥有足够且胜任的财务人员。财务主管须了解企业现有的财务人员具有什么样的专业资格, 还需要哪些培训以迅速提升能力和补充知识,企业可能要增加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第三, 财务报表作为企业业务表现最主要的一份“成绩单”。新准则实行之后将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什么影响, CFO乃至财务董事都有必要了如指掌。第四,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都已在不同程度使用了电脑系统, 新的会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可能带来的软件和硬件的升级要求也不得不纳入考虑范围。 结论:由此我们看到,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内容更多,核算更复杂,信息披露更严格,这样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动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必将带动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较大提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也能为国家决策提供更可靠更客观的资料,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深刻而长远的影响。原创的,新鲜的,希望能帮到你
课程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将在2007年1月1日施行。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准则)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取得实际性的进展,新会计准则的改革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是史无前例的,它的实施将极大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新会计准则将给我国许多企业带来巨大考验,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综合能力的要求大为提高。为配合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证监会、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和部委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工作,上海财大依托自身会计专业优势,在几千家大型国内外企业培训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整合“政策制定者+专业精英+会计专家”,组成实力强大,理论结合实际的杰出师资团队,2008年全新打造新会计准则操作实务课程。【课程收益】 比较分析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比较分析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操作实务; 新旧会计准则转变重点和难点; 新会计准则下税务筹划; 分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对盈余管理、资产计价、投融资决策的机遇和挑战 提前设计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会计策略。【适合对象】 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企业财务部负责人及所有财务人员; 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金融(财务)分析师;【证书颁发】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新会计准则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卓越的讲师团队】孙 铮: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教育部全国优秀青年教师,澳洲注册会计师公会资深CPA、荣誉会员(FCPA)。孙教授亲历了新准则制定的全过程,对新准则由最权威的解读。刘 浩: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为上海财经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研究中心研究员。在《经济研究》、《会计研究》、《财经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与孙铮、李琳合作,该书荣获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会计准则、资本市场、政府行为与契约结构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反倾销会计等。目前是国内最著名的会计准则培训专家,广受企业的好评。曾长期在大华会计事务所工作。【课程大纲】基本准则 财务报告的目的; 财务报告的用户; 会计假设; 确认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要素; 会计计量; 财务报告。新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重点业务一 No.2长期股权投资 No.20 企业合并 No.33 合并财务报表重点业务二 No.18 所得税重点业务三 No.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No.23 金融资产转移 No.24 套期保值 No.37 金融工具列报其他一般业务 No.1 存货 No.3 投资性房地产 No.4 固定资产 No.6 无形资产 No.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No.8 资产减值 No.9 职工薪酬 No.10 企业年金基金 No.11 股份支付 No.12 债务重组 No.13 或有事项 No.14 收入 No.15 建造合同 No.16 政府补助 No.17 借款费用 No.19 外币折算 No.21 租赁编报和披露 No.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No.29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No.30 财务报表列报 No.31 现金流量表 No.32 中期财务报告 No.34 每股收益 No.35 分部报告 No.36 关联方披露新旧准则使用衔接 No.38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策略 新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和会计策略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变化【课程费用】 公开课课程为期三天,培训费用为2800元,包括培训费用、资料费用和茶歇费用。单位团体或内训价格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上课时间共三天。上课地点为上海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开课地点上海开课时间08年9月 08年10月 08年11月 08年12月22-24 22-24 19-21 17-19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内训课程。【汇款方式】开户人:上海财经大学(Y)账 号:316777-00014408470开户行:上海银行上财支行备注:请在用途栏注明“新会计准则高级研修课程”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三) 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直线摊销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 明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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