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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论文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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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论文商法

要用法语写吗?不懂法语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动力机械及工程专业动力机械及工程硕士点于1997年由内燃机和热力叶轮机械两个硕士点调整合并而成,是教育部首批硕士、博士点授予权单位,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内燃机实验室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也是船舶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组成部分。该点现有教授5名(其中博士生导师4名)、副教授、高级工程师11名,教师中有博士学位16名,形成了以中、青年为骨干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学术思想活跃,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国内科研院所及企业有较多的交流合作。1970年代末提出的柴油机热预混合燃烧方式目前已成为国内外柴油机的热点研究课题。该硕士点主要学术研究及科研领域有两大类,即内燃机和热力叶轮机械。其中内燃机主要研究领域有:喷雾与燃烧、激光技术测量、排气净化、代用燃料、新能源混合动力、内燃机振动与噪声及故障诊断;内燃机CAD/CAE、设备与结构安全性评价及寿命预测、内燃机测试与电控、催化燃烧及化学反应动力学。热力叶轮机械主要研究领域有:燃气轮机关键技术及汽轮机气动性能、可靠性研究、透平机械热力状态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燃机与燃料电池复合发电新型动力循环、新型组合吸气式发动机研究、计算流体力学及计算燃烧学。该硕士点共承担国家、省、部及企事业科研项目200多项,通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鉴定32项;获教育部、农业部、机电部、省教委各类科技进步奖20项;在国内外主要学术刊物及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论文580多篇;出版专著15部;获得发明专利30项。该硕士点指导教师:宋希庚*、隆武强*、高希彦*、王晓放*、冀春俊*、薛冬新、郭晓平、孙培岩、王正、满长忠、于学兵、冯立岩、 谢蓉、 王巍、杨凤珍、刘艳、许晓光、苏庆运、唐斌、周红秀、杜宝国、 田夫注:标“*”者为博士生导师学科、专业名称(代码)研 究 方 向 考试科目(科目编号) 备 注 080703▲▲动力机械及工程01 内燃机燃料、喷雾、燃烧与排气净化02 内燃机振动与噪声及故障诊断03 内燃机测试与电控、内燃机CAD/CAE04 设备与结构安全性评价及寿命预测05 新能源混合动力06 动力燃气、蒸汽轮机关键技术及性能评估研究07 计算流体力学、新型循环及先进动力装置研究 ① 101思想政治理论1-5研究方向:② 201英语一 203日语选一6-7研究方向:② 201英语一③ 301数学一④ 841 热工基础注:热工基础包括50分必做题(工程热力学和传热学各25分),选做题(工程热力学和传热学各100分,二选一)。 欢迎跨学科、专业考生报考该专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说明:若要定购下列参考书目,请直接与大连理工大学教育书店联系,联系电话: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参考书目 101 思想政治理论 国家统一命题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 我校自主命题,非单独考试考生不得选考 201 英语一 国家统一命题 202 俄语 国家统一命题 203 日语 国家统一命题 240 英语 各大学外语专业二外使用教材 241 俄语 各大学外语专业二外使用教材 242 日语 各大学外语专业二外使用教材 243 德语 各大学外语专业二外使用教材 244 法语 各大学外语专业二外使用教材 250 单独考试英语 我校自主命题,非单独考试考生不得选考 251 单独考试俄语 我校自主命题,非单独考试考生不得选考 252 单独考试日语 我校自主命题,非单独考试考生不得选考 301 数学一 国家统一命题 302 数学二 国家统一命题 303 数学三 国家统一命题 311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 国家统一命题 312 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 国家统一命题 313 历史学专业基础 国家统一命题 314 数学 国家统一命题 315 化学 国家统一命题 360 数学物理方法 《数学物理方法》,编者:梁昆淼,高等教育出版社 361 数学分析 《数学分析》,编者:李成章、黄玉民,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408 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国家统一命题 414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国家统一命题 611 单独考试数学 我校自主命题,非单独考试考生不得选考 614 基础英语 各大学英语专业使用教材 615 日语水平测试 各大学高年级专业日语教材 616 综合俄语 各大学俄语专业使用教材 617 行政管理学 《行政管理学》,编者:夏书章,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18 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编者:黄伯荣、廖序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增订四版《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编者:陆俭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19 传播学 《传播学原理》,编者:张国良,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 《传播学教程》,编者:郭庆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620 民商法原理 《民法》,编者: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商法》,编者:范健,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62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编者:陈先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编者 赵家祥,聂锦芳,张立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622 教育管理学 《教育管理学》,编者:陈孝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623 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 《中国城市建设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外国城市建设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城市规划原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3版) 624 建筑设计理论综合 《中国建筑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外国建筑史(19世纪末叶以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外国近现代建筑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625 中外美术史 《中国美术史》,洪再新编著,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外国美术简史》,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外国美术史教研室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或中国青年出版社 626 分析化学及分析化学实验 含化学分析与仪器分析部分:《分析化学》, 编者:刘志广等,高等教育出版社《仪器分析》,编者:刘志广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627 药物化学 《药物化学》,郑虎主编,第五版,人民卫生出版社《药物化学》,仉文生,李安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630 无机化学 《无机化学》,无机化学教研室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五版 631 分子生物学 《现代分子生物学》,编者:朱玉贤、李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635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 636 体育学专业基础综合 《学校体育学》,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周登嵩主编,2004年《运动训练学》,人民体育出版社,体育院校通用教材《运动生理学》,人民体育出版社,体育院校通用教材 678 社会保障学 《社会保障学》(第二版),主编者:陈树文,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501 建筑设计(6小时) 《中国建筑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外国建筑史(19世纪末以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外国近现代建筑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空间组合论》,编者:彭一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502 规划设计(6小时) 《城市规划资料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5、6分册,城市设计 503 命题创作(手绘)(6小时)801 英语专业综合 语言学部分(50分):1. 多选题: 一般为4个选项.(15题,15分)2. 判断题: 确定句子中的提法对错.(15题,15分)3. 简答题(写出语言学术语的定义)(2题, 8分)4. 论述题(分析和解答问题)(2题, 12分)参考书目:《语言学教程》(修订版),胡壮麟,北京大学出版社。文学部分(50分):1.文学术语解释:15个小题,每题2分,共30分;例:Bildungsroman:a kind of novel that follo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ero or heroine from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into adulthood, through a troubled quest for identity. 2.文学作品分析:1个题,20分。阅读一首诗歌或一部短片小说,根据问题写出800-1000英文单词的短文。参考书目:1.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Literary Terms,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牛津文学术语词典》2008)2.《英国文学作品选读》(第1-3册), 陈嘉,商务印书馆,19823. 《英国文学通史》, 侯维瑞,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4. 《美国文学欣赏》,吴定柏,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5. 《美国文学简史》,常耀信,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翻译部分(50分):内容包括翻译理论和英汉互译。总分为50分,其中:(1)理论部分填空题占20分;(2)短语翻译占10分;(3)英汉语篇翻译占10分;(4)汉英语篇翻译占10分。参考书目:1.《新编汉英翻译教程》,陈宏薇,李亚舟 (主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2.《新编英汉翻译教程》,孙致礼(主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3.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ranslation (翻译理论与实践)(英文版),Eugene A.Nida & Charles R. Taber,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4.《实用英汉翻译教程》,申雨平,戴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5.《布局谋篇——英汉篇章互译技巧》,陈海庆等(编著)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1月 802 翻译与写作(日 ) 各大学高年级专业日语教材 803 俄汉互译 各大学高年级俄语专业教材 804 高等代数 《高等代数》,编者:王萼芳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三版 805 半导体物理 《半导体物理学》,编者:孟宪章、康昌鹤,吉林大学出版社 或《半导体物理学讲义》,编者:胡礼中,大连理工大学教育书店出售(第三稿) 806 量子力学 《量子力学》,编者:宋鹤山,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量子力学导论》,编者:曾谨言,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807 电动力学 《电动力学》,编者:郭硕鸿,高等教育出版社 808 神经科学基础 《神经科学基础》,编者:李继硕,高等教育出版社 809 病理生理学 《病理生理学》,编者:金惠铭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六版 816 材料力学 《材料力学》,编者:刘鸿文,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上下册 821 控制工程基础 《机械工程控制基础》(第一版),祝守新、邢英杰、韩连英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8月;或《控制工程基础》,王益群、孔祥东,机械工业出版社 823 机械制造技术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陈日曜主编;《机械制造技术基础》(第3版),卢秉恒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825 材料科学基础 《材料科学基础》,主编:胡赓祥,蔡珣,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金属固态相变原理》,主编:徐洲 赵连城 ,科学出版社 827 建筑材料学 《建筑材料学》(第2版),编者:王立久,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7月 828 工程管理专业基础 1.《工程项目管理》⑴《工程项目管理》,编者:成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 ⑵《土木工程施工》(12、13章),编者:毛鹤琴,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2.《工程经济学》,编者:姜早龙 中南大学出版社 829 材料力学(土) 《材料力学》,编者:孙训芳,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 830 水力学 《水力学》,刘亚坤编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版 841 热工基础 《工程热力学》,编者:沈维道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面向21世纪教材《传热学》,编者: 杨世铭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四版 846 汽车理论 >《汽车理论》,编者:余志生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 5 月,第三版 848 船舶静力学 1.《船舶原理(上册)》,编者:盛振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2.《船舶静力学》,编者:朱军,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849 船舶动力装置 《民用船舶动力装置》,编者:商圣义,人民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ISBN7-114-02343-X或《船舶动力装置概论》,编者:张志华,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850 声学基础 《声学基础》,编者:杜功焕、朱哲民、龚秀芬,南京大学出版社 851 电子技术(模拟电子技术与数字电子技术) 《电子技术基础 模拟部分》,编者:康华光,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四版或2006年第五版《数字电路与系统》,编者:王兢、王洪玉,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852 信号系统与通信原理 信号与系统、通信原理各占50%。《信号与线性系统》,编者:管致中,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或第四版 《通信原理》,编著:樊昌信等,国防工业出版社,第5版 853 电路理论 《电路》,主编:邱关源(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电路理论基础》,主编:陈希有(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854 自动控制原理(含现代20%) 《自动控制原理》,主编:孟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9月《现代控制理论》,主编:王金城,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4月《自动控制原理》,主编:胡寿松(第四版),科学出版社 855 单独考试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我校自主命题,非单独考试考生不得选考 857 语言综合 《语言学纲要》,编者:徐通锵、叶蜚声,北京大学出版,2003年版《古代汉语》,编者:王力,中华书局,2000年重排版 85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 859 伦理学原理 《伦理学引论》,编者:张传有,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60 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 《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编者:张耀灿等,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现代思想政治教育调查方法与spss软件应用》, 编者:戴艳军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62 管理学原理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第四版《管理学》,(美)编者:斯蒂芬•P•罗宾斯 黄卫伟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63 >教育学原理 《教育学》(新编本),编者:王道俊、王汉澜,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64 政治学原理 《政治学基础》,编者:王浦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65 新闻传播实务 《中国新闻采访写作教程》,著者:刘海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当代新闻编辑》,编者:张子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二版 866 科学技术史(含命题作文) 《科学技术发展简史》,编者:远德玉、丁云龙,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68 西方哲学史 《西方哲学简史》,编者:赵敦华,北京大学出版社 869 民商法综合 《法理学》,编者:张文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知识产权法》编者:刘春田,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经济法》,编者:杨紫烜,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873 公共经济学基础 《公共经济学》,编者:陈树文、王大刚,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一版;或《公共经济学》,编者:金镝,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 875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第二版),编者:邝孔武、王晓敏,清华大学出版社;《数据库系统概论》(第三版),编者:萨师煊、王珊,高等教育出版社 876 管理学 《管理学》,汪克夷、易学东、刘荣编,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四版) 877 经济学原理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四版),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 879 高分子化学及物理 《高分子化学》,编者:潘祖仁,化学工业出版社,第三版《高分子物理》,编者:金日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二版 880 生物化学及生物化学实验 《生物化学》,编者:王镜岩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生物化学实验原理和方法》,编者:陈雅蕙等,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881 热力学基础 《工程热力学》,编者:毕明树,化工出版社 882 环境科学概论 《环境科学概论》,编者:杨志峰、刘静玲,高等教育出版社;《环境化学》,编者:戴树桂等,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教材;《环境化学教程》,编者:刘兆荣,陈忠明、赵广英、陈旦华,化学工业出版社; 《环境毒理学》,编者:孟繁强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环境管理学》,编者:叶文虎,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883 环境工程原理 《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编者:周群英、高廷耀,高教出版社(第二版);《水污染控制工程》,上下册,编者:高廷耀,高教出版社(第二版);《环境工程学》,编者:蒋展鹏,高教出版社(第二版);《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编者:郝吉明、马广大,高教出版社(第二版); 884 物理化学及物理化学实验 《物理化学简明教程》(第二版),“十一五”规划教材,傅玉普 王新平主编,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物理化学学习指导》(第三版),编者:傅玉普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物理化学考研重点热点导引与综合能力训练》(第三版),编者:傅玉普等.