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定义可以参考财政部与2003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 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和发展方向,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通用规范而作的修订。《目录》按货物、工程、服务3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344个三级分类,最多到六级分类。《目录》分类体系比较完整,具有品目覆盖范围广、操作适应性强、分类属性统一且可扩展等特点。《目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将直接根据《目录》的有关分类制定。二是在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报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均要按《目录》分类进行规范。三是在政府采购交易业务方面,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内容,要按《目录》分类逐步实现标准化。四是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定方面,要按《目录》分类进行相应调整。五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方面,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分类应以《目录》分类为基础,形成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