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此后,随着“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破坏。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据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