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基础化学实验》(第二版),编者:孟长功、辛剑,高等教育出版社 885 有机化学及有机化学实验 《有机化学》(第二版),主编:高占先,高等教育出版社《基础化学实验》(第二版),编者:孟长功、辛剑,高等教育出版社 886 化工原理及化工原理实验 《化工原理》(上、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化工原理实验》,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法律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和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摘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 ***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方面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引发了一些列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不同态度 电子商务的定义一般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执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观点,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路销售征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占零售业销售额的比例很低。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路销售下降。 另一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路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路商家明视讯记忆体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 *** 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 *** 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2000年4月中国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企业高峰会”上表示:网际网路征税问题是个重要问题;征税要有凭证,因特网是无纸化的,较困难,我国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中国不想放弃征税权,同时又要让中国的网际网路发展快一点。项怀诚表示,中国将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征与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国家或 *** 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它是国家 *** 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居民管辖权原则,或是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就提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的挑战。首先,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公司可以选择交易发生的地点。公司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将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此外,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二常设机构设立地难以确定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产所等。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固定的办事地点或者是实际经营场所;二是独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某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 *** 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伺服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受到了挑战。此外,电子商务中产品及劳务的提供仅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体来完成。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网际网路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 三课税物件发生混乱 课税物件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形式,使课税物件的性质变的模糊不清。电子商务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资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体、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资料化处理而直接经过网际网路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四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我国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以一套相对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对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传统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首先,现行税务登记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通过资讯网路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而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其次,现行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在网际网路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电子资料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此外,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和地理位置,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在网际网路上没有国界的概念,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以修改而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就可能会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次取出口退税,或者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地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对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一明确是否征税的态度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趋势,问题只是在于何时开始征税,如何征税。 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其在整个贸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飞速上升,在未来电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传统贸易。如果不对其征税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影响到公共事业的投入。 其次,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他单行税务法规也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电子商务只不过是采用了更加先进的交易方式,通过网际网路进行交易,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电子交易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所以对其也应予以征税。 此外,从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上看。国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但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如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税收与因特网”的报告中,也倾向于网路交易进行征税,并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对电子商务征税权的态度,然后鼓励各界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国际合作,跟踪掌握各国最新动态,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方案。 二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虽然目前规模有限,但是也应该尽早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应包括: 1.税收 *** 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经济领域行使 *** 的具体体现。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使我国税制与国际现有税收原则相一致。 2.税收中性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 *** 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二是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中性原则,要以交易本质为基础课税,避免交易形式的影响。 3.立足现行税制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三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体系 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必要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1.修订和完善税法中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概念。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上。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如“常设机构”、 “居民”、“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的内涵与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释,对现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删除,并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2.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由于电子交易都是以资料交换的形式在网路空间进行,所以税务机关很难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就上述问题先做出一些原则性、前瞻性的规定。可以考虑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储存的资料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资料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此外,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资料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资料资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 篇2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网际网路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路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资料化手段来完成商业 *** 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型别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路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 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路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 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路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 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路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充套件。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援,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执行提供技术支援,以便有效的进行网路接入、资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路服务提供者:网路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网际网路络环境,提供资讯连线,资料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路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执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路内容提供者:网路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资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 *** 的资讯内容和不同的资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路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资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路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执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网际网路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路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资讯,财产资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 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资讯,还包含着个人资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 *** 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资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路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 *** 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 *** 对网路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资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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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心理健康音乐疗法学术论文范文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 ,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心理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总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抓住机遇接受挑战,探索网络环境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新途径、新 方法 ,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

