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我校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校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各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 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课程合格。(二) 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允许成人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毕业当年、毕业后一年参加其中两次考试)。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 在学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二) 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三) 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两门(次)及其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