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李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按照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李某无权私自申请专利。甲公司申请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并且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因此甲公司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甲公司虽然在申请日2008年3月6日前公开展出该技术,但甲公司的关于该技术的申请不因为上述展出行为丧失新颖性。其次,中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王某的申请日早于乙公司和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无法获得授权。另,王某的申请日和甲公司展出时间在同一天,因此王某的独立发明创造没有因为甲公司的展出而影响新颖性。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授予其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在专利权应当授予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