1网络环境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课题组对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为江苏两所高校的学生,共发出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58份,回收率为91.60%。结合师生座谈和文献检索,对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1.1网络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本次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上网主要是听音乐、看视频、查资料、看新闻、有些女生偏重网购,有些男生偏重网络游戏。在长时间上网后,52.0%同学会感到闷闷不乐,心情低落;49.3%同学会觉得早晨不愿起床,心绪不宁;有40.4%同学懒得见人,出现厌烦心理;29.5%同学出现焦虑情绪,25.5%同学没有不良情绪。此外,72.2%同学遇到网络上散步虚假信息的现象;56.3%同学发现网络上攻击、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做法;49.3%同学遇到网络事件。课题组调查分析认为:网络给学生的学习、交往、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和乐趣,给这些准社会化的成员开拓了广阔视野,但也可能引发大学生认识方式和 思维方式 的质变,一旦走向极端那就势必造成许多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导致网络依赖、自我迷失、自我封闭、责任感下降、安全焦虑、人格障碍等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网络世界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观念,让很多大学生失去了判断是非的标准,迷失了前进方向,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1.2网络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因素分析课题小组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但主要原因在于学生自身,当代大学生虽然具备较强的个人学习能力,但往往缺少协作意识,不能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尤其是当他们独自面对生活中的棘手问题或困难时,往往缺乏主见,选择借助网络来解决问题,但却不能利用网络正确处理问题而走入误区。因此,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对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2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网络让人们的活动范围开始从现实领域向虚拟空间扩展,人们的思想价值体系由于受到外来 文化 的冲击,导致大学生心理健康经受着考验。所以,我们就要充分正确认识 网络技术 信息,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性,增大影响力[1]。2.1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课题组调查发现:与传统的心理健康教育相比,73.8%同学表示支持、赞同开展网络心理健康教育。通过网络这个丰富快捷的媒介,学生可以摆脱客观拘束,大大提高自主学习能力,通过与网络的互动,提高大学生的自省意识,从而发现并解决自身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在虚拟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平等性、自主性等特点,使大学生“网民”在网络中的角色自由、隐蔽,这样有利于使其敞开心扉,“毫无顾忌”地将现实无法表达的心声“吐”出来,从而使咨询和治疗更有效[2]。2.2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拓展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需要课题组调查显示:35.4%同学觉得网络教育是自由的,可以根据自身的 兴趣 爱好 来选择课程;有25.8%同学认为网络教育相比传统教育来说,理念是创新的,方式是新颖的。网络世界具有丰富的科技知识、独特的传播方式、快捷的获得性等优点,利用网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具有自主、灵活、隐蔽以及资源共享等优势,呈现出开放程度高、覆盖面大的特点,使学生上网就能自主接受优质的心理健康教育。2.3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5.64亿,手机网民在总网民中的比例达74.5%,而大学生是网络使用的主力军。网络生活给大学生带来了便捷,但是也深深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所以为了使其健康成长,就需要正确引导大学生健康运用网络指导。

