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答辩状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对案件事实作出答辩意见。下面是我收集的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
答辩人:李某,性别: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住址: 。
答辩人因与原告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与原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张某却存在违约情形。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张某于2010年 月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壹拾万,后五年每年租金根据本地当地市场行情上下浮动,租金每年的5月1日交清一整年的租金。合同同时约定答辩人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若因为政府拆迁行为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原告如何对答辩人的装修费用进行赔偿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4月29日,虽然原告张某并未与答辩人对后五年的租金进行协商,答辩人亦为了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前五年的确定的租金数额将壹拾伍万元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且根据答辩人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对于答辩人是否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如何装修是答辩人的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因此答辩人有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的自由,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原告张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涨租至40万元,涨幅高达160%,客观上构成严重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而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对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房租涨至40万元,且没有对涨租标准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与答辩人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具体数额,但不表示任何一方可以毫无根据的随意涨价或者降低,合同双方应该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租金数额,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协商也未就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涨租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答辩人一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之原告张某未按照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擅自涨租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二、原告张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房屋的解除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即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条件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解除。而在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张某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及约定解除的情况。
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对租金数额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就单方以快件的形式通知答辩人租金涨幅至160%并且以此为由与答辩人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合同是维护交易稳定与安全的手段,任何人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以非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原告张某擅自破坏合同效力的行为才是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答辩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人(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海市××大道××弄××号
答辩人就与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索要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依据。
1、2005年7月1日,某园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上海某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确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托管合同第七章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签订日起之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因此,托管合同的有效期即为2005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7年11月—2009年6月物业管理费没有任何合同依据。
2、即使在上述托管合同有效期内,原告若索要物业管理费仍需经业主委员会授权。
托管合同第五章第4条第3款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追讨进程进行监督审核,并在必要时候同意乙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园区业户欠费事宜。”该条第9款约定“…与甲方定期检讨任何欠缴情况,并在获得甲方事先同意后进行法律诉讼。”因此,即使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内,原告若通过法律程序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仍需事先取得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本案原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根本不具备索要物业管理费的资格。
二、原告并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
被告近日刚收到了案外人上海××公司的付款通知单,要求被告支付××大道1号W58的2007年11月-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元(证据一),因此,在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有理由相信业主委员会已将小区物业管理委托给案外人上海××公司。被告无法也不应该向两个物业公司同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因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缺少基本事实依据。
三、原告索要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业主之间是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成立的是平等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本无权收取所谓的滞纳金。
其次,即使在托管合同第五章第四条第3款写明的是“另在追讨过程中,追缴管理费的欠费3‰滞纳金”,那么最多也是××*3‰=××元,而不是原告漫天要价的71238.6元。
综上,原告诉请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