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沈×、高××、张××等人受贿案件的通报各市(区)局、市区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2001年8月,××市××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综合业务科干部沈×、高××、张××等人有涉嫌收受、纳税人的贿赂等问题,随即立案进行侦查。现经××检察院查明,沈×、高×x、张××等三人在执行税务稽查任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贿赂,触犯了国家法律,已分别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我局纪检组、监察室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此案过程中,又发现原××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综合业务科干部杨××、陈××两人多次间接收受纳税人的现金,严重触犯了政纪,经市局研究决定,已给予杨××、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