3加强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的探索与应对策略

3.1改革传统教育,发展网络教育传统教育的文化氛围主要是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现在却与正在兴起的网络教育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我们要善于将传统教育与网络教育有机融合,以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实施;要充分利用网络对大学生的吸引力,然后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心理教育和思想政治活动教育,让学生正确运用 网络知识 。3.2更新教学观念,开辟网络课堂网络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大大的提高了大学生在面对心理健康问题时的应对能力。通过网络心理课堂向大学生传播正能量,更新教学观念,发挥网络课堂教学作用,将心理知识的传授与心理教育活动有效结合,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发展规律,引导学生掌握必备的 心理 健康知识 ,使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世界,提高识别信息的能力,为学业指导、就业心理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导航,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3.3开展网络调查,加强心理测试建立网络心里测验平台,就是以正确反映学生心理健康状态为目的。所以在新生入学时,可通过心理测试和谈话鉴别,建立学生档案和监控机制;开展网络心理健康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避免减少校园危机事件。3.4运用网络平台,提高教育效果加强心理网站建设,在网站上设置“在线咨询”栏目、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专栏等,倡导正确网络行为,引导健康网络心理;成立网络心理咨询室,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形式,与学生进行心理沟通和交流,缓解学生心理压力;通过举办网络心理沙龙、开辟网络心理论坛,对学生心理困惑、情感困扰等问题提供有效帮助;建立专线QQ,进行个性辅导,使双方以一种朋友的心态展开交流,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更能反映学生的心理状况,有助于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总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抓住机遇接受挑战,探索网络环境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其父母教养方式关系研究刘大伟大连理工大学2006-05-01

2、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研究——以湖南省部分高校2012级新生为例廖秋梅湖南农业大学2013-12-01

【摘要】

大学生是思维最为活跃、最有朝气的群体之一,心理健康素质对于大学生来说十分重要。音乐治疗是一种新型的心理治疗手段,结合音乐,能够更好的降低人的心理防备,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而且对于心理困扰的预防方面有很大的效率。本研究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8%的大学生认为音乐对于心理健康有调节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音乐治疗

1.引言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社会的新鲜血液,在社会中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正因为大学生处于这样的特殊地位与时期,同样也给大学生的心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据有关调查显示[1],我国大学生中因精神疾病而退学的人数占到退学总人数的54%,有28%的大学生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有近10%的学生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我国提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是[2]:①智力发育正常,即个体智力发展水平与其实际年龄相称;②稳定的情绪。尽管会有悲哀、困惑、失败、挫折等,但不会持续长久;③能正确认识自己,清楚自己存在的价值,有自己的理想,对未来充满信心;④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尊重理解他人,学习他人长处,友善、宽容地与人相处;⑤稳定、协调的个性,能对自己个性倾向和个性心理特征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⑥具备适应不同情境的能力。情境一般是指个人行为所发生的现实环境与氛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社会历史进程、国际形势等,狭义是指个体心理行为活动时所处的场所、氛围,接触对象的态度、情绪及期待等,如考核、演讲、比武等场合。狭义的情境要受到广义的情境的制约和影响。心理健康者能够在不同时空和各种情境中调整平衡自己的心理状态充分发挥个人心理潜能和优势,取得事业成功。⑦具备对各种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心理健康者为了某种需要,应该具备在各种自然环境中生存的能力。⑧热爱生活,能充分发挥自己各方面的潜力,不因挫折和失败而对生活失去信心。音乐治疗,是通过结合音乐来治疗心理问题的新型治疗方式,它是20世纪以来兴起于欧洲的一种心理治疗的方式,在国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音乐治疗也越来越重视,在国外有一类人被称为灵魂歌者,他们便是通过音乐来表达、影响人的情感。音乐治疗,注重的是音乐对人本身的引导作用,有研究表明[3],当音乐的节奏与人的心跳一致时,人体就会分泌大量的荷尔蒙,这些荷尔蒙对于放松人的神经有很好的作用。所以说它是通过对人本身的引导,让人体自身来治疗自己的一种疗法。那为什么我们不叫它音乐引导,而是音乐治疗呢?我想正如冯友兰老先生所说的一样[4],“正如今天我们还是说‘日出’、‘日落’,虽然我们完全知道日既不出又不落”这只是一个习惯问题,它对于事物本身并没有本质的影响。音乐是一门艺术,它承载人类的情感,对于人类的心理调节与治疗同样有着十分有效的作用。在国外很多人都会利用音乐去治疗癌症病人,音乐是最有效的调节人的心理方法,所以音乐国外的医生才会选择用音乐来治疗癌症病人。音乐容易被接受,有效的降低心理防线,便于帮助心理困扰者解决心理问题。

