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添附的概念。 (2) 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民通意见》 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 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 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应归王某所有。但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王某亦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返还林某建房及相关的劳务费用。不过,考虑林某居住31年未付房租,受返还的利益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