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因此叫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虽未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已经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而且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看作是我国对过去这种探索工作进行的总结。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一)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1、“六个月内再起诉离婚不受理”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权利的限制,其实就是一种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2、“离婚案件中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制度。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意见指出离婚冷静期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形,即在诉讼离婚中适用。3、“情绪约束冷静期”以及“情感修复冷静期”制度。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该《指引》当中明确将离婚冷静期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庭审时过于激动、不理性,可以适用“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20日,计入审限;另一种是一方积极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并且主动修复感情的,可适用“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60天,不计入审限。上面的这些制度,基本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体系。(二)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 随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审议通过,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正式确立。《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此,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全面建立。
法律分析: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当事人在自愿离婚时,国家机关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考虑的时间,在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再重新考虑是否离婚的法律制度。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有利于化解夫妻的感情纠纷,防止轻率的离婚,维护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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