2.研究方法

2.1调查对象:湖南城市学院音乐学院大一、大二、大三在校大学生随机收取两百人。

2.2调查工具: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自制问卷《音乐治疗与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问卷》2.3调查目的:了解在校大学生对音乐的认知以及产生心理困扰的原因。

2.3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87%的大学生因多方面原因存在心理压力,51%的调查者在心情不佳时什么都不做,而一部分调查者会采用大声叫喊、大量运动等 措施 来缓解压力、改善情绪。98%的调查者认为音乐对于心理健康有调节作用,认为音乐能给人带来快乐。

结语

音乐治疗是时代的产物,拥有蓬勃的生命力,基本上解决了传统心理干预手段所遇到的问题,更能为人所接受。在大学生中间用音乐治疗来取代传统心理干预手段,这样不但满足了大学生的需求,而且能够在大学生中间迅速普及,对于心理困扰的预防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参考文献:

[1]郑好.论音乐在大学生心理健康中的作用[D].南京艺术学院,2010.

[2]魏玮.论音乐教育对培养中学生心理健康的作用[D].曲阜师范大学,2009.

[3]刘沛.音乐教育-音乐心理研究的历史视野和前沿课题-理论背景与研究个案[J].第三届全国音乐心理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11.

[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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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与心理健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心理健康。音乐可以通过使人放松,表达和释放个人情绪以及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来使个体维持心理健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音乐与心理健康浅谈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音乐教育与学校心理健康》

[摘要]音乐和心理健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心理健康。音乐可以通过使人放松,表达和释放个人情绪以及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来使个体维持心理健康。国内音乐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例如过于注重音乐的教化作用、对课外音乐活动重视不够以及课程单一和缺少变化,这些都阻碍了音乐教育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鉴于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音乐与心理健康的紧密联系,未来的音乐教育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缺陷入手,推动音乐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关键词]音乐教育 心理健康 措施

近年来,学校心理健康问题受到了政府和国家各界人生的普遍关注,而频频发生的大学生跳楼事件使得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变得更为紧迫。国家非常重视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教育部(2009)专门制定了《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提出了五个领域的健康教育工作,明确指出学校必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达到每个阶段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内容,多角度,多层面的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因此在现有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基础上,如何发挥发挥音乐教育的功能,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重点之一。

一、音乐对心理健康的积极影响

音乐可以促进个体心理健康,缓解他们的各种负面情绪,已经得到了很多心理学研究的证实。时敏和于惠敏蚌(2000)通过实验的方法验证了音乐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他们让学生参加了为期一年的音乐教育,其中包括声乐、器乐、音乐艺术欣赏、审美教育等活动,结果发现这些活动可以明显的消除学生的不良心理状态,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Wong等人(2001)的研究也发现,听30分钟音乐可以明显的降低个体的状态焦虑(state anxiety)。国外心理学家Delucia和Gellman(2007)通过音乐作为一种干预手段,结果发现音乐可以极大的缓解离婚家庭中儿童的焦虑和抑郁,并且这种效果会持续到干预结束的三个月后。

音乐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促进儿童心理健康的过程中有着其他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Harter和Buddin (1987)认为,年幼的儿童很难通过语言识别和表达同时存在的两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在诸如父母离婚等情景中是普遍存在的。对于父母离婚,儿童既会感到悲伤,也会觉得是一种解脱(大多数离婚的家庭之前就存在很多冲突和矛盾)。对于儿童无法通过语言来表达的这种情感,音乐可以很好的帮助他们释放。Gladding(2005)认为,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由于语言的匮乏和个性原因,非言语的治疗方式往往比“谈话疗法”更有效。

二、音乐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机制

音乐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那么音乐是如何影响个体心理健康的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音乐使人放松,从而促进了心理健康。人的呼吸,心跳,血压等生理活动都有一定的节律,当音乐的节奏和这些节律相吻合时候,就会使人放松(Saoerston,1995)。在现代社会,很多人都处于紧张的生活状况之中,因此放松对心理健康有很大的益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种音乐都可以使人放松;使人放松的音乐应该大致符合以下要求:小于心跳的节奏,音乐节律变化较小;音乐中可以包含弦乐,长笛,吉他等,最好是旋律优美的协奏曲(Robb,Nichols, Rutan, Bishop, & Parker, 1995)。音乐还可以促使个体分泌有益于放松的物质来促进心理健康(曹理等,2000)。著名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就通过音乐来放松自己。

第二,音乐通过表达和释放个体被压抑的情绪来促进心理健康(詹薇,2004)。音乐起源于很久远的人类社会,其最初就是为了抒发情感,发泄情绪;音乐被称为“情绪的语言”。心理学家用精神分析的方法解释了音乐是怎样促进个体心理健康的(周世斌,宫正,2007。他们认为音乐提供的刺激使“本我”得到满足。“本我”是原始的、本能的、且在人格中最难接近的部分,同时又是强有力的,它包括人类本能的性驱力和生存驱力(林崇德,2002)。当本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个体会产生紧张的状态,滋生焦虑的情绪;而本我需要的满足则能够消除紧张状态是个体产生快乐。心理学家还认为,获得音乐欣赏和表扬的技能,同样还能满足“自我”的需要;“自我”属于认知,协调和掌握社会技能的那部分。音乐通过文化和审美的交融则可以使“超我”得到满足;“超我”代表着道德标准和人类生活的高级方向。

第三,音乐通过促进人际关系来维持心理健康。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个人健康和社会是不可分割的。我国心理学家佐斌(1994)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心理健康观》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心理健康标准之一就是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并指出:“心理健康的人总是能和社会保持良好的接触,正确认识和了解他人和社会的”。由于人是社会群居的,所以天然倾向于同社会中的他人取得和谐,音乐艺术以沟通交流的方式,起聚合作用,推动人际关系趋向和谐。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熟悉的歌曲,如周华健的《朋友》,张学友的《祝福》等,总是出现在大型毕业的联欢会,或朋友饯行的告别会上,这些旋律既能打动我们的内心,又可以促进了朋友之间的友情。

