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收费如下: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1款执行;3、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探)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2元;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采剥总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采剥总量)计征。法律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