三、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心理健康的具体措施

第一,课堂活动为主,弱化教化功能,强化情绪抒发。长期以来,我国的音乐教育太过于强调教化功能,而忽视了音乐教育对心理健康的促进活动。《乐记》记载,“乐也者,圣人子所以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建国以来,音乐教育常常用来抒发爱国情感,表现革命的理想,无视个人对音乐的需要和音乐对个人情感的满足。其实早在几千年前,荀子就注意到了音乐对人类情感的满足作用。他在《乐论》中提到:“夫乐者乐也,人情子所以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虽然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音乐可以满足情感需要,促进心理健康,但可惜的是这种思想没有得到重视。

要弱化音乐教育的教化功能,强调其对情感满足的作用,就需要在教材的编排上有所改变。在音乐教育中减少意识形态的内容,引入流行的元素,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尝试。流行音乐是指一切具有时代潮流和地域特征的普及的通俗的大众化的音乐。王震宇(2009)认为,在中学音乐教育中应当引入流行音乐。流行音乐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基础,强调自我,易于沟通交流,引起共鸣,且与时代紧密相联,内容通俗易懂,对那些了解音乐理论不深的中学生来说,学习、演唱或演奏起来比较容易。当代中学生处于学习紧张、竞争激烈的气氛之中,通过流行音乐可以很好的抒发压抑内心的紧张和抑郁情绪。

第二,课外活动为辅,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满足学生的情感需要。现在音乐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学生在教室里进行音乐欣赏和讨论,这种形式是必要的,但并不能完全满足学生对音乐的需求。在坚持课堂活动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课外音乐活动,而且要突破以往课外音乐活动的形式。以往课外音乐活动包括群众性教歌活动、歌咏比赛、专题音乐欣赏讲座、综合性音乐比赛、音乐会和校内音乐社团等。这些传统的课外音乐活动都比较正式,参与的学生有很强烈的受限制的感觉,不能很好的表达和抒发自己的情绪。学校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一些非正式主题和形式的课外音乐活动。以往学校的歌咏比赛等都与革命和爱国主题紧密相连,如校内红五月歌咏比赛,12.9歌咏比赛;开展此类活动虽然具有很大的教育意义,但学生不能很好的表现自我,抒发情绪。在今后的课外音乐活动中,可以放宽对主题的要求,让学生更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只需要进行较少的监督和管理,但不宜在主题上限制过严。另外,学校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一些其他形式的课外音乐活动,如卡拉OK比赛,自组乐队等。这些形式是学生所喜欢的,可以让他们挥洒青春,释放自我,也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

第三,课程和活动的安排应该更具有针对性。目前音乐教育的课程和活动比较单一,而且变化性比较小,没有考虑到社会事件的发生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当发生社会重大事件时,为了缓解这些事件对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可以举行一些特殊的音乐活动,来释放个体的情绪。例如在5.12大地震以后,中央电视台就举办了赈灾义演活动,一方面可以为灾区人民筹措资金,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国人悲伤的情绪得以释放。在国外,教堂也履行相似的职责。当发生恶性社会事件,如校园枪击案等,人们可以在宗教音乐中寻求安慰。在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重大社会事件对学生的影响逐渐增加,在这些事件发生以后,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音乐活动来应对这种重大事件的影响。此外,音乐教育和音乐治疗也可以结合起来。当学生面临一些重大的个人生活事件,如父母离婚,家人去世等,教师可以安排一些特殊的小型活动来帮助学生应对危机,渡过难关。

参考文献:

[1]DeLucia-Waack ,J.L., & Gellman, R.A. (2007). The ef?cacy of using music in children of divorce groups: Impact on anxiety,depression, and irrational beliefs about divorce. Group Dynamics: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11(4), 272 282

[2]Gladding, S. T. (2005). Counseling as an art: The creative arts in counseling (3rd ed.). Alexandria,VA: 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3]詹薇.音乐欣赏与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4, 25(9): 401-402.

[4]周世斌,宫正.国外音乐教育文献选读和分析.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

[5]曹理等.音乐学科教育学.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6]时敏,于惠敏蚌.音乐活动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中国学校卫生,2000, 21(4):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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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商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显突出。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商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工商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谈工商管理的问题及措施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不断改制以及不断的转变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而面对这些不断出现的新型问题,工商管理人才的综合能力也要随之不断的提高,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信息化管理能力,认真检讨制度化变迁的得失,确立制度化建设的原则和实践路径,对于全面提升制度化建设水平、科学建立工商管理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就工商管理的职能和工商管理的原则进行相关介绍,并就提高工商管理的水平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工商管理;管理职能;管理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为了能够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之外,相关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管理中主要负责对工商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工商管理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属于机关文化的范畴,而机关文化的提法应该来自企业文化。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的一种综合体。工商文化是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培育形成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引导、激励和规范行政行为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 二、工商管理中存在问题 1.市场竞争力以及相应的管理水平问题 市场竞争是实力的比较,更是管理水平的综合比拼。而现在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是会出现生产活动闭塞、生产部门与市场部门不能及时的协调、日常的管理依然混乱、管理机制过于僵化、组织结构缺乏柔性等问题,致使整个企业难以实现经济规模化的发展要求。同外国的企业相比,就不难发现我们在向规模要效益、向成本要效益、向价格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的过程中,企业的生产计划、销售配合依然存在着问题,同国外的企业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这说明我们的管理水平还是比较落后,企业的基础还不够坚实、综合的经济效益还达不到预定的目标。 2.市场的开拓把握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模式问题 当下有很多企业都在向着“零库存”“即时生产”的方向去发展,可是却忽略了企业的经营模式中最为关键的市场的需求和企业自身的生产模式这两者的有机结合。生产部门只负责生产、市场部却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反应市场的快速需求变化,造成了很多产品生产出来就不能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而变成企业的负担。 3.企业自身价值的定位不明确问题 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工商管理的理念引入以后,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也开始发生巨大的转变。财务报表中的数字的增长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需要,更多的企业开始制定长远目标或者说战略性的发展规划,企业也从单纯的经济效益的追求转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行业领先企业对于行业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建议,合理的利用有限的资源、杜绝过多的浪费现象产生,同时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赞助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为更多的员工提供培训、积极参与和改建公共福利等一系列的问题。 4.企业类型的转变问题 过去企业多数都是在按照生产型企业进行建设,多数依靠的是外来的订单,所以才会经常出现MADE IN CHINA。长时间下去就会造成企业始终游走在食物链的最底层很难得到快速的发展,基于这样认知企业的管理者们开始逐渐的转变自己企业的类型,向着学习型的企业转变。更多的不是通过减少工资、不断裁员,而是依靠升级企业自身的能力和提高员工的价值来实现企业的升级。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加灵活巧妙的运用资本,最大程度的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社会的满意度。 三、提高工商管理的有效方法 1.加强思想政治学习 要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要大公无私,清正廉洁;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立足本职。岗位争先,为工商事业甘当主力、甘当苦力。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为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一是制定严格考核机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真正树立“干好工作是硬道理,提高素质是硬道理”的评价标准理念,为干部的成长建立良好的外部激励环境。二是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以制度性安排保证服务的高效、优质。要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形成一种主动、高效、优质服务的机制,一种优良的政务环境,在潜移默化中引导良好的工商管理文化的形成。 3.重视教育与培训 古人道: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大力发展工商教育事业,对工商人员有序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工商各项业务等教育培训,是工商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管理学教授罗宾斯在其所著《组织行为学》中指出:“全面质量管理是80年代额潮流,企业再造是90年代的潮流,学习型组织已成为跨世纪的最新潮流”。 4.营造健康人文环境 在工商文化建设中要努力形成文明、团结、和谐、互助、共进、向上的人文环境。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德治”意识,坚持以身作则,勤政廉洁,用深入细致、体贴入微的情感管理方法,把企业建设成富有凝聚力、亲和力的战斗集体,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 5.创新文化载体 特色活动是体现工商文化的重要方式,群体性的特色活动正是组织干部建设工商文化的有效方式。通过开展特色活动,广泛发动,人人参与,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激励着干部职工不断进取,将工商文化落到实处。各项活动包括文体活动的开展,都要根据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使人从中获益,得到升华。 6.把握时代特点,积极推进工商文化的现代化 纵观现代企业管理发展历程,大都经历了由人本管理、情感管理至能本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演进过程。在培育现代化的工商文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1)引入企业形象设计理念。打造部门统一形象。 (2)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做到刚柔并济。 (3)增强交流与沟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4)注重个体差异管理,实现人力资源合理开发。 (5)培育和发挥团队精神,增强集体凝聚力。 7.加强相应的执法力度 工商管理的执法效果主要取决于执法的力度,这项工作需要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就是相应的对于法律的完善,我国的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比较多,各种之间在具体的执行上又有所冲突,使得相关的法律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这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而且还要加强相关的法制的宣传,增强执法人员的相关的法律意识才能够不折不扣的完成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执法权;第二就是需要对内部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做一个有效的调整,鉴于以往的工商管理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相互重合,管理较为分散而且分头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削弱了市场监管的相应的力度,所以对于工商管理部门的职权进行明确的分别规划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是把行政的审批,监督和督查这三个方面进行分开,从而使得内部的业务职能可以进行有效的整合,以避免原来的机构之间的在一些方面的重合的情况再次发生。 四、结束语 总之,管理因人而异,一个管理者管理水平的高低是由他的综合能力决定的。工商管理人才的培养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同时如何保持这些人才的高创造性是企业在未来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只有有了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再加上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的工商管理水平上升到科学的高度,进而保证企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李邦熹.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探索[J].管理论坛,2012(1). [2] 吴秀婷.分析新时代下工商管理的职能所在[J].中国外资,2012(19):70. [3] 刘忠梅.工商部门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工商管理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试论科技创新在工商管理中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大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加强工商管理力度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所实施的手段。基于科学技术发展下,工商管理逐渐呈现出了新的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将对科技创新在工商管理中的重要性进行分析阐述,以期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键词:企业;工商管理;科技创新;策略 1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分析 据悉,企业的工商管理内容主要是企业通过新型管理方式来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企业资源主要包含企业可流动的资金,企业通过应用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对企业资金进行利用,确保企业市场活动与经济活动向良性的方向发展。目前,国内很多企业依然使用传统管理的模式,或者是模仿成功企业管理的模式,并没有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管理方案,没有及时对传统管理的模式进行创新与改革,致使企业自身竞争力得不到提高,以至于无法在新时期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严重阻碍了企业长期发展。此外,企业的工商管理需要把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充分结合工商管理的知识和企业实践,制定企业的工商管理方案,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工商管理中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对工商管理进行科技创新,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将分别从这三方面进行阐述 2.1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 工商管理科技创新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根据市场特征来对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构建一套适宜的管理模式。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就必须在创新管理方面下手,促进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2.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科技创新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据笔者调查,目前很多企业为寻求发展,对工商管理模式予以创新,均促进了企业走上成功之路。 2.3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工商管理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企业通过科技创新获取了很多利润,这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 3工商管理科技创新战略措施分析 3.1完善工商管理监管制度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监督与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工商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企业基层员工比市场更重要。企业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员工努力与付出。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每一个员工的责任、权利,一些对企业发展有贡献的员工,需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一些对企业发展不利的员工,需要进行惩罚,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管理执行有据可依,从而促进企业发展与进步。 3.2重视创新管理人才培养 如今,我国的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在工商管理方面还没有一个新的认识,还不具备科技创新的理念,还没有对科技创新有新的认识。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积极树立“科学管理乃兴国之道”的思想,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尤其企业的工商管理人才,这类人才可以辅助企业实施管理、营销与规划,并且专业人才可以及时、准确分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并指出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提出企业发展战略。通过培养专业人才,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改善企业薄弱的环节,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3.3朝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内企业国际地位在不断提高,并且国内企业知名度也在提高。因此,企业应该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品,加大企业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加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企业特色文化。要想国内企业的工商管理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需要具备现代理念与国际意识进行企业管理与实践,进而促进企业发展与进步。 3.4建立职业化工商管理队伍 企业要想稳定、可持续地发展,需要组建一支工商管理队伍,提高企业管理的制度。若缺乏工商管理的队伍,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应用受到影响,导致企业人才效用得不到发挥。因此,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市场竞争的优势;明确企业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制定奖惩制度,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4结语 综上,笔者对企业工商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发展,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必须将科技创新理念应用到工商管理工作中去,以此更好地促进企业全面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猜你喜欢: 1. 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2. 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3. 本科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4. 电大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浅谈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作为管理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近年来迅速发展并相对成熟,也已成为管理学科发展的重要支撑。下面是我整理的大学工商管理论文范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思考

摘 要: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当前高等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培养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创新能力,首先,需要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其次,需要明确专业的培养要求;再次,应该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与实践;最后,应该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与实践。

关键词:工商管理 大学生 创新能力 培养

1998年,随着我国高等学校专业目录调整,管理学从经济学科大类中独立出来,成为与经济学并驾齐驱的一级学科。工商管理作为管理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近年来迅速发展并相对成熟,业已成为管理学科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面临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客观上要求工商管理类大学生要富有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如何根据时代要求和社会需求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成为各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工商管理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工商管理学科是一门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 *** 叉学科,其培养目标定位在为工商企业培养具有数理分析能力、资讯科技能力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江文奇,2008。工商管理专业大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企事业单位的决策咨询、计划、生产、人力资源、财务和营销等管理与分析工作,实践性较强,因此,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将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的结合。学生不仅要会经营管理,而且要懂工程技术,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熟练掌握沟通、交往、协调、组织、领导等多方面的实际管理和创新能力。

2.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具体构成

禹智潭、黄炳根2008提出工商管理类学生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创新智力、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运用能力。基础知识包括外语知识、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创新意识包括思想能力、愿望能力、意志力和纠错能力;创新智力包括观察能力、想象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和资讯检索能力;创新方法运用能力包括综合法、分析法、比较法、演绎法和反问法的运用能力。

3.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影响因素

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也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苏晓晋2007认为,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受到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共同影响。内在因素指学生自身的创新能力,外在因素包括教育观念、教师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此外,教育教学体制、校内外教育环境和大学生自身素质也被认为是影响当代大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教育制度为大学生的创新提供体制保障、创造有利条件,而且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激励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发挥。教学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与考试制度。齐晶2007认为,影响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因素,包括社会传统、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和创新教育环境三个方面。社会传统分为社会氛围和传统文化、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包括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影响、而创新教育环境的影响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郑婧2007认为,影响大学生创新能力的要素有:单一的教学方式、僵化的课程设定、落后的教育观念、薄弱的创新实践、传统的考核方式、亟待完善的教学管理模式。曹颖颐2008认为,影响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因素包括创新学习能力、创新知识基础、创新思维能力、创新技能和创新环境。

4.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方式思考

4.1需要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

工商管理类专业应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管理学理论基础和工商企业管理知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富有时代特征和创新精神,能在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管理人才。

4.2需要明确专业的培养要求

专业的培养要求包括了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要求。①知识结构要求,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应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管理学理论基础和工商企业管理知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了解工商管理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②能力结构要求,一方面应该培养学生熟悉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与各个环节的业务工作,掌握从事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程式、内容与方法,具有分析和解决工商企业管理问题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应培养学生的工具应用能力,包括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并能以外语为沟通桥梁从事企业管理活动;具有熟练的电子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运用相关软体解决企业经营管理问题;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③素质要求,应该培养学生以社会责任为价值取向,诚信务实为根本,毕业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较强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等综合素质。

4.3应该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与实践

以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参照基准,对培养方案及其课程体系进行修订与调整。遵循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活动合理搭配、课内与课外学习一体化的课程设计思想,构建“两大教学体系”: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通过理论和实践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极大地提高其与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科学规划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知识结构包括人文素质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工具方法性知识、相关学科拓展性知识、实践性知识。知识结构体现在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四部分。应该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是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的关键。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教学中实训、分阶段实习和综合模拟实习、校企合作、社会调研与毕业论文等形式来完成。

4.4应该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与实践 应根据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与目标,对教学内容进行一系列改革,突出管理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与实战能力的培养,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优化教学内容体系。在课程内容改革中,一是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加强教学平台建设,修订了课程的教学大纲;二是力求教学内容新颖,资讯量大。在系统介绍现有教材基本管理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扩充了大量辅助教学内容,极大地丰富课堂授课的内容,提高单位课时的教学资讯量,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及时引进最新研究成果,建立跟踪阅读制度,追踪前沿问题,将国际最新发展的管理理论引入教学,并在教学中融入教师的理论研究成果,力求反映出工商管理学科发展的最高和最新水平;四是调整实践教学内容。根据各年级专业主干课程和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程度,分层次设计教学实践的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校园与社会相结合。

基金专案: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重点课题“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实践”,2009,长春市科技局软科学专案“长春市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团队组建及胜任能力问题研究”11RY06。

参考文献:

[1]江文奇.工商管理类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途径[J].软体导刊?教育技术,20088:17-19.

[2]禹智潭、黄炳根.工商管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模糊综合评价[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4:157-159.

[3]苏晓晋.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证分析与对策[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14-16.

[4]齐晶.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07.

[5]郑婧.大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研究[D].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07.

[6]曹颖颐.大学生创新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孙丽辉1954-,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市场营销。

刘文超1983-,男,湖北黄冈人,吉林财经大学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服务营销、创业管理。

崔巨集桥1978—,女,吉林四平人,吉林财经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王竑1981—,女,辽宁朝阳人,